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0種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企業千萬不能犯

2019-10-16     嵩安企業環保管家

近年來,生態環保法律法規相繼修訂、體系更加完善,對企業的環保主體責任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環境行政處罰力度在不斷強化,企業務必高度重視生態環保工作,嚴格遵守生態環保法律法規,才能保證生產經營。



接下來

就為大家分享一些

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

和法律後果

10種常見環境違法行為和法律後果

企業常見環境違法行為:

未批先建;

未驗先投或驗收弄虛作假;

無證排污;

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

私設暗管排污;

違法處置、傾倒、貯存危險廢物等;

自動監測設施不規範運行或弄虛作假;

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超標排放污染物;

未按規定自行監測。

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將面臨以下處罰:


1

新環保法規定

對違法企業可採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產停產等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2

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固廢法規定

超標排放:10-100萬元罰款。

無證排污:10-100萬元罰款。

偷排10-100萬元罰款。

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款2萬以上20萬以下。

3

兩高司法解釋

細化、明確、降低入刑標準。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小貼士:

「兩高司法」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環境污染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5

移送行政拘留形式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關於處罰對象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老闆)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高層)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即廠長、經理或主管環保的副總、環保部長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實施者,即工作人員。

7

限產停產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簡析企業環境違法風險

企業的環境責任,從法律上存在三個維度:

行政責任:具體形式包括責令整改(責令停止建設施工、責令限產限排、責令停產整頓等);責令經濟處罰;責令停產關閉或取消相關資質等。

民事責任:環境侵權理論中的無過錯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存在污染行為和污染後果,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污染行為與污染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消除危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刑事責任: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向「行為犯」轉變,細化了入刑標準,加大了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懲罰力度。

如何防範環境違法風險

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從「要我守法」變成「我要守法、自我管理、自證守法」 !



法條規定主動規範履行自行監測、運行台帳、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義務的排污企業,降低環保現場巡檢執法頻次,優先安排改、擴建新增排污總量指標,在大氣不利擴散應急減排條件下納入豁免清單,給予正向激勵。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MZtq1G0BMH2_cNUgkFp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