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石老闆擅自擴大開採範圍30餘畝獲緩刑

2020-04-01     鄖西縣人民檢察院

正義網桂林4月1日電(通訊員覃福生 周曉航)採石場老闆鄭某在未辦理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擴大石場開採範圍,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荔浦市法院以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5萬元。

  現年48歲的鄭某,是廣西平南縣人。荔浦市某採石場於2008年開始成立,當時為多人合夥經營,並向廣西林業局申請核發開採面積為0.6780公頃的農用地。2014年間,負責人賴某將石場的其他股份收購,成為石場的唯一股東。2015年底平南縣的鄭某開始入股投資該石場與賴某共同經營。2016年9月,鄭某獨自承包該採石場進行開採經營,並向賴某支付承包費。經營過程中,鄭某在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擴大採石場開採範圍。經鑑定,截自2018年3月止,該採石場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共計2.0301公頃(30.4515畝)。其中,26.4930畝土地類型為灌木林中的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地,森林類別為重點公益林,林種為防護林中的水土保持林;3.9585畝土地類型為灌木林中的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地,林種為用材林中的薪炭林,森林類別為一般商品林。

  2018年9月4日,鄭某主動到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事實。

  另查明,鄭某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於2018年9月5日被荔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2日被荔浦市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月6日被荔浦市法院取保候審。

  荔浦市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數量較大,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鄭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且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鄭某在未辦理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占用林地面積合計30.4515畝,改變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法院結合鄭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等,對其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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