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分管城建幹事收受18人賄賂款39萬餘元獲刑

2020-04-27     寶雞檢察

正義網黃岡4月27日電(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程珊)4月22日,由湖北省蘄春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劉河鎮政府原正科級幹事詹某涉嫌受賄一案宣判,蘄春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檢方指控,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某利用主管、分管和負責該縣劉河鎮國土、城建、城管、異地扶貧搬遷、新農村建設、環衛工作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18人錢財共計390790元。

  據悉,在詹某非法收受的錢財中,最大的一筆為15萬元。2018年5月,陳某(另案處理)為了承包劉河鎮某五保安置點的項目工程尋求詹某幫助,到詹某家中送白酒和香煙。同年8月,陳某以非法手段取得該五保安置點的實際承包權。工程施工過程中,詹某經常到工地檢查,對陳某提出諸多嚴格要求,稱達不到要求就要罰款,並表示配套工程不讓陳某做。為了與詹某搞好關係取得關照,承接配套工程,陳某於2019年春節的一天晚上,到詹某家中送給其現金5萬元,詹某收下。為請求詹某幫助及時撥付工程款,2019年3月的一天,陳某又送給詹某5萬元。

  2018年11月,蘄春縣糧食局擬將劉河糧油購銷有限責任公司東風糧站的土地和建築資產予以轉讓。陳某得知後,邀請詹某一起參與購得東風糧站資產共同開發。因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批覆規定該資產只能轉讓給村委會集體,詹某帶陳某找到龔坳村村民胡某,商談陳某與胡某合夥,由胡某以村集體名義購地,胡某同意。龔坳村村委會村干也同意由胡某個人出資以村集體名義購地,村集體向胡某收取管理費。後陳某退出合夥,胡某願意個人出資85萬元購地,由陳某負責協調關係。在詹某的斡旋下,糧食局同意以61萬元的價格轉讓。後胡某支付61萬元以龔坳村名義取得該地段國有資產,胡某另附給陳某24萬元「協調關係費用」。2019年4月的一天,陳某送給詹某現金5萬元,詹某收下。

  除了受賄,詹某還向服務對象索取賄賂款。2017年,國家實行精準扶貧戶進城安置購房補貼政策,對精準扶貧戶進城購房的,可享受政府補貼。湖北某置業公司在劉河鎮建設開發的小區屬於安置房範圍。2018年6月,詹某介紹一戶精準扶貧在該小區成功簽訂購房合同,同年12月,該置業公司銷售經理陳某找詹某申報該戶的補貼款20萬元,詹某向陳某索要2萬元費用,經公司同意後,從公司帳戶轉帳2萬元至詹某個人銀行帳戶。為取得詹某對小區工程關照,陳某還送給詹某高檔煙酒。

  2019年10月10日,詹某涉嫌受賄一案由蘄春縣監委移送該院審查起訴。2020年1月6日,該院對該案提起公訴。

  2020年,3月25日,詹某涉嫌受賄一案採取遠程庭審方式開庭審理,法官、公訴人、辯護人與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在線庭審。公訴人通過遠程庭審系統對被告人宣讀了起訴書。經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詹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被告人涉及的18起受賄事實進行了嚴密質證,並就被告人提出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進行辯論。被告人詹某在最後陳述環節表示對自己所犯下的錯誤深刻反悔,當庭自願認罪認罰。

  蘄春縣法院綜合被告人受賄、索賄的犯罪事實及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溫雅妮]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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