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買的農村房,拆遷時原房主上門索要補償費,法院判了

2019-11-13     京尚拆遷律師

宅基地房的入市交易一直是個很敏感的問題。有一部分農民朋友認為,如果宅基地房可以隨意買賣,那麼農民就連最後的一畝三分地兒都保不住了,這道口子千萬不能開;還有一部分農民朋友則持不同意見,認為宅基地房不能買賣是農村房子在征地時「不值錢」的罪魁禍首,他們反而期待村房能夠進入房屋交易市場。

那麼村房到底能不能買賣呢?被轉手的宅基地房遇到拆遷時,拆遷補償利益應該歸買家還是賣家呢?今天京尚拆遷律師就來為大家簡要解析村房買賣與拆遷補償的問題。

13萬買下村房,拆遷時賣家反悔了,法院判決:買賣協議無效

2008年左右,當事人張先生從楊女士手中買下了一處宅基地房。向楊女士全額支付了13萬元的房款後,張先生這個「外村人」搬到了村裡。

幾年過去後,村裡開始組織征地,這處農宅也被納入了拆遷範圍。這時候楊女士突然找到張先生,說自己後悔了,要把房子收回去,把13萬退還給張先生。

銀貨兩訖了還能說反悔就反悔?張先生說:「她(楊女士)就是眼紅拆遷款。房子都賣了這麼多年了,賣房協議也有的,哪能她說要收回去就給她收回去?我翻建房子也花了不少錢,物價現在這麼高。」

法院經審理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屬無效,張先生不是房子所在村組的集體成員,無權購買該村的宅基地房,所以最終判決張先生和楊女士簽的購房協議無效。

律師分析:買賣雙方都有過錯,損失不能讓買房人自己承擔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村外人購買本村宅基地及村房,所以法院判決認定買賣協議無效,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但是,楊女士和張先生在買賣這處農房時,都明知這一點,所以楊女士和張先生雙方都應該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賣房多年以後,楊女士出於征地拆遷利益考量,以交易行為違法主張合同無效,她應當賠償張先生的信賴利益損失。

再則,張先生在買房後對房屋進行了翻建,增加了房屋的價值;多年過去,土地也有一定的升值;如今房屋又面臨征地拆遷,涉及新的重要利益。綜合這幾點考慮,張先生可以要求楊女士賠償他的損失。

買賣村房,拆遷時補償款應該歸誰?

像本案張先生這樣的案例,實踐中並不在少數。賣房人為了獲得利益,明知交易不合法,還是選擇將宅基地房屋出售;而買房人也出於種種考慮,買下存在隱患的房子。

而當房屋漲價,或者房子被納入征地拆遷範圍時,賣房人又會主張合同無效,爭奪拆遷補償利益。在雙方為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共擔損失的基礎上,拆遷補償利益又該如何劃分呢?

大家可以參考《上海高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來理解這個問題,其中規定,對於本文案例中張先生這種交易已經完成,購房人已經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的情況,系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範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後,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也就是說,雖然宅基地房交易本身違法,因而買賣合同無效,但買房人仍舊是有資格爭取分割征地拆遷補償利益的。

雖然說實踐中當事人能夠依法爭取部分補償,但是京尚拆遷律師還是建議大家,在明知法律禁止宅基地房流轉給非本村成員的情況下,還是儘量不要去觸碰法律的禁止區,避免自己的權益落入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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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4sJAe24BMH2_cNUg7wS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