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存在很多員工由於個人原因,不希望公司幫忙繳納社保的情況,對於員工這種要求,絕大部分公司為了避免承擔法律風險,都會直接拒絕,選擇依法替員工繳納社保。
疑問
實踐中還是存在部分尊重員工個人意願的公司,會選擇和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聲明書》,在聲明書內表明員工因個人原因,不需要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又或者是公司承諾每個月會額外支付一筆「社保津貼」對員工進行補給。
不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員工已經簽訂了《自願放棄社保協議》,公司也按照協議中的約定每個月以「社保津貼」的形式對員工進行補給,那員工事後還能否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被迫辭職,並主張經濟補償呢?
兩種說法
關於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存在兩個觀點,第一個觀點認為,依法為入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員工主動要求公司不要幫其繳納社會保險也沒用,員工事後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辭職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當支持。
而另一個觀點則認為,既然是員工自願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而且雙方已經簽署了相關放棄社保協議的,事後又以公司未幫其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行為,很顯然有違誠信原則,不應當支持。
要知道的是,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作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講誠實守信用,而誠信原則對司法機關裁判也具有積極作用,來看一則案例。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隨後被迫辭職
2016年11月,36歲的老李進入深圳某快遞公司工作,從事快遞包裝員一職,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為了多賺一點錢,老李表示希望公司不要幫他繳納社保,將本來應該繳納社保的錢放到工資裡面。
公司領導商量了一下後表示沒問題,當即和老李簽訂了一份《員工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後來每個月公司都將本應該替老李繳納社保的費用,計入老李每個月的工資裡面。
2018年3月,快遞公司突然收到了老李通過挂號信郵寄過來的一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因為公司長期沒有幫他繳納社會保險,如今他被迫提出辭職。
提出仲裁
確認公司收到郵件後,老李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然而仲裁委員會並沒有如期做出裁決,隨後老李向當地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而本案中老李和快遞公司簽了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從快遞公司提交的協議書內容可以看出,公司將社保費用計入了老李每個月的工資。
最後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公司和老李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無效,老李應當返還公司社保補貼費用,公司應當為老李補繳社會保險,至於老李要求經濟補償的訴求,不予支持。
員工:不服!
老李對一審的判決結果十分不服,認為法院是在包庇公司的利益,表示自己將會繼續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院的規定,公司和員工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員工主動放棄社保的承諾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協議。
由於快遞公司已經把每個月應該幫老李繳納社保的費用,計入到了老李的工資裡面,鑒於雙方簽訂了《員工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且事實上老李已經通過領取工資報酬獲得了本來公司應該為其繳納的社保費用。
所以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做出的「老李返還公司社會保險補貼,公司為老李補繳社會保險」的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了老李的申請。
總結
其實這個判決合理且合法,這樣子可以有效地杜絕了一些想要鑽法律空子的人,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對公司進行訛詐,另外,我覺得還要對相關公司給予一定的出發,避免有些公司會強迫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