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立法解決廣告光污染!
電子顯示屏廣告
擬禁止22時至次日7時開啟
東街口。池遠 攝
26日下午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福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頒布實施
廣告光污染問題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辦法就此規定:
以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應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時間,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污染和噪聲污染。
禁止在22時至次日7時開啟,重大節日或者重要活動時,經市戶外廣告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延長。
辦法明確
禁止在國家機關辦公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
風景名勝區建築控制地帶
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內設置商業廣告
三坊七巷。葉義斌 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的。
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透景圍牆及園林綠地的。
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的。
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損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辦法規定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3年,採用電子顯示屏播放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2年。
商業廣告版面閒置時間不得超過15日;逾期閒置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臨時設置公益廣告。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規定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設置期限屆滿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對相關廣告設置人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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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
記者:李暉
編輯:陳智豐
監製:劉必泳 潘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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