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買來沒住是否要交物業費?2021年有新規,是否交費不用再爭!
大多數人都堅定的認為買房比租房好,理由是買的房子屬於你個人所有,也不必再擔心未來房價是漲是跌,完全無後顧之憂。事實果真如此嗎?其實不是的,大家都清楚,即使買的房子產權屬於你個人所有,但有一項費用未來每年還得照常交,這項費用就是物業管理費。
隨著時代趨勢的變化,如今買了房子不住的情況越來越多。
有這麼一個案例:我的一個同學的父母在好幾年前就幫他在老家地級市買了一套房,由於同學畢業後就一直在大城市工作,老家的這套房就一直空著,去年的時候他在籌備結婚,計劃著把老家的房子賣掉,再拿著這筆錢去工作地城市重新買套房作為婚後住房。
就在他回到老家帶著房產中介上門看房的時候,該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也突然找上門,當時他一頭霧水,還以為自己賣房要先經過小區物業的允許,詢問才得知,原來是來催收物業費。該物業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歷年來的物業交費登記記錄顯示,該戶已經拖欠了近9000元的物業費未交,截止到去年為止,加上滯納金一共需要補交1萬多元。
聽到這裡同學很是惱火,因為這套房買來後就從未住過,更別提享受過小區的物業服務,憑什麼要補交物業費,而且還算上了滯納金?
在面對同學的質疑時,這位物業工作人員很是淡定的告訴他,買了房子住不住是你的事情,但是按照他們公司的規定,物業費還是要交,如果故意拖欠拒交,物業公司方面有權對業主進行起訴追責。
在物業方面的持續糾纏之下,同學為了不耽誤自己的計劃安排,只能不太情願的交了這筆錢。後來他跟我聊起這件事情的時候還是很生氣的表示:現在的物業太過霸道,完全就是利用各種手段來欺壓業主。
這裡我們就事論事,暫且不提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各種亂象問題,只談「買了房子沒住是否要交物業費」這個話題。
有人說「豈有此理,沒住的房子就不應該交費」;也有人說「我覺得應該交物業費,如果整個小區都沒有人住,是不是就不需要物業了?但是這肯定不行,小區的衛生清掃、日常維護等這些都需要物業來管理,否則要不了太久小區就荒廢破舊了。」
不過,也不是所有城市的小區物業都是「一刀切式」的收費,在個別城市有不同的規定條款,對於小區里長期空置的房子業主可以和物業進行協商,按照70%或者約定的比例交納物業費,甚至可以協商達成不需要交費的條件。
筆者認為,個別城市即使客觀理論上長期不住的房產業主可以和物業協商少交或者不交物業費,實際上可行性很小,且不說物業會不會同意,而是現在的小區空置房都是普遍現象,很多人買房就是作為投資,有的小區空置率達到40%以上,如果都不收錢物業早就走人了不幹了。
2021年有新規,該不該交費不用再爭!
在即將迎來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規定正式生效,其中關於交納物業費的描述如下:
「物業服務人員按照約定提供有關服務的,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理由拒絕交物業費。」
對此,相關法律工作人員陳煒彤表示,對於社會關注的空置房是否要交物業費的問題,大家在新的《民法典》944條規定中可以找到明確答案。簡而言之,物業公司以及物業工作人員按照合同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業主就不能以「沒有接受服務」和「不需要物業服務」為由拒交物業費。
為什麼會作此規定?其實不難理解!
客觀角度來說,物業服務的主體是整個小區,不會因為哪一戶房子空著沒住就不提供服務。並且,物業既是服務於業主,也是在為業主的房子服務,要持續保持小區的居住環境和價值,只要業主的房子還在小區里,物業就需要發揮服務的主體責任。
因此,房子住不住人和物業提供服務不產生衝突,房子空置沒住不能成為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除非是業主和物業之間進行協商達到統一減免交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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