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兩國有關「間島問題」和東三省「五案」的談判詳析

2019-06-30     孟話歷史

李花子



中日兩國經過兩年的交涉與談判,於1909年9月簽訂了《間島協約》和《東三省五案協約》。有關這兩個協約,學界已有不少研究。但是大多籠統敘述交涉、談判的過程,而沒有細究談判的具體內容和雙方討價還價的內幕。國內學界一般認為兩協約是不平等條約,由於清廷軟弱,故而一再出讓利權。這種評價有其合理的一面,日本確實以本屬於中國的「間島」領土權作為談判籌碼,獲得了間島的特權和東三省五案的利權。但是這種評價又難免偏頗,不能透過當時中國所處的國際環境,特別是受到與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的限制,在其中為了維護領土主權的鬥爭和迫不得已的讓步做出客觀評價。[1]另外,有關東三省五案的研究,因涉及的內容繁雜,梳理得還不夠清晰。

本文試利用中日韓三國史料,《日本外交文書》、《統監府文書》、《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等,對間島問題和東三省五案的談判過程再做詳細的探析,力求回答以下問題:間島問題的談判為何拖了兩年;日方採取了怎樣的談判策略,中方又是如何應對的;雙方爭論的焦點是什麼;哪些事件促使談判出現轉機;中方如何以犧牲東三省鐵路、煤礦等利益來保住間島領土權和主權的。通過對以上問題的回答,將使我們更清楚了解日本最初的侵略意圖和最終的結局,中方的堅決鬥爭和迫不得已的讓步,使中日兩國圍繞間島問題的角逐和鬥爭立體地呈現出來,以揭示日本利用中朝界務糾紛和越墾朝鮮人問題,向圖們江以北地區滲透和向東三省擴張利權的侵略本質。

一、日本挑起「間島問題」和談判策略的形成

日本挑起間島問題是利用中朝兩國存在界務糾紛和圖們江以北有大量越墾朝鮮人。中朝兩國自明初以來即以鴨綠江、圖們江為界,康熙五十一年更立碑於長白山東南麓,明確劃分了鴨、圖二江之間的長白山地區邊界線。其後到了光緒年間,隨著朝鮮災民大規模越境開墾圖們江以北地區,同時將新墾地命名為「間島」或者「墾島」,兩國之間圍繞圖們江邊界的糾紛不可避免。經過光緒年間的兩次勘界,雙方雖達成了以圖們江為界的共識,但是在上游紅土山水、石乙水合流處以上終未達成協議,這就為日本挑起間島問題留下了隱患。

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以中國戰敗結束,中日《馬關條約》宣布朝鮮為「獨立自主國」,朝鮮與清朝維持了200多年的宗藩關係結束,1897年朝鮮宣布成立「大韓帝國」。1903年大韓帝國政府利用俄國占領東北之機,任命李范允為「北墾島管理使」,藉助墾民的力量,企圖將圖們江以北地區納入朝鮮管轄。[2]但不久李范允和他領導的「私炮隊」被清朝「吉強軍」趕出了上述地區,兩國邊界官之間於1904年簽訂了《中韓邊界善後章程》,規定兩國遵守「圖們江一帶水,各守汛地,均不得縱兵持械,潛越滋釁」。[3]而此時正值日俄戰爭,中方要求朝方派員會勘邊界,以解決兩國邊界的未決部分,但此時朝鮮的內政外交已被日本控制,於是日本駐北京公使內田康哉表示待日俄戰以後再談,得到了中方的認可,[4]這就為日本在戰後挑起間島問題提供了口實。

日方經過事先踏查和情報搜集,發現圖們江以北的居民主要是朝鮮人,占全體居民的7-9成;[5]而清朝的行政設施還不夠完備,繼1714年(康熙五十三年)清朝在琿春設立協領,後來升為副都統,到了1902年才設立管理地方民政的延吉廳。日本發現有機可乘,於是決定藉口「保護」朝鮮人,在該地設立統監府的派出機構。統監府是1905年日本在朝鮮設立的殖民統治機構,首任統監是伊藤博文。他一手策劃和挑起「間島問題」,其戰略意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一可以牽制俄國,防止俄國進行反撲,因為「間島」介於中朝俄三國交界;[6]二可以鞏固對朝鮮的殖民統治,鎮壓有可能在這裡燃起的朝鮮反日運動;[7]三可以從靠近朝鮮的延吉、吉林向東三省擴張,這與日本侵華的「大陸政策」息息相關。[8]繼在日俄戰中從俄國手中奪取南滿利益之後,再從東滿擴張利益,所謂「旅大是正門,延吉是後門」指此。[9]

1907年8月19日(陽曆),日本派遣以陸軍中佐齋藤季治郎為首的60多名日本憲兵和朝鮮巡檢,在龍井村設立了「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10]同一天,日本駐北京公使向清外務部發出照會,指出:「間島為中國領土,抑為韓國領土,久未解決。該處韓民十萬餘,受馬賊及無賴凌虐。擬即由統監派員至間島保護,請速電該處華官,免生誤會」。[11]即一面聲稱間島所屬未定,一面以「保護」朝鮮人的名義派駐軍警駐紮該地。

對於日本在中國領土內設立統監府派出所,中方始料未及。清外務部不久通過東三省總督了解到「日人所稱『間島』即延吉廳所屬和龍峪、光霽峪等地,在圖們江北境,確係中國領土」;而韓民屬於越界耕種,「歷經北洋大臣、吉林將軍辦理有案。」[12]基於此,8月24日,清外務部復照日本駐京代理公使:「查中朝邊界向以圖們江為天然界限,本無間島名目」;此地「舊設有延吉廳及分防和龍峪經歷」,屬於中國領土;該地朝鮮人自應仍由中國「地方官設法保護」;「來照所稱統監府派員一節,中國斷難允議」。[13]三天後,清外務部再次復照日方:據奉省督撫來電,該地「甚屬平靜」,要求統監轉飭派出所「速行撤回」。[14]

考慮到日本利用中朝界務糾紛挑起事端,於是清外務部要求日方派員共同勘界。9月19日,清外務部電令駐日公使楊樞向日方提議,「先行撤兵,並派員會同勘界」。[15]但是日本無意於立即派人勘界,曾一手策劃間島問題的朝鮮統監伊藤博文,11月2日在與中國駐首爾公使馬廷亮會談時,指出,先由兩國政府協議劃界的基礎,再由雙方任命委員實地調查。[16]日本挑起「間島問題」的真實意圖是利用中朝界務糾紛與中方周旋談判,以擴大日本在這一地區的利益。日本設立間島派出所,似乎也不是為了占領該地,而是為了牽制中方在談判中處於有利地位,最終使「間島問題」朝有利於日本的方向解決。

為此,派出所以區區60多名日本憲兵和朝鮮巡檢,加緊在圖們江以北地區擴張行政力。派出所將所謂「間島」劃分為四個區,北都所、鍾城間島、會寧間島、茂山間島等。同時任命都社長1名,更分為41社,各置社長1名,又分290村,各置村長1名。[17]另在重要地點設立憲兵分遣所,附以朝鮮巡檢,如在新興坪、局子街、頭道溝、湖川浦、禹跡洞、朝陽川、伏沙坪等處,設立了14個憲兵分遣所。[18]他們還擅改地名,訂立木樁,從圖們江沿岸起至六道溝(龍井)為止,沿途釘立木樁,標識地名,樁上書寫「大韓國北間島某某社」。[19]還利用「一進會」朝鮮人金海龍等作為爪牙,鼓動墾民拒絕向中方納租。[20]

對於派出所在中國領土內進行的非法活動,中方進行了堅決抵制和鬥爭。1907年10月,受東三省總督徐世昌之命,陳昭常、吳祿貞帶領約400名中國軍警來到局子街,建立了「吉林邊務公署」。[21]以後中方又陸續增派兵員、巡警,最多時達到了4000多名,在人數上明顯壓倒了日方。[22]另外,為了扼制派出所的非法擴張行動,邊務公署在各地設立了14個派辦處,如六道溝、東盛涌、湖川街、馬派、頭道溝、太拉子、沙器洞、銅佛寺、吉地、八道溝、茶村、百草溝、涼水泉子、漢窯溝等。還封禁了中日合辦的天寶山礦,使這一問題成為中日懸案的重要問題,對日方起到了牽製作用。此外,邊務公署還採取一系列措施,打擊派出所的支持勢力及活動,如抓捕派出所聘用的朝鮮巡檢;打擊親日派「一進會」的活動;抓捕日方郵政人員;拔去派出所設立的里程標;[23]在九等墟(古洞河)、娘娘庫(松江鎮)等地方,要求越墾朝鮮人薙髮易服、歸入中國籍,[24]這一措施粉碎了派出所試圖利用越墾朝鮮人將間島範圍擴大到松花江上游地區的陰謀。

如上所述,一方面日方利用派出所極力擴張行政力,另一方面按照伊藤博文的指示,由駐京公使開始與清外務部接觸和談判。12月7日,日本駐京公使林權助與清外務部尚書那桐、袁世凱等在袁宅見面。[25]這是雙方有關「間島問題」的第一次會談,已涉及「間島問題」的兩個主要方面:一是「間島」領土權問題,二是朝鮮人保護權問題。

袁世凱根據康熙上諭(康熙五十年有關查界的諭旨)及光緒十一年(1885年)勘界地圖,指出中朝兩國以圖們江為界;還指出光緒十三年(1887年)朝鮮致清朝的公文記載:圖們江上游紅土水、石乙水合流點以下雙方測定完成,合流點以上至鴨綠江發源地尚未決定,即中朝界務應接續光緒十三年的勘界結果。日公使林權助對此無言以對,只是要求中方將所掌握的公文、地圖讓日方抄寫;還指出「不管境界問題的決定如何,韓人的裁判管轄權不屬於清國官吏」,即否認中方擁有對朝鮮人的保護權。袁世凱反駁道:間島的朝鮮人具有特別地位,光緒十七年(1891年)左右,朝方曾將保護權依賴中方,《清韓通商條約》(1898年)第12條[26]也有相關規定。[27]意思是說,間島領土權和朝鮮人保護權均歸中方。

此前,日本雖然在龍井村設立了統監府派出所,但是對於中朝邊界及界務交涉的來龍去脈還不甚清楚。為了與中方進行談判,日本開始進行中朝界務問題的研究,通過派人實地考察和文獻研究,不久日方得出了間島屬韓的證據薄弱的結論。[28]如1907年12月6日,日本外務大臣向駐京公使發電錶示:「據我方調查,有關間島問題的韓國政府的主張,其論據薄弱」,「為了制定境界的基礎,先要了解對方的論據」。[29]這裡所謂韓政府的「論據薄弱」是指建立在土門、豆滿二江說基礎上間島屬韓的觀點難以成立。加之,中方的堅決反對和要求派出所撤出該地,日本不得不決定放棄領土權而爭取朝鮮人保護權歸自己。

1908年4月7日,日本外務大臣向駐京公使下達「間島問題的內訓」,指出韓方的主張其根據有些薄弱,結果不得不承認以圖們江為界,準備向中方提出在間島設立領事館或分館,朝鮮人的領事裁判權屬於日方,以及「吉會」鐵路修築權等。考慮到中方不可能立即接受以上條件,決定暫時仍堅持間島所屬未定。[30]同年4月11日,日本政府通過敕令公布了「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官制」,[31]其意圖是一方面通過派出所繼續向中方施加壓力,另一方面與中方進行談判爭取實現上述目標。該「內訓」的出台,標誌著日本的「間島問題」談判策略基本形成。

如上,為了用領土權交換在間島的特權,就要先否定中方以圖們江為界的主張,再以讓步於領土權的姿態來交換其他利益。為此,日方精心準備了反駁中方的照會,不久,間島派出所所長齋藤特意從龍井村調到北京與駐京公使一起討論。[32]同年(1908年)5月10日,這份照會終於出籠,手交袁世凱,其核心內容是主張土門、豆滿二江說和光緒十三年(1887年)勘界案無效,如指出:1)中朝兩國邊界以白頭山(長白山)上的碑為起點,西邊以鴨綠江為界,東邊以「土門江」為界。土門江是與碑堆相連的實際水流(指松花江上流)而非豆滿江(今圖們江)。2)1885年勘界時朝方曾要求以「土門江」(松花江上流)為界,1887年朝方迫於中方的壓力,才同意紅土、石乙二水合流處以下以豆滿江為界,但是合流處以上相爭未決,所以1887年會勘結果全然無效。3)1904年《中韓邊界善後章程》第一條規定,兩國界址以白頭山上碑記為證(暗指碑文「東為土門」指松花江上流),這說明豆滿江並不是兩國確定的邊界。[33]

針對以上日方的照會,同年(1908年)7月2日(陰曆6月4日),清外務部回復了一篇長文節略,逐一反駁日方的觀點,強調中朝兩國未定邊界只是石乙、紅土二水合流處以上,要求兩國派員進行踏查和測定。[34]但是日方無意於解決邊界問題,一方面藉故拖延談判,另一方面不斷向派出所增派憲兵,以便施加壓力和牽制中方。到了9月,日本軍警已由最初的60多名,增加到107名,最多時達到了250多名。[35]另一方面,由於邊務公署與派出所進行針鋒相對的鬥爭,雙方軍警之間的衝突事件不斷,同年(1908年)10月即發生了「禹跡洞事件」。[36]

二、「禹跡洞事件」和東三省「六案」的1-7次會談

1908年10月發生了中日軍警之間的衝突事件,即「禹跡洞事件」,又稱「火狐狸溝事件」。日本為了向圖們江以北增派憲兵和增設分遣所,在禹跡洞(朝鮮會寧對面)加蓋士兵宿舍。駐在延吉的「吉林邊務公署」聞訊後派軍警予以制止,10月12日,約有60多名中國巡警、憲兵出現在工地上,日方人員包括平田中尉在內只有17人,顯然在人數上占劣勢。最初雙方軍警發生肢體衝突,平田中尉眼看己方勢單力薄,在情急之下下令開槍,結果中國巡警2人中槍即死,1人受重傷後死亡,另有3人受傷,日方也有3人受傷。[37]這起事件是自派出所在龍井村設立以來最大的衝突事件。

中方在提出嚴重抗議的同時,敦促日方儘快解決「間島問題」。10月21日,中國駐日公使胡惟德向日方提出了以下要求:1)懲治犯人;2)懲治其官長;3)撫恤傷亡者;4)撤退派出所;5)中韓界務查照光緒十三年成案接續會勘,以及「延吉境內越墾韓僑,應速定辦法,此兩節應立即由兩國政府派員妥商清理」。[38]對於中方要求派人共同調查「禹跡洞事件」,日方推說「事理明白」而加以拒絕。[39]究其原因是日方自覺理虧,因而不想被中方牽著鼻子走,這顯然不利於「間島問題」朝日方的意圖解決。[40]

恰在此時,奉天巡撫唐紹儀作為專使出使日本,他受清外務部之命提議解決「間島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是中韓界務接續光緒十三年成案之事,二是越墾韓僑之事。[41]10月21日,唐紹儀和日本外相小村壽太郎舉行會談,詳談延吉之事。小村指出,中方以界務為重,日方以保護韓民為重,如果中方能承認日方「在延吉保護韓民之權」,那麼日方也承認中方「在延吉有地主之權」。這是日本第一次公開表明有條件地承認「間島」屬於中國。小村還表示,延吉的所有韓民「如通商口岸之韓僑民,應歸日本保護,此外別無他望」,即要求開放間島和允許日本設立領事館,由日本對朝鮮人實施保護權。此外,小村還提到了東三省鐵路、煤礦等問題,包括「新法鐵路」,「南滿鐵路」與「京奉鐵路」在瀋陽交會,以及「吉長鐵路」等問題,即後來所說的東三省五案基本提到了。最後他表示,伊集院公使已經赴任,不久會向中方提出和平商議之事。[42]以上唐紹儀-小村會談,開啟了間島問題的談判進程。

1908年12月25日(陰曆11月13日),新上任的伊集院公使向中方通告了「滿洲六案」 的件名,[43]包括:1)法庫門鐵路,2)大石橋支線,3)京奉鐵路延長至奉天城門,4)撫順、煙台煤礦,5)安奉鐵路沿線礦務,6)間島問題。即將東三省五案和間島問題綁在了一起。[44]從這時起到第二年(1909年)3月,伊集院公使和清外務部之間,圍繞以上六案進行了1-7次會談。下面概述7次會談的詳細內容。

1908年12月28日(陰曆11月16日),伊集院公使與清外務部的那桐、袁世凱、梁敦彥在清外務部見面,此即第1次會談。[45]會談開始後,伊集院詳細說明「六案」的具體內容,中方則由袁世凱擔當談判。針對日方提出「六案」要求,袁世凱表示,有關東三省的鐵路、礦山,最好和東三省總督談判,有必要的話可以由中央政府勸告總督妥協,即委婉拒絕日方將「五案」和「間島問題」綁在一起。另外,有關「間島問題」,袁世凱指出,根據唐紹儀的報告,小村外相已經明確承認間島是中國領土。但伊集院予以否認,指出雙方只是大體上交換了意見,日方還會追加論據,再聽聽中方的意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加以解決。[46]在這裡,伊集院之所以在間島問題上出爾反爾,可能出於一種談判策略,即為了用領土權作為談判籌碼交換朝鮮人保護權和東三省其他利益。

1909年1月11日,伊集院公使與清外務部尚書梁敦彥、諮詢陶大均等舉行第2次會談。[47]此時袁世凱已被攝政王載灃免職,此後他再也沒有參予到談判中來。陶大均是奉天交涉使,估計談判涉及東三省鐵路、煤礦各案,所以從奉天調入北京。會談開始後,梁敦彥要求先談「間島問題」,伊集院要求各案一起談。於是依次談新法鐵路[48]、京奉鐵路[49]、大石橋支線[50]、撫順、煙台煤礦[51]等。此次會談雙方並沒有深入進行談判,重點放在了解對方意圖和互摸底牌。日方還將反駁中方邊界論的覺書(漢譯本)交給了中方,其意圖是用間島領土權牽制中方和作為談判籌碼。[52]

1月27日,梁敦彥帶著右侍郎鄒嘉來、右參議曹汝霖及陶大均來到日本公使館,與伊集院公使進行第3次會談,[53]主要談「間島問題」、撫順煤礦和法庫門鐵路等案。第一,有關「間島問題」,梁敦彥拿出諸多證據說明間島領土權屬於中國,如光緒八年的朝鮮國王咨文,光緒十一年、十三年勘界地圖,朝方代表李重夏的照會,朝鮮國王致李鴻章的咨文等;並指出中朝兩國爭議地或者說未定地,只是圖們江上游紅土、石乙二水合流處以上。不僅如此,他還拿出韓、日兩國的官私地圖,包括22枚《大唐輿地圖》(韓國),《韓國輿地圖》,日本民間《朝鮮海陸全圖》等,說明中朝兩國以圖們江為界。對於以上證據,伊集院公使顯然底氣不足,但仍狡辯說,民間地圖不足為信,即便官版地圖也不應將間島爭議區放入中國領域內。

第二,有關撫順煤礦,梁敦彥指出該礦屬於王承堯的個人私產。[54]伊集院一方面表示將盡力補償該礦主,另一方面強調根據日俄《朴茨茅斯條約》第六條[55]及《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以下簡稱《東三省事宜條約》),日本享有對該礦的開採權,即要求日本獨自開採該煤礦。由於涉及日俄戰後所簽訂的條約及東三省煤礦利益,梁敦彥遲遲不敢表態。[56]

第三,有關法庫門鐵路,伊集院提出,為了避免中方修「新法」鐵路(新民屯至法庫門)而給「南滿」鐵路(長春至大連)造成的損失,要求隔一段距離比如在彰武台門,修築從新民屯到彰武台門的鐵路,再向西而不是向北延長,這樣可以和「南滿」鐵路相隔稍遠。他還提出了另一個補償方案:中方照修「新法線」,同時允許日本修築從「南滿」鐵路到法庫門,再到鄭家屯(雙遼)的鐵路。對此,中方人員表示難以同意,因為這樣會使日本勢力向「南滿」鐵路以外的更廣地區擴展。[57]

2月3日,梁敦彥與伊集院舉行了第4次會談,主要談撫順、煙台煤礦是否適用中日《東三省事宜條約》之事。[58]梁敦彥引用該條約「會議錄」第十號指出,中方當時考慮到東三省礦山的複雜性,因而提出已經讓給俄國的根據條約來處理,除此以外的礦山,為了防止將來產生誤會,經日方同意在「會議錄」上記下如下一段話:「奉天省內的礦山,不論既開未開,約定公平詳細的章程」。而撫順、煙台煤礦屬於既開礦山,沒有讓給俄國,所以無需讓給日本。對此,伊集院表示中日《東三省事宜條約》已經承認了日俄《朴茨茅斯條約》,所以不僅鐵路沿線的礦山,還包括日方認為利益相關的其他礦山,也應讓給日本。意思是說,撫順、煙台煤礦根據兩條約屬於日本的正當權利。

為了使中方清楚了解「六案」要求,2月6日,伊集院公使向清外務部遞交了「有關滿洲諸案件處理的覺書」。[59]2月10日,雙方根據該覺書進行談判,此即第5次會談。[60]第一,談法庫門鐵路,梁敦彥表示不能同意日方提出的甲案和乙案,[61]要求擱置此問題,先討論最重要的「間島問題」。第二,談「間島問題」的5個方面:1)有關日韓人雜居:伊集院公使指出,如果圖們江北一帶地方成為中國所屬,那麼中方應承認日、韓人雜居及營業,不得強制改風易俗。對此,梁敦彥表示,韓人的雜居暫且不論,但日本人的雜居不能承認。由於中方的堅持,後來始終未承認日本人在「間島」的雜居權。

2)有關開放商埠:梁敦彥最初表示,開放商埠會與諸外國發生關係,所以不大合適,但緊接著要求日方提供設置領事館及分館的位置,這表明中方為了使日方儘早撤走非法的統監府派出所,已允許日本設置領事館。另外,有關朝鮮人保護權,梁敦彥指出,朝鮮人應分為兩種,一是具有土地和房屋的住民,應置於中國的法權之下;二是單純遊歷往來者,如果犯了法可以引渡到朝鮮。對此,伊集院公使表示反對,指出所有朝鮮人的裁判管轄權全部要歸日本。有關朝鮮人管轄裁判權,雙方爭論最為激烈,使談判久拖不決。對於中方來說,這個問題關係到間島領土權和管轄權的統一,如果日方只承認領土權而剝奪了朝鮮人的管轄裁判權,那麼領土權將徒有虛名,所以堅決不肯讓步。

3)有關天寶山礦:梁敦彥指出,中國官方並沒有承認中野二郎與程光弟之間簽訂的合同,而該礦與美國人有關係,美方對此也有說法,所以要求和「間島問題」分開談。中方實際上用此問題牽制日方。

4)有關不妨害間島與中韓其他地方的交通、貿易問題:梁敦彥指出,這個提法太抽象,將來可能產生誤解,要求日方指明具體事項。伊集院公使表示,這是有關中方不妨礙圖們江渡船自由,以及允許朝鮮人從間島搬運穀物等內容。日方的意圖是將《中韓邊界善後章程》(1904年)的有關規定納入到將要簽訂的新條約中,以加強對圖們江以北的經濟滲透。

5)有關吉會鐵路:梁敦彥表示,吉長鐵路(吉林至長春)尚未完成,所以這個問題不要和間島問題一起談;如果將來要修吉會鐵路,中國境內的由中國辦,朝鮮境內的由日本辦即可。然而伊集院公使堅持吉會鐵路和間島問題一起談,考慮到中方不可能同意由日方獨辦,於是提出由中日合辦。

2月17日,梁敦彥和伊集院舉行了第6次會談,涉及「六案」的各個方面。[62]首先談「間島問題」:1)有關領土權和朝鮮人裁判權,伊集院公使指出,只要中方承認有關「間島問題」的5個條件及其他懸案的要求(2月6日的日方覺書),那麼日方可以在間島所屬問題上讓步,他接到了這樣的訓令。這是伊集院第一次公開表明可以有條件地承認間島領土權屬於中國。對此,梁敦彥表示,如果只承認領土權而不承認中國對雜居地朝鮮人的法權,那將是有名無實的。他建議在該處開設2、3個商埠,在商埠內居住或者在其他地方遊歷者,可以服從韓國法權;而在商埠以外(雜居地)居住且擁有土地從事耕作者,要和中國人一樣看待,服從中國法權。顯然,中方在朝鮮人裁判權上又做了讓步,除了單純遊歷者以外,還包括商埠內居住者也歸日本裁判。2)有關天寶山礦:梁敦彥指出,對中日合辦無異議,但仍需詢問奉天總督。3)有關吉會鐵路:梁敦彥指出,由於奉天總督反對,中日合辦可能會有困難。吉會鐵路始終是中方手中的一個籌碼,後來中方以承認中日合辦為條件,迫使日方在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和圖們江水源問題上讓步。詳細內容將在後面展開。

其次談其他懸案,1)有關撫順煤礦:梁敦彥指出,奉天總督考慮到日方立場,同意由中日合辦。但伊集院表示反對,堅持認為這是日本的正當權利,要求獨辦。2)有關法庫門鐵路:梁敦彥指出,「新法線」可以和南滿鐵路隔開一段距離,意思是說中方修築新法線不會影響南滿鐵路的利益,所以無意中止新法線的修築。3)有關大石橋支線:梁敦彥表示,這是小事。伊集院據此判斷,將大石橋、營口線作為南滿鐵路的支線,可能不會有太大問題。

以上通過第5、6次會談,伊集院公使認識到中方在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上態度堅決,為了使談判取得進展,他向小村外相建議讓步,即日方承認中方擁有雜居地朝鮮人的裁判權,同時由日本監督裁判,比如日本領事「立會」裁判,或者朝鮮人不服裁判的話請求「複審」等。[63]但是小村外相表示反對,他下令伊集院公使:「有關韓民保護,希望徹底貫徹我主張」,「盡全力全部收回對韓民的裁判管轄權」。[64]之所以在朝鮮人裁判權問題上如此堅決,是因為爭奪朝鮮人裁判管轄權,這是日本挑起「間島問題」的主要目標,其潛在意圖是利用該地區的朝鮮人擴張日本利益,以及監督朝鮮人掀起反日運動。後來的歷史證明這種擔憂並非多餘,它關係到日本鞏固對朝鮮的殖民統治。[65]

2月28日,梁敦彥與伊集院舉行了第7次會談,主要談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和開放商埠的問題。[66]伊集院公使強調朝鮮人保護權是「間島問題」的根本,日方既然承認領土權歸中方,那麼朝鮮人保護權應歸日方。[67]他還將間島的地理範圍和要求開放的6處地名通告了中方。其中,間島的地理範圍,以現有朝鮮人密集地為限,東面以嘎呀河為界,北面沿老爺嶺,西面沿老嶺(今先峰嶺)到定界碑為止。實際上這就是當時圖們江以北韓人分布區,同時也是日本打算行使管轄裁判權的範圍。另外,日本要求開放商埠的地點,即準備設置領事館、分館的地點,包括在龍井村設立領事館,在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下泉坪、銅佛寺等5處設立分館。此外,伊集院公使還提出在商埠以外設置日本警察署或者警察官駐在所,[68]他之所以提出設警權這一嚴重侵犯中國主權的非分要求,估計是出於談判策略,即用更嚴苛的條件來牽制中方,迫使中方在雜居地裁判權上讓步。對此,梁敦彥表示堅決反對,他指出商埠以外的設警權這要比裁判管轄權對中方更為不利,中方根本不會考慮。[69]

總之,通過以上1-7次會談,日本將「間島問題」和東三省「五案」綁在一起,以承認間島領土權作為談判籌碼,企圖奪取朝鮮人管轄裁判權和東三省五案的利權。而中方為了使日方承認領土權屬於中國及撤出派出所,除了在五案上讓步以外,還允許日本在間島設立領事館和分館,以及承認日本對商埠內的朝鮮人行使裁判權,但是商埠以外的雜居地仍堅持中國法權,這實為中方談判的底線。可以看出,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問題上。



三、中方欲提交海牙仲裁及日本的反對

圖們江以北的所謂間島地區,越墾朝鮮人幾占7-9成,如果日方只承認中方的領土權而剝奪了對朝鮮人的管轄裁判權,那麼領土權就會形同虛設,所以中方堅持領土權和朝鮮人管轄裁判權的統一。為了給日方施加壓力,不久中方提出要將「六案」提交海牙國際仲裁。

1909年3月22日,清外務部的曹汝霖向伊集院公使轉達了有關「滿洲懸案」的節略。[70] 該節略幾乎全盤否定了日方有關「六案」的要求,提出要將「六案」提交海牙國際仲裁。中方節略的內容包括:1)反對日本對法庫門鐵路的要求(甲案、乙案),指出中方欲修的「新法線」不會傷害滿鐵的利益。2)大石橋支線由中方自己鋪設,不同意日方將其作為南滿鐵路的支線。3)不同意京奉線與南滿鐵路共同使用奉天車站,指出將京奉線沿長至法庫門,不會傷害滿鐵利益。4)撫順煤礦屬於王承堯的個人私產,煙台煤礦也沒有讓給俄國的明文,所以根據《東三省事宜條約》的「會議錄」,兩煤礦的開採權不能讓給日本。5)先商定有關撫順、煙台煤礦的辦法,再由奉天總督根據安奉線沿線礦山規程,來商定南滿幹線沿線的礦山規程。6)有關間島問題:a)間島屬中的證據明確,經由中方屢屢聲明;越墾朝鮮人從來和中國人一樣,受中國管轄,將來也會如此。越墾朝鮮人如欲復歸朝鮮國籍,應於一年內將所領墾田產繳還中國,一律遷入商埠內居住。b)商埠由中方自行選擇地段開放一二處,允許各國商民居住、貿易,設立領事;所有巡警、工築、衛生及一切行政權,按照中國自開商埠的辦法,統歸中國地方管理;各國領事可照約管理商埠內的各該國居留人民貿易、遊歷事務。其現在延吉各處之日本文武大小官吏及憲兵等項,當即一律撤回。c)吉長線延長至會寧一事與界務無涉,自毋庸議。總之,只要「先將延吉問題結束」,那麼「其餘問題自易商辦」,否則將各案「送交海牙和平會公斷」,日本政府「是否願交公斷之處,即希見覆」。以上節略,一方面表明間島領土權和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歸中國,另一方面表明談判的大門始終敞開著。

在遞送上述節略的同時,曹汝霖還將有關中朝邊界的另一份節略交給伊集院。[71]該節略由吳祿貞起草,分為十三節,滔滔萬言,一一反駁了日方有關中朝邊界的謬論,強調間島領土權屬於中國。[72]在接到以上兩份節略以後,伊集院公使認識到中方在間島問題上的態度堅決,為了使談判早日取得進展,他向小村外相建議,有關領土問題畢竟中方的論據比日方充分,如果中方真的騎虎難下而提交海牙仲載,那對日本是不利的,所以妥協是最好的辦法。他建議小村說服中國駐日公使胡惟德不要將「六案」提交海牙仲裁。[73]

中方欲提交海牙仲裁的消息,很快由西方媒體傳開。1909年3月24日倫敦《泰吾士報》登載消息指出,中方欲將「六案」提交海牙仲裁,而日本駐京公使正致力於撤回該照會,局外者則對中方的措施表示贊同。該報還登載了「六案」的詳細內容,指出其中最重要的第一是法庫門鐵路,第二是間島問題。[74] 以上消息的透露估計是中方有意而為之,其目的既是為了獲得國際上的支持,又是為了給日本施加壓力。

為了了解中方的意圖,日本加緊進行情報搜集,不久探得中方想依靠美國提交仲裁,[75]以及提交仲裁的建議可能出自與法庫門鐵路有關的英國人等。[76]為了阻止英美等列強幹涉,日本通過駐英、駐美大使與各該國取得聯絡。日本駐英大使與英國外務大臣會談時,後者表示尚未得到任何通知,以及了解日方拒絕仲裁。英方的態度估計考慮到了「英日同盟」,於是日本駐英大使表示英方不要干涉。[77]日本駐美大使又與美國國務卿會面,同樣轉達了日本反對仲裁的意思。[78]

4月5日,伊集院公使又派高尾通譯官向清外務部表示反對提交海牙仲裁。梁敦彥在與高尾見面時指出,中方最重視間島問題,只要日方在這個問題讓步,那麼其他問題將盡力達成妥協。[79]可見中方的意圖不是為了提交仲裁,而是牽制日方在間島問題上讓步。在接到高尾的報告以後,伊集院公使再次向小村外相建議在朝鮮人裁判權上讓步,但小村仍不同意,他表示承認中方的裁判權就等於破壞間島問題的根本。[80]

不久,中方主動向日方表示撤回提交海牙仲裁的計劃。5月17日,清外務部大臣奕劻向伊集院公使發出照會,指出東省各案之所以欲「送交海牙和平會公斷」,是因為「會議多次,迄無效果,徒滋爭執,故請交公斷,以期速結」,但是考慮到日方要求「兩國自行和平議決」,這與清外務部的「初意相符」,所以建議將「前議各案,從速定期會議,俾得早日解決」。[81]對此,日方立刻表示歡迎,5月19日,伊集院公使在致中方的照復中指出,提交仲裁只會招來第三者的干涉,建議在方便時擇日重開談判。[82]至此,雙方有關提交海牙仲裁的交涉結束,開始了新一輪的談判。

四、日方在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問題上讓步

6月23日,中國駐日公使胡惟德向日外務省轉達書函,表明中方在間島問題上的態度不變,指出:1)延吉地方確實屬於中國的所屬地,曾得到了伊集院公使的書面聲明,他還承諾在該地撤走日本警察。2)朝鮮人久已歸化中國,並受治於中國,與中國國民無異,所以不能拋棄他們,使其歸入日本裁判管轄。3)中方已承諾自開商埠,這是中方顧及雙方友誼而進行的率先讓步,希望日方也做出讓步,實現所謂互相讓步,以解決東三省懸案。[83]

7月19日,日外務省復函表示:1)只有中方承認間島問題及其他懸案的要求,日方才可以承認領土權屬於中國。2)駐京公使未曾表示從間島撤走日本警察。3)中方所說朝鮮人難以歸入日本裁判管轄,並非指歸化證據明確者,而是指尚未歸化者。顯然,日方又拈出所謂朝鮮人分為歸化者和未歸化者,企圖將未歸化者納入日本裁判。[84]

中方對此堅決反對,尤其日本在領土權和撤警問題上出爾反爾令中方憤慨,胡惟德舉出實例對此一一進行反駁,其書函指出:1)日本承認間島領土權屬於中國的證據,如宣統元年二月十日(陽曆3月1日)伊集院公使致北京外務部的聲明;閏二月五日(陽曆3月23日)伊集院公使致北京外務部的節略。2)日方指出從該地撤警的證據,如宣統元年二月二十七日(陽曆3月18日)伊集院公使對北京外務部的聲明等。最後胡惟德強調,延吉的土地,無論考諸歷史,還是征之圖籍,均屬於中國,證據鑿鑿,無須得到別國承認。[85]

與此同時,為了儘早談判解決間島問題,中方主動在各案上表明妥協的態度,特別是在五案上表示讓步。8月7日(陰曆六月二十二日),清外務部向伊集院公使轉達「東三省諸懸案節略」,內容包括:1)延吉為中國領土,該處越墾之民應歸中國裁判。2)延吉即可酌開商埠,亦系按照自開商埠辦法,埠內警察且應由中國自設,埠外更不待言。3)新法鐵路:中國可允將擬造由新民屯展至法庫門一路暫行緩議。4)大石橋支路:中國可允將此路讓作南滿支路,俟南滿鐵路期滿時,一律交還中國。5)撫順、煙台煤礦:該兩礦本系中國產業,今因顧重兩國交誼起見,中國可允讓由中日兩國人合辦,照安奉鐵路沿線礦務一律辦理。5)安奉鐵路沿線礦務:此條貴國政府已允可與南滿鐵路沿線礦務一樣同商人合辦,現撫順、煙台兩礦,中國既允讓歸合辦,自可一律商訂章程。6)京奉鐵路展至奉天城根:此事無非為便於交通起見,既與南滿路線毫無妨礙,前節略所稱各辦各站一節,諒貴政府可以照允。[86]

以上中方節略,除了間島領土權和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以外,其他基本滿足了日方要求。不過仍有幾個問題與日方要求存在差距,一是吉會鐵路修築權,未包括在該節略中;二是撫順、煙台煤礦,日方要求獨辦,中方提議合辦;三是京奉鐵路,日方要求與南滿鐵路共享一個奉天車站,但中方提議各辦各站。這幾個問題以後雙方繼續進行談判和討價還價,特別是吉會鐵路修築權,實為中方手中的一個談判籌碼,中方憑此最終迫使日方在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上讓步。

如上,中方在各案上表示讓步以後,日方的態度也起了變化。特別是當時清朝兩宮去世(光緒帝、慈禧)所帶來的清朝政局的變化,包括袁世凱被攝政王免職,掌管外務部的慶親王(奕劻)被指辦事不力而遭到反對派的攻擊,以及攝政王掌控局勢後希望儘快解決間島問題等情況,都使得一直以來與清外務部打交道的伊集院公使產生了危機感,他擔心清朝政局不穩而使談判節外生枝。[87]於是,他再次向小村外相建議在朝鮮人裁判權上讓步。為了加快談判進程,他還建議將日俄戰爭的遺留問題安奉線改軌[88]與六案分開,認為這是兩個問題都得以速決的捷徑。[89]

伊集院公使的以上建議得到了小村外相的支持。8月9日,小村外相向伊集院下達命令:「鑒於清國政府多次聲明只要在間島問題上我方讓步,那麼在其他問題上接受我方主張,決定在間島問題上滿足對方,以圖解決全部懸案問題。將間島雜居區域居住的韓國人的裁判權讓給清國,從而為取得我當初保護韓人之實,要求立會裁判,以妥結間島問題。」[90]

8月13日,日本閣議通過了有關滿洲懸案的對策,其中有關間島問題規定:1) 承認圖們江為中朝兩國國境,該江上游地方的邊界,由中日兩國派委員共同調查。2)中方在間島開設3、4個商埠,允許日本設立一個領事館及2、3個分館(商埠為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等,領事館設置地為龍井村)。3)使中方承認在一定的雜居區域內朝鮮人的雜居及營業。(該地域:東至嘎呀河,北至老爺嶺,西至老嶺,南至定界碑和圖們江)4)中方保障間島朝鮮人的既得權利和利益,且承認天寶山礦為中日合辦。5)中日兩國不妨礙間島與其他中韓地方之間的交通和貿易。6)居住在間島商埠內或者在內地遊歷的朝鮮人,由日本行使領事裁判權;在商埠以外的雜居地居住的朝鮮人,由中國行使裁判權,日方派官吏立會裁判。7)吉長鐵路沿長至會寧,與韓國鐵路相連接,其鋪設方法遵循吉長鐵路之例,實行時期由中日兩國的追加協議來決定。8)在本件決定以後,定實施日期,日本在這一日期之前設置領事館,撤出統監府派出所。[91]對於以上閣議決定,小村強調是日方讓步的極限,他下令伊集院公使,在雜居地設警權及吉會鐵路等問題上儘量爭取日方利益。[92]同一天,伊集院公使將有關滿洲懸案的覺書通告了清外務部,準備以此為基礎進行最後一輪談判。[93]

五、懸案達成妥協及條約文的最終定奪

中日談判自3月22日中方表示要提交海牙仲裁後一度中斷,8月16日重開談判,由清外務部尚書梁敦彥和伊集院公使二人進行,主要談以下問題:1)有關間島領土權:伊集院公使表示,日本政府承認間島屬於中國,這是日方讓步的明顯證據。2)有關朝鮮人法律地位:梁敦彥強調從來由中國裁判,與中國人無異;可以開放1、2處商埠,埠內的朝鮮人由日領裁判,這實為中方的讓步。另外,有關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梁指出只有重大案件日領才有複審權。對此,伊集院表示反對,要求由雙方共同調查朝鮮人的國籍,未入中國籍者仍由日領裁判。如前述,日本閣議已經同意在這個問題上讓步,但伊集院仍想最後一搏。3)有關開放商埠:伊集院要求開放6處,梁認為太多,要求擇要開放1、2處。梁敦彥還強調商埠內的警察、工事等事均由中方自理。4)有關吉會鐵路:梁指出與間島問題無關,將來也不想把吉長鐵路修到邊境。一方面,這是為了阻止日本通過朝鮮將勢力擴張至延吉地區,另一方面,如前述,有可能是中方的談判籌碼,為了迫使日方在雜居地裁判權上讓步。對此,伊集院公使幾乎哀求說,吉會鐵路只需在原則上約定一下。5)有關其他五案:日方最重視撫順、煙台煤礦,中方答應讓步,即由日本獨自開採,同時要求對撫順礦主王承堯給予優厚的補償。[94]

第二天(8月17日),針對日方擬定的條約文,中方提出了修正案,[95]18日繼續進行談判。[96]首先,討論日本領事立會問題,梁敦彥要求限定條件,如命盜大案或者監禁10年以上的重刑,以及民事訴訟案件中財產10萬元以上的案件,由中國官吏判定後知照日本領事;如果日本領事發現不按法律裁判,可以向中方請求複審。但是伊集院公使認為和日方的意圖相差甚遠而反對,為了牽制中方,他提出在清朝各種法典及裁判所完備之前,暫由日本領事裁判朝鮮人。

其次,討論吉會鐵路問題,梁敦彥指出,中方已經在其他問題上做了很多讓步,所以不能再讓了,他還因此受到了政府當局者的批評,因此要求取消吉會鐵路的談判。對此,伊集院公使表示,如果不便放入條約的話,可以另簽秘約或者別約;梁敦彥表示再議,但無法保證其結果。無奈之下,第二天(19日),伊集院公使派高尾通譯官到清外務部大臣那桐那裡,表示日方非常重視吉會鐵路,如果達不成協議,搞不好其他懸案都達不成協議。那桐指出,雜居地朝鮮人的裁判權必須全部歸中國,如果答應這個條件,那麼可以另簽有關吉會鐵路的協約,規定在中方需要資本時首先使用日資。他還指出,如果日方在朝鮮人裁判權上讓步,那麼一天之內可以結束所有談判。[97]顯然他試圖用吉會鐵路修築權來交換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全部歸中方。

8月21日,伊集院公使與那桐、梁敦彥一起會談,談判取得了突破。[98]1)有關朝鮮人裁判權:日方提出了條約草案,規定:雜居地朝鮮人服從中國法律,日本領事具有立會權利及要求複審的權利。[99]對此,中方要求對日領立會限定條件,提出了修正案:「至於關係該韓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訴訟案件,應由中國官員按照中國法律秉公審判,日本國領事官或由領事官委任官吏,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則須先行知照日本國領事官到堂聽審,如日本國領事官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斷之處,可請中國另派員複審」。[100]對於以上中方修正案中的「任便」到堂聽審,伊集院公使要求加上「全部」到堂聽審,那桐表示那樣會使日方不勝其煩,指出中方承認日方修築吉會鐵路,是以日方將裁判權完全、無保留地轉給中方為條件的,否則將撤回該鐵路的修築權。[101]於是,伊集院不得不同意中方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後來成為《間島協約》第四款的正文。

2)有關吉會鐵路:伊集院公使表示在裁判權上日方讓步很大,所以吉會鐵路必須按照日方的提案進行。中方提出了修正案:「如果將來將吉長鐵路延長連接到朝鮮會寧的話,一切辦法將按照吉長鐵路辦理,開辦時期按照中方的情形酌量辦理,再和日本商議」。[102]

3)有關茂山以上的圖們江邊界:中方要求以石乙水為界,理由是石乙水比起紅土水(光緒十三年朝方曾要求此水)離長白山稍遠,而長白山是清朝的發祥地,清帝室非常重視此山,特別是攝政王載灃看重此事。對此,伊集院公使表示,紅土、石乙二水不過是五十步百步的問題,暫時不要決定以何水為界,將來由中日兩國派人共同調查後再做決定。那桐表示反對,他指出如果邊界問題不能全部解決,有悖於懸案全部妥結的宗旨,也無法向攝政王交待。伊集院表示再議。[103]第二天,伊集院在給小村外相的報告中,建議承認以石乙水為界,但小村下令仍堅持原案,即由中日共同調查後再做決定,[104]估計是為了拿這個問題與中方交換其他利益。

如上所見,通過8月21日伊集院公使與那桐的談判,最終解決了雜居地朝鮮人的裁判權問題,特別是中方的修正案得以通過,這是中方長期鬥爭的結果,為此中方也付出了不少代價,如同意日領立會裁判及請求複審,以及同意吉會鐵路由中日合辦等。[105]

這以後,8月24日、26日、31日及9月1日,伊集院公使與那桐、梁敦彥進行了最後的談判。[106]其中,24日決定了撫順、煙台煤礦的條約文,在中方的要求下,加入了諸如「日本國尊重中國一切主權」等字句,刪除了日方有可能援以為例的不利於中方的內容,比如「清國承認日本國根據『日俄條約』(指《朴茨茅斯條約》)第六條及有關滿洲的『日清條約』(指《東三省事宜條約》)第一條,對兩煤礦的正當的開採權」,而改為「中國政府認日本國政府開採上開兩處煤礦之權」,並記入《東三省五案協約》的正文中。[107]8月26日決定了五案中的京奉鐵路、大石橋營口線、安奉鐵路沿線礦務及新法鐵路等案的條約正文。[108]另外,撫順、煙台礦務的條文及《間島協約》的正式文本,於8月31日、9月1日最終定奪。9月4日簽訂了兩協約,即《間島協約》和《東三省五案協約》。

前述8月24日及以後的談判內容,可歸納如下:1)有關撫順、煙台煤礦:日方給予撫順礦主王承堯一定的賠償,但沒有寫入條約正文中,而是另外簽訂了公文。[109]

2)有關茂山以上的圖們江邊界:中方提出以石乙水為界,日方提出從定界碑開始在紅土、石乙二水中間劃一條線,中方表示反對,堅持以石乙水為界。[110]後來因涉及吉會鐵路問題,中方提出如果日方承認以石乙水為界,那麼可以將中日合辦吉會鐵路寫入條約正文中,於是日方同意以石乙水為界。[111]其實,圖們江上游邊界,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即從石乙水發源地往上以何為界的問題。前此光緒十三年勘界時,中方曾提出石乙水連接小白山(天池東南約30多公里)為界,這樣可以和長白山天池拉開一段距離;朝方則提出以紅土水連接長白山碑堆為界。但是此次談判中方根本無暇顧及這些,只滿足於石乙水連接定界碑為界。然而定界碑的位置靠近天池(天池東南約4公里),實際上大大有礙於長白山發祥地。

3)有關間島開放為商埠:日方提出的草案為「有關商埠的一切章程由日、清兩國官憲另定」,中方堅決反對,因為有損中國主權,後來日方不得不同意刪掉此內容。另外,開放商埠的數目,日方最初提出6個(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下泉坪、銅佛寺),中方認為太多,要求去掉百草溝,可能考慮屬於內地;但日方表示反對,要求在銅佛寺、下泉坪中去掉一個。最後在8月31日談判中,中方表示地方督府反對開放這麼多商埠,連局子街(該地有2萬韓人)也不同意,於是日方同意去掉下泉坪、銅佛寺,而保留其他4個。[112]

4)有關吉會鐵路:在8月21日談判時,中方要求在協約以外約定以下內容:如果中方打算修吉會鐵路,不足資本採用日資;中方作為自辦鐵路修築時,則由中方自己決定。[113]8月26日談判時,伊集院公使再次要求將吉會鐵路納入條約正文中,並以圖們江上游邊界來牽制中方;[114]8月31日,中方不得已同意將有關吉會鐵路的內容納入條約正文中。[115]

5)有關雜居地的範圍:在8月31日談判時由日方提出,中方大體上無異議,但是地名與中方固有名稱不同,所以決定繪製地圖以作為補充。地圖也是日方提供的,上面以中文名稱為主,也有部分日文名稱。[116]

6)有關派出所撤退日期:在8月31日談判時,日方提出兩個月內撤退派出所、設立領事館,中方要求一個月內撤走,後來由於日方的堅持不得已同意兩個月內撤走,中方還要求在條約正文中加入派出所即刻撤退的內容。[117]如《間島協約》第七款規定:「本協約簽定後,本約各條即當實行,其日本統監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員,亦即從速撤退,限於兩月內退清。日本國政府在第二款所開商埠,亦於兩月內設立領事館。」

7)有關附屬公文:很少有人注意到談判的最終結果除了兩協約以外,還有附屬公文,這是作為秘密文件簽訂的。附屬公文共有三條:1)日本國政府向當初與撫順煤礦有關的清國人王承堯支付若干銀,其金額參照其出資額從優協商配給。2)商埠地及地域內的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清國政府自己辦理。該章程由清國自己定,擬定後與該地駐紮領事接洽。3)天寶山礦如果沒有障礙的話,由日清兩國合辦無異議,萬一實行起來有困難的話,由兩國妥商。[118]

9月1日,結束了所有談判,分為兩個協約,即《間島協約》、《東三省五案協約》,此外還有附屬公文,但不公開。中方決定由外務部尚書梁敦彥簽字,日方由駐京公使伊集院簽字。9月4日二人完成簽字。[119]長達兩年的間島問題的談判最終結束。


小結

日俄戰爭結束以後,1907年8月19日,日本派遣以齋藤季治郎為首的60多名日本憲兵和朝鮮巡檢,在延邊的龍井村設立了「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同一天,日本駐京公使向清外務部發出照會,聲稱「間島」所屬未定,為了「保護」朝鮮人免遭馬賊及無賴凌虐,由統監派官前往該地,由此挑起了所謂「間島問題」。日本挑起間島問題的戰略意圖,一是為了牽制俄國;二是為了鞏固對朝鮮的殖民統治;三是為了開闢向東三省擴張的新路徑。

日方通過派人實地踏查和文獻研究,得出了間島屬韓的證據薄弱的結論。加之中方的堅決反對,特別是「吉林邊務公署」與間島派出所進行了針鋒相對的鬥爭,於是日方決定放棄領土權而奪取朝鮮人保護權。1908年4月,日本外務大臣向駐京公使下達「間島問題的內訓」,決定承認間島領土權歸中方,同時爭取在間島設置領事館,使朝鮮人的管轄裁判權歸日本,以及獲得開採天寶山礦、修築「吉會」鐵路等利權。為了牽制中方,決定仍堅持間島所屬未定。該內訓的出台,標誌著日本的「間島問題」談判策略基本形成。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日本一方面利用派出所在當地極力擴張行政力,為的是牽制中方和在談判中處於有利地位;另一方面下令駐京公使開始與清外務部接觸和談判。1907年12月7日,日本駐京公使林權助和清外務部尚書那桐、袁世凱在袁宅見面,這是雙方有關「間島問題」的第一次會談,已涉及兩個主要方面,一是間島領土權問題,二是朝鮮人保護權問題。袁世凱主張領土權和朝鮮人保護權均歸中方;而林權助對領土權含糊其辭,同時否認中方擁有對朝鮮人的保護權。為了給中方施加壓力,日方故意拖延談判。

1908年10月,在圖們江以北的禹跡洞(會寧對岸)發生了中日軍警之間的衝突事件即「禹跡洞事件」。間島派出所為了增設憲兵分遣所而加蓋房屋時,與前來阻止的中國軍警發生衝突,日方的平田中尉在人少勢弱的情況下下令開槍,結果造成了中國軍警3死3傷的惡性事件。中方借這一事件向日方抗議的同時,敦促日方儘快解決間島問題。恰在此時,奉天巡撫唐紹儀作為專使出使日本,他在與小村外相會談時,提議解決間島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是中朝界務接續光緒十三年勘界成案,二是越墾韓僑問題。小村外相表示只要中方承認朝鮮人保護權歸日方,那麼日方可以承認領土權歸中方,這是日方第一次公開表示有條件地承認間島領土權屬於中方。唐紹儀-小村會談開啟了間島問題的談判進程。

同年12月28日,日本駐京公使伊集院向清外務部提出將東三省「五案」和「間島問題」一起解決,即提出所謂「六案」的要求。從這一天到第二年(1908)的2月28日,伊集院公使與清外務部尚書梁敦彥之間,進行了有關「六案」的1-7次會談。日方的主張是,只要中方接受朝鮮人管轄裁判權歸日本及五案的要求,那麼日方可以承認間島領土權歸中國。中方則主張領土權和朝鮮人管轄裁判權的統一,雖然中方承諾在圖們江以北開放1、2處商埠,允許日本在商埠內設置領事館及對朝鮮人實施裁判權,但是在商埠外的雜居地則要求朝鮮人服從中國法權。由於雙方在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上無法達成妥協,談判遇到了瓶頸。

為了牽制日方做出讓步,1909年3月中方提出要將六案提交海牙國際仲裁。日方認識到中方在領土權和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問題上的態度堅決;加之,通過情報搜集探得中方的背後有與法庫門鐵路有關的英國人及美國人的支持;特別是清朝兩宮去世以後日本擔心政局不穩,唯恐迄今為止的談判節外生枝,於是決定在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上讓步,同時要求日本具有領事立會權和請求複審權。

8月16日,雙方重開談判。8月24日,日方正式承認雜居地朝鮮人服從中國法權,中方也做出讓步,承認日本具有領事立會裁判和請求複審權。同時,中方對日領立會限定了條件,規定只有重大的民刑事案件,日領才有立會權。其他懸案隨之解決,值得一提的是,中方以承認吉會鐵路由中日合辦為條件,迫使日方承認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全部歸中方(之前日方要求朝鮮人分為歸化者和未歸化者,試圖將未歸化者納入日本裁判),以及圖們江上游以石乙水為界。9月1日結束所有談判,9月4日簽訂了《間島協約》和《東三省五案協約》,限定兩個月內撤退間島派出所,代之設立日本領事館。

從間島問題的談判路徑來看,主要是在日本駐京公使和清外務部之間進行,日公使受外務大臣指揮,清外務部主要由大臣奕劻和那桐等指揮。具體談判由駐京公使伊集院和清外務部尚書梁敦彥二人進行,後期關鍵性談判由那桐(大臣)、梁敦彥一起進行。中方還通過駐日公使胡惟德、駐首爾公使馬廷亮,直接與朝鮮統監伊藤博文、外相小村壽太郎等交涉和談判。1908年10月,奉天巡撫唐紹儀出使日本並與小村外相會談,開啟了「間島問題」的談判進程。

從雙方簽訂的兩協約內容來看,首先,可以說是日本外交的勝利。日本利用中朝界務未決,以承認間島領土權歸中國作為談判籌碼,獲得了在間島設立領事館及東三省五案的利權。這樣一來,日本可以通過領事館對商埠內的朝鮮人行使領事裁判權,即通過合法途徑,以「保護」朝鮮人的名義,向圖們江以北地區滲透;還可以通過領事館對朝鮮人進行監督和控制,達到扼制朝鮮反日運動的目的,這顯然對日本鞏固對朝鮮的殖民統治是有利的。不僅如此,日本還獲得了在東三省修築鐵路、開採煤礦等利權,特別是將日俄戰後通過《朴茨茅斯條約》獲得的利權落到了實處,從而為「滿鐵」的發展掃清了障礙。

其次,對於中方來說,通過簽訂兩協約,最終迫使日本承認間島領土權和雜居地朝鮮人裁判權屬於中國,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領土權和管轄權的統一,特別是迫使日方撤出了非法的「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這無疑是中方維護領土主權鬥爭的重大勝利。另外,由於中方的鬥爭,還使得日本的領事裁判權限定在4處商埠內,從而堵住了日本更大的侵略企圖和野心,特別是由於中方的鬥爭,兩協約增加了不少維護中國主權的內容,這就使得中方在以後與日方交涉時,有了更多的迴旋餘地,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總之,中方以犧牲東三省部分鐵路、煤礦利權,保住了「間島」領土主權這一國家的根本利益。

[1] 姜宏偉在《論1907-1909年中日關於「間島問題」交涉》一文中(東北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3年,第34頁),對清政府為了維護國家領土主權而進行的鬥爭和所取得的部分勝利,給予了肯定的評價。

[2] 有關大韓帝國的「間島」政策,詳見於楊昭全、孫玉梅:《中朝邊界史》,第408-445頁;李花子:《大韓帝國時期(公元1897-1910年)的疆域觀與間島政策的出台》,《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7集,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483-498頁。

[3]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9卷,第5952-5953頁。

[4] 中井喜太郎:《間島問題ノ沿革 》,《間島ノ版図ニ関シ清韓両國紛議一件》第3卷,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ー網,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 B03041195600,REEL No.1-0352/0369。

[5] 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53-54頁。

[6] 參見李盛煥:《近代東アジアの政治力學ー間島をめぐる日中朝関系の史的展開ー》,第41-47頁。

[7] 參見李盛煥:《近代東アジアの政治力學ー間島をめぐる日中朝関系の史的展開ー》,第47-53頁。

[8] 參見姜宏偉:《論1907-1909年中日關於「間島問題」交涉》,東北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3年,第6-8頁。

[9] 姜龍范:《近代中朝日三國對間島朝鮮人的政策研究》,第94頁。

[1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冊,「間島問題一件」,第140頁。

[11] 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1卷,北平(北京):故宮博物院1932年版,第10頁;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冊,「間島問題一件」,第92-93頁。

[12] 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1卷,第16頁。

[1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冊,「間島問題一件」,第92-93頁。

[1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冊,「間島問題一件」,第97-98頁。

[15] 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1卷,第16頁。

[1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冊,「間島問題一件」,第146-147頁。

[17] 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158-159頁。

[18] 篠田治策:《間島問題の回顧》,第36頁。

[1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449頁;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3卷,第4頁。

[20] 王芸生編:《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5卷(1932年),第110頁。

[21] 1907年10月20日,吳祿貞到達局子街,同月25日陳昭常到達局子街。參見國史編纂委員會編:《統監府文書》2,「間島問題에 관한 書類一~三」,第213、239條,第404頁、413-414頁。

[22] 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243-244頁。

[23] 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245-246、254-256頁;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435-436、446-455頁。

[2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442-445、457-460頁;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3卷,第13頁。

[25]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冊,「間島問題一件」,第173-175頁。

[26] 《清韓通商條約》第12條規定:「兩國陸路交界處所,邊民向來互市。此次應於訂約後重訂陸路通商章程稅則。邊民已經越墾者,聽其安業,俾保生命財產。以後如有潛越邊界者,彼此均應禁止,以免滋生事端。至開市應在何處,俟議章時會同商定。」

[2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冊,「間島問題一件」,第173-175頁。

[28] 1905年11月,日本駐朝鮮軍向陸軍參謀本部提交了《間島境界調查材料》,第二年3月提交了《關於間島的調查概要》。1907年9月,參謀本部派遣兩名測量手,對長白山的碑堆進行了調查。另外,統監府任命的囑託中井喜太郎於1907年9月提交了報告書《間島問題的沿革》;內藤湖南被參謀本部和外務省任命為囑託以後,分別於1906年2月和1907年9月提交了兩份《間島問題調查書》。以上報告書和踏查報告為日本制定間島政策提供了參考依據。參見李花子:《1905-1909年日本調查「間島」歸屬問題的內幕》,《近代史研究》2015年2期。

[2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冊,「間島問題一件」,第172頁。

[3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頁。

[31]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頁。

[32]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441-442頁。

[3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444、455-457頁。

[3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466、486頁;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2頁。

[35] 日本向間島地區增派憲兵和朝鮮警察共計兩次,一次是在1908年5月,朝鮮反日武裝團體向茂山對面進軍,日本增派憲兵32名;另一次在1909年7月,吉林邊務督辦吳祿貞與「間島派出所」強硬對抗,日本增派憲兵96名、朝鮮警察63名。參見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4頁;篠田治策:《間島問題の回顧》,第35頁。

[36] 據記載,自間島派出所設立以來,與中方的邊務公署所發生衝突和交涉事件,包括:天寶山事件,山林封禁事件,日清人爭鬥事件,里程標拔取事件,日憲兵職務妨害事件,對韓國官吏的中傷事件,對韓人辮髮易服強制事件,豆滿江渡船妨害事件,防谷令事件,1908年9月中旬清兵暴行事件,局子街事件,禹跡洞事件,鹽專賣法施行事件,伏沙坪衝突事件,交番所建築妨害事件,太拉子衝突事件,日本人拘留事件等。參見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274-359頁。

[37] 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320-324頁;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517頁;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12-15頁。

[38]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530、541頁。

[39] 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324頁。

[40] 伊集院公使向小村外相建議與中方一起調查「禹跡洞事件」,但小村推說「間島問題」的談判即將開始而反對。參見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間島問題一件」,第527-528頁。

[41] 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15頁。

[42] 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24-25頁。

[4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0頁。

[44] 決定將「間島問題」和東三省「五案」綁在一起談,是在寺內正毅任陸相兼外相時提出的。參見名和悅子:《內藤湖南の國境領土論再考ー二〇世紀初頭の清韓國境問題「間島問題」を通じてー》,第183-186頁。

[45]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0-703頁。

[4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3頁。

[4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2-224頁。

[48] 日方擔心中方修築「新法鐵路(新民屯-法庫門)」,會與「南滿鐵路」產生競爭,故妨礙中方修新法鐵路。

[49] 「京奉鐵路」與南滿鐵路共用奉天車站的問題。

[50] 日方想把大石橋-營口線作為南滿鐵路的支線。

[51] 根據1905年日俄兩國簽訂的《朴茨茅斯條約》及《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日本主張撫順、煙台煤礦應交由日本獨自開採。

[52]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3-224頁。

[5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7-228頁。

[54] 清外務部的陶大均以個人身份與伊集院公使面談,陶大均指出撫順煤礦可以搞中日合辦。參見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4-225頁。

[55] 《朴茨茅斯條約》第6條規定:俄國政府允將由長春(寬城子)至旅順口之鐵路及一切支路,並在該地方鐵道內所附屬之一切權利財產,以及在該處鐵道內附屬之一切煤礦,或為鐵道利益起見所經營之一切煤礦,不受補償,且以清國政府允許者均移讓於日本政府。

[5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4-228頁。

[5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8頁。

[58]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8-229頁。

[5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9-232頁。

[6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2-235頁。

[61] 甲案:日方要求中方停止修新法鐵路,而是修築「法庫門-鐵嶺線」,以與南滿鐵路相連接。乙案:日方允許中方修新法鐵路,同時允許日方修築從南滿鐵路一站,經過法庫門到達鄭家屯的鐵路。參見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0頁。

[62]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5-238頁。

[6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8-239頁。

[6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9-240頁。

[65] 1919年朝鮮爆發了「三一」反日運動,受其影響延邊地區掀起了「三一三」反日運動,之後延邊地區成為朝鮮反日武裝鬥爭的重要基地。第二年,日本借「琿春事件」,出動2萬多名軍隊進行討伐,此即「庚申年大討伐」。

[6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0-242頁。

[6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9-240頁。

[68]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0頁。

[6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1頁。

[7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3-245、249-254頁。

[71]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頁。

[72] 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5卷(1932年),第128-148頁。

[7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頁。

[7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頁。

[75]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6頁。

[7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63-265頁。

[7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8頁。

[78]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8-249頁。

[7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9頁。

[8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6-247、254-255頁。

[81]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72-273頁。

[82]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73頁。

[8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83-284頁。

[8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93-294頁。

[85]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94-295頁。

[8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5-307頁。

[8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7-309頁。

[88] 根據日俄《朴茨茅斯條約》,日俄戰時日本鋪設的「安奉線」,在戰後與清政府協商後可以改為寬軌,但東三省總督拒絕讓步,要求日本先撤兵、撤警。日本根據該約也不肯讓步,還威脅開工,並向各國駐日公使發出照會。為了早日解決「間島問題」,清外務部決定在安奉鐵路問題上向日方妥協。參見故宮博物院編:《清宣統朝中日交涉史料》第3卷,文海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第170-182頁。

[8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9頁。

[9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9頁。

[91]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1-316頁。

[92]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2頁。

[9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6-321頁。

[9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2-324頁。

[95]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6頁。

[9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5頁。

[9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8頁。

[98]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9-332頁。

[9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1頁(別電265)。

[10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1頁(別電266)。

[101]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2頁。

[102]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330頁。

[10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0、333頁。

[10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3、337頁。

[105] 直到1931年「9.18事變」前,吉會鐵路只修到敦化,未到達朝鮮邊境。參見姜龍范:《近代中朝日三國對間島朝鮮人的政策研究》,第151頁。

[10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5、349-352頁。

[10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1頁。

[108]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5頁。

[10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2-343頁。

[11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3頁。

[111]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9-352頁。

[112]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頁。

[11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9頁。

[11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4頁。

[115]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9頁。

[11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頁。

[11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頁。

[118]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2-353頁。

[11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冊,「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2-3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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