征地拆遷是一個涉及眾多利益的領域,大家為了多拿一些補償款,往往會反覆和徵收方協商談判。想法是好的,但是真能談下來的卻不多。達不到滿意的補償目的,一些被徵收人轉而選擇信訪維權。想要通過向上級反映的方式來施壓徵收方,結果又因為不懂法律,反而成了違法信訪,不僅沒提高補償,還被追究法律責任。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為大家解開「錯誤信訪」的怪圈,教給大家正確維權的「姿勢」。
有32種信訪行為屬於違法犯罪,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信訪條例》規定,被徵收人是有權依法信訪的,但不得違法信訪。信訪也是有章可循的,並非您想怎麼來就怎麼來。
而選擇信訪途徑時,必須逐級信訪,不得越級信訪。如果採取走訪形式信訪,那麼,「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而且信訪的人數不得超過5人。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信訪提出的事項和事實一定要客觀,不要過於誇大或進行虛構。因為根據《信訪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公安部新修訂的《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信訪過程中有32種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信訪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不僅達不到維權的效果,還會觸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責任。
在現實當中,一些信訪人的正常訴求在地方長期得不到合理解決,他們會越級上訪,而被接回原地後,有的被行政拘留,有的被以擾亂社會秩序犯罪追究刑責。這都需要咱們被徵收人引以為戒,學習《信訪條例》,知道什麼行為能做,什麼行為不能做。
盲目信訪不可取,容易錯過複議、訴訟的有效期限
說起信訪,有的當事人覺得不花錢,維權成本低,因此他們願意走信訪途徑解決自己的補償訴求。但是實際操作時,卻困難重重。一些當事人幾年、十幾年地信訪,在「撞了南牆」後才回過頭來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然而卻被告知「早就錯過了法律規定的維權時效了」。這樣的當事人不少。實際上花費的金錢和時間成本、人力成本並不低,而收效甚微。
大家必須清楚,法律賦予咱們被徵收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是有保鮮期的,即法定的訴訟時效。
通常來講,咱們自收到房屋徵收決定或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之後,就是咱們展開維權的最佳時機。這兩份法律文書都具有可訴性,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後,被徵收人可在60天內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一旦咱們沒有注意這兩份法律文書,忽略了訴訟時效,當事人在超過期限之後,再來就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為提起複議或訴訟,那麼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咱們一定要銘記在心。
也就說,不滿補償或者強拆,最佳的維權時間是行為發生的6個月內。超過日期,維權之路將越來越難走。
信訪還是信法,這是當事人的個人選擇,但是咱們千萬不要因為信訪而錯過了法律對您的權利的保護期,那就得不償失了。
京尚拆遷律師提醒大家:信訪要依法進行,切莫蠻幹。信訪不妨礙信法,信訪的路走不通時,您及時調整維權策略,在法定的期限內,走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遭遇征地拆遷難題時,不妨多諮詢下專業的律師,讓專業的人幫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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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易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