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6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張某某經營的店鋪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通過微信違法銷售無中文標識,無相關產品批號、名稱、廠名、廠址,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三無」一次性口罩10000個,涉案金額20000元。南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三無」口罩行為,並作出對當事人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
【違反法條】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處罰依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小知識】
銷售口罩注意事項:
1、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範圍包含口罩銷售;
2、銷售主體應當建立和落實進貨查驗制度,不得銷售無中文標識、「三無」等商品,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宣傳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嚴禁發布違法廣告;
4、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不得操縱市場價格、價格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來源: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安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