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大連】10.20殺人案警情通報

2019-10-24     大連天健網

【警情通報】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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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事件時有發生。但囿於相關法律規定,一些「少年罪犯」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往往成為輿論爭議焦點。為此,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律界人士。

不滿十四周歲為「無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任重道遠

長期關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研究」項目主持人任海濤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案件實例不少,這其中存在的社會問題已經引起各界關注。

任海濤說,依據《刑法》第17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表述,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任海濤認為,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往往會引起廣泛關注,但很少有人會探究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其實,未成年人犯罪,學校、家庭和社會都有責任。「目前國內學校多為『法制教育』而非『法治教育』,許多孩子不知道嚴重犯罪的危害性。

此外家庭教育缺失也是問題根源之一。近年來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比例增加,與家庭失於管教有很大聯繫。任海濤說,現行法律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時,監護人的相關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這造成受害方只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權。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

草案規定八項矯治措施

2019年10月21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任海濤介紹說,此次草案中,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草案新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但是,對於目前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門檻」問題,此次修訂草案暫沒有涉及。

任海濤說,目前國外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有10歲、12歲等不同「門檻」,而我國關於「14周歲」的年齡限定是幾十年前的規定。

今天的14周歲兒童,從體力、智力方面來看,較之上個世紀80年代的16歲孩子也不差,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符合社會發展情況。但在現行條件下,專門適用於未成年人的刑罰制度尚未出台,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缺乏必要的配套條件。

啟動「收容教養」機制

建立「惡意補足制度」

《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認為,「公眾並不是一味要求對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歸社會,超出了公眾的接受範圍,就是一種不負責任。」

王金海認為,還應該參考針對精神病人等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管制措施,制定一些臨時措施,起碼不要把這些存在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殺手」直接放歸社會,否則,他們極有可能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

任海濤則建議,從法律實踐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惡意補足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孩子,明知道「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基於此種惡意」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對這樣的行為人比照法定年齡降低要求,這個也是國外已經存在的制度。

另外,國家應建立「未成年人保護處分措施」。比如,可以建立「工讀學校」,將嚴重行為失范未成年人強制送入「工讀學校」,對其進行教育,同時限制人身自由,藉此幫助他們回到正軌。

記者:萬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GOub_m0BMH2_cNUgRiP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