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城管執法體制改革要求,不斷提升漯河市城市管理執法水平,2020年3月31日下午,漯河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漯河市城管局、漯河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在漯河市委編辦會議室召開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權移交工作會。
按照《漯河市城市管理和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漯編〔2017〕79號),將漯河市公安局承擔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行政處罰權移交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實施。設置移交過渡期一個月,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過渡期內仍由漯河市公安局負責執法,過渡期滿自2020年5月1日起開始由漯河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執法,同時非機動車違法停放將依照《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位)應當設置明顯標誌,車輛應當擺放整齊、有序。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擅自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位),確需設置的須經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批准。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停車場(位)未設置明顯標誌、車輛擺放秩序混亂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對停車場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行為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停車場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設置停車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個車位五百元罰款。
來源:漯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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