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會有疑惑,不是說版權自作品完成之時就已經產生版權了,為什麼還要去進行版權登記呢?下面來跟大家講一講為什麼要登記版權。
1、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明確作者與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係作者創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興趣,實現自己的人身價值;另一方面就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創作後是希望作品能產生經濟價值,這就涉及到轉讓他人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讓作品流入產業市場的問題。
但受讓人或被許可人在與作者進行協商時一般都會要求作者證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創作的作品,該作品的權屬歸出讓人所有。受讓人或被許可人當然也不希望自己將作品投入產業市場後被他人起訴侵犯著作權。
為了交易的順暢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證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實上有時作者很難提供證據證明這一點。如果作者的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作者的著作權登記證明書就會使被許可人消除顧慮,安心與作者進行交易,這樣也促進了作品的使用。作品交易後將版權交易合同進行登記,有助於明確作者與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對涉外版權貿易合同進行登記更有必要。
2、加強對著作權的行政保護。
第一,作品版權登記可以有效地維護作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其提供的版權登記證書,可以為權利人在打擊侵權盜版時起到證據作用。作者申請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是對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第一步;
第二,各地版權局通過公布這些登記的作品,建立登記作品的信息查詢系統,使潛在的作品購買者能夠查詢到這些登記信息;
第三,各地版權局對已經登記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強對這些作品的保護,特別是這些作品被侵權(如盜版)時能通過強大的行政力量打擊盜版,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數字作品來說,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顯得更為必要,因為像數碼照片、彩鈴彩信、網遊動漫、博客文章等之類的數字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極易複製,從而使得這些作品的盜版更加容易。
這些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後藉助行政機關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如北京數字作品著作權登記平台的建設就加強了確認版權權利歸屬能力,有效地保護數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擊了網絡侵權行為,提高了執法部門對著作權的管理。
3、為司法機關解決著作權爭議提供初步證據。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制定本辦法。"當著作權人被侵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作品的權利人時,著作權登記所發給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起到初步證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國著作權實行"自動生效"原則。
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雖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關協議予以證明,但對於有些沒有發表的作品要證明自己是原始創作人有很大的難度,提供證據也存在很大的困難。如果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由各地作品登記機構對作品歸屬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後進行的作品登記更加客觀,更具有證明效力。
如北京市版權局在作品申請登記時進行類似於實質審查的審查,要求作者必須親自到版權局講述自己的創作經歷,版權局對作者的創作能力進行審查。還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說明(簡述作品內容與創作過程),經過這樣比較嚴格審查後所簽發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力是比較強的。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在處理著作權糾紛時,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推定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人就是真實權利人,這也是對作品登記的肯定。如:曲建方創作的"阿凡提"美術形象,他在上海市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這一行為為法院在權屬認定時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最後贏得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