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了假為什麼也是算是曠工呢???相信小夥伴也是覺得很懵,今天這個案例就來跟大家說說
一、案情分析
李某今年57周歲,在所在公司工齡超30年,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5月6日,李某以赴外地參加喜宴為名,向單位請假1天,5月7日晚通過微信以5月8日回不來為由,向領導請假2天(即5月8日、5月9日)。
單位認為其請假沒有法定事由且不符合請假流程,於5月8日電話通知李某回崗。李某接到通知後直至5月13日才回單位。其間,他所在車間主任、總經理曾多次電話要求他回崗,均被拒。
後企業查明,李某外出係為其他企業調試機器,因此在外地逗留多日。該企業遂依據規章制度,以李某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連續曠工6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認為自己已經請假,而且又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於是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二、仲裁結果
仲裁委認為,李某知曉公司規章制度,熟悉請假流程,應當遵守。李某謊稱赴外地參加喜宴,實為在外兼職,請假事由不屬於法定事由或其他可以事後補請假手續的緊急情況,應認定為曠工。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李某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不應支持。
三、焦點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幾個焦點問題:
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否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是有何種特殊情形,勞動者嚴重違紀都可以被解僱。
是否只要請假了就不算曠工?
答案也是否定的。職工如果有法定事由,並且有特殊情形導致不能履行請假手續的,可以無需獲得用人單位同意即休假,不能認定為曠工。如果職工請事假(無法定事由),必須獲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否則視為曠工。
勞動者能否兼職?
勞動者可以在外兼職。但原用人單位一旦要求回崗或要求職工不得兼職,職工必須服從原單位的工作安排。而且,勞動者兼職時,要將勞動關係的情況告知新用工單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抱著企業不能解僱他的僥倖心理,未獲批准外出兼職,在單位要求後仍不返崗,因此丟掉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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