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乾貨:法院認定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裁判規則+法律依據

2019-10-11     河北高院

裁判規則

1.可通過對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等關鍵事實的查明,最終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的民間借貸訴訟——史劍英訴李思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具有證據單一性、當事人關係特殊性、訴訟表現異常性等特徵。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經初步審查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嚴格審查當事人自認,慎用訴訟調解,同時應加強法院職權調查,必要時應追加相關人員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事實。通過對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等關鍵事實的查明,最終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的民間借貸訴訟,進而予以制裁。

案號:(2017)蘇0506民初204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0期

2.在認定民事虛假訴訟時,當事人是否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可作為參考因素予以考量——高小勇訴蔡煌輝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認定民事虛假訴訟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並參照刑事虛假訴訟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判斷。對於未與他人惡意串通的單方虛構事實行為,或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虛構事實行為,不應認定為民事虛假訴訟。在認定民事虛假訴訟時,當事人是否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可作為參考因素予以考量。司法秩序、他人的程序性權益、依法行政等法律享有的權利,亦可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

案號:(2017)閩02民再26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0期

3.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識別應結合案件訴訟背景、基礎、證據、訴訟行為等綜合判斷——唐海峰訴李偉倫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防範和遏制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關鍵在於識別、認定和制裁三個環節:首先,應結合案件的訴訟背景、訴訟基礎、訴訟證據和訴訟行為四個層面,形成綜合判斷的規範模式;其次,強化法院依職權調查並藉助司法鑑定等手段,構建直接針對當事人虛假訴訟行為的證據系統進行審查確證;最後,加強民事制裁與《刑法修正案(九)》之虛假訴訟罪的有效銜接,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威懾和打擊力度。

案號:(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923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3輯(總第109輯)

4.債權人在債務人償還借款後,通過虛構借貸關係並偽造借條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償還的,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范某訴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債務人已償還借款,債權人又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虛構借貸關係並偽造借條,嚴重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妨礙法院審理案件,違反了民事行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構成虛假訴訟。

審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2月22日第3版

司法觀點

1.對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防範措施

一要加強立案階段的警示和審查。建議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有關虛假訴訟的警示宣傳,引導民事訴訟當事人誠信訴求、合法訴訟,防止和警戒虛假訴訟行為。對於債權人為多人分別起訴同一債務人且涉案標的金額巨大的案件,立案審查時應特別予以關注,並藉助案件信息查詢系統,查找當事人近期涉訴、被申請執行的情況,必要時還可以傳喚當事人到庭接受質詢,告知其進行虛假惡意訴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要加強審理階段對案件細節的審查。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借據存在偽造可能、較大金額借款沒有銀行轉帳憑證、被告在一定期間反覆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借貸雙方具有密切關係等情形的,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借款細節,必要時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單位的經辦人到庭陳述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法庭和對方當事人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法院根據現金交付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等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雙方訴辯情況及其他間接證據作出綜合判斷。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應及時通知第三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合同案件審判指導》,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62頁。)

2.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司法處理

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突出難題,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虛假的民間借貸訴訟往往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進入法院,造假者們通過精心設計各種騙局,以混淆視聽迷惑法官,從而獲得對其有利的判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既侵犯了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既擾亂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又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大對虛假訴訟的預防和打擊,以維持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註:參見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頁。)

(1)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判定標準

正確識別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還要求審判人員基於自身的審判經驗和對生活的認知,採取合理懷疑加綜合判斷的規範模式,結合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依據《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如遇下列情形,應當注意審查是否屬於虛假訴訟:(1)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3)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4)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5)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6)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8)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9)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2)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司法處理

經審理髮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在判決中一律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應當嚴格按照《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摘自龐景玉 何志:《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精釋精解》,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773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 訴訟中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民間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一)當事人之間系近親屬、朋友等密切關係或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在訴訟中主動要求達成調解協議,或在調解過程中輕易放棄自身權利的;

(二)當事人雙方對於事實無爭議,且無其他書面證據材料佐證的;

(三)當事人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或其他法院有其他訴訟或執行案件,案件訴訟標的相關聯的;

(四)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合常理,且與訴訟中其他事實與證據明顯不一致的;

(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偽造變造、塗改等痕跡,並與案件事實或其他證據不一致的;

(六)當事人多次涉及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的;

(七)案件涉及離婚、繼承、析產、不動產買賣、拆遷的;

(八)借款人缺席訴訟,貸款人僅能提供借條的,且對於借貸事實敘述不清或前後矛盾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的;

(十)其他異常情形。

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九條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務人;

(二)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沒有借據或者借據存在偽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間反覆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四)當事人雙方存在近親屬等特殊密切關係;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經過陳述不清或者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沒有爭議或者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

(七)其他債權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輕易放棄權利,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

(九)其他異常情形。

來源:法信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IGwqum0BMH2_cNUgXgW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