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312國道K135處錫港路上跨橋10月10日晚發生的橋面側翻事故已致3人死亡,2人受傷。據初步分析,該事故系車輛超載所致。
據媒體最新報道,前述超載運輸車輛屬於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成功運輸」)。目前,該涉事公司法人已被帶走。
涉事運輸企業法人被帶走
據@介面新聞 消息,今日,在涉事運輸企業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門口,一名白衣女子被警方帶走。後經現場人員證實,該女子為該企業法人代表及最大股東劉建萍。企業目前已經封閉,員工已經被清理至企業外部。據了解,涉事企業另外一名老闆李洋也已於10月10日事發當晚被警方帶走。
另據澎湃新聞報道,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無錫成功運輸一輛運輸車曾因超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被處罰。
2017年3月18日,無錫成功運輸所屬貨車在浙江省嘉善縣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電動自行車駕駛員交通事故Ⅵ級(6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所屬車輛右轉彎時未確保安全,且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行為是導致本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貨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嘉善縣人民法院判定,除貨車所投保的公司賠付電動車駕駛員事故賠償款外,貨車駕駛員和無錫成功運輸連帶賠償電動車駕駛員9萬多元。
天眼查信息顯示,從2017年至2019年近三年時間內,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至少涉及9起法律訴訟,其中6起法律訴訟均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訴。
工商信息顯示,無錫成功運輸成立於2014年9月24日,註冊資本為500萬人民幣,公司法人代表為劉建萍,註冊地址位於無錫市惠山區錢橋曉豐村,登記機關為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澎湃新聞在某綜合性網站上查詢發現,該公司一則招聘信息上資料顯示「承接各種鋼材大噸位的運輸,專跑蘇錫常專線」。
此外,該運輸公司曾因「擅自新建加油點」,在2017年10月被無錫市商務局處罰3萬並責令停業整頓。
事故發生後,蘇州市連夜加強查處「百噸王」車輛。10月10日晚,據蘇州媒體姑蘇晚報報道,蘇州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超限超載查處工作的緊急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各治超站點開展24小時值守查處工作,進一步加強「百噸王」車輛查處力度,加大對普通公路收費站超限車輛查處工作,進一步加強貨運企業源頭管控工作。
逝者家屬悼文令人淚目
此次事故導致了3人死亡。據封面新聞報道,白色小車上的遇難者王某是四川人。在無錫工作生活多年,他是一名單親父親,有一個16歲在讀初三的女兒。
王某的鄰居稱,事發當晚鄰居們上門安慰女孩,女孩哭得稀里嘩啦,看到視頻中父親的車牌站都站不住,也不肯吃飯,女孩的姑姑和表哥也都趕來了,民警也在安慰她,「反正挺心酸的」。
而在蘇州,徹夜等待的大華(化名)也等到了他最不想面對的消息,事發時,他的表姐正好開車駛過高架橋下,和侄女一起,在回家的路上遇難。
大華說,他的表姐今年剛到而立之年,個性溫婉柔和,對孩子的愛讓她堅持在教師崗位近十年。表姐給侄女取小名艾米,英文中是嬌小可愛的女孩。艾米剛上中班,還在會提醒長輩吃零食前要洗手的年紀。
「還好,我這個總是不怎麼近人情的舅舅,每次都記得給她帶些甜食,也算留下些許可愛的回憶。只是不知道上次的蔓越莓綠豆糕合不合她胃口,下次,算了,還有什麼下次呢。」在悼念文章中,他寫道,「生命的重量,比我們的想像重的多。比超載車輛重的多。比坍塌的大橋重得多。」
幸運車主講述死裡逃生經過
也有人在此次事故中「死裡逃生」。事發時,附近車輛的行車記錄儀拍到了高架橋倒塌的驚險瞬間。畫面顯示,有一輛三輪車險些被落下的橋面砸中,幸好及時停車躲過一劫,而車中男子隨後急忙下車逃離危險地帶。
據大眾網·海報新聞報道,這名幸運的小伙名叫劉建軍,今年30多歲,是在附近市場裡做生意的。昨晚橋側翻時,他正在駕車在此處路口左轉。當時他的第一反應是保命要緊,車子還沒停他就跳下車了,所幸沒有受傷。
幸運逃生的劉建軍被群眾圍觀
「跳車時沒跑幾步腿都軟了……」劉建軍的三輪車前擋風玻璃和車燈被砸碎,車頭的位置也被砸出了一個大坑,但他表示還能開。小劉說,從昨晚開始,他已經接到了很多親戚朋友打來的電話,他也覺得自己非常幸運。
相關法律規定
1.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五項: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 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北京貨車壓塌大橋案
2011年7月19日,司機張文軍駕駛超載110餘噸的貨車,將懷柔寶山寺白河橋壓塌。後張因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刑4年,並被判賠償懷柔公路分局1556萬餘元,車主父子負連帶賠償責任。
張文軍上訴後,9月24日該案二審開庭,張文軍稱賠償數額過高,量刑太重,「子子孫孫都賠不起」。其辯護人認為,公路局亦有責任。
今日上午,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文軍有期徒刑三年,其與曹某父子連帶賠償懷柔公路分局273.8萬元。
案件一審獲刑4年 被判賠1556萬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零時許,張文軍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運載沙石料,行駛至懷柔區寶山寺白河橋時,因車輛嚴重超載110餘噸,致使橋樑垮塌。
經懷柔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毀的橋樑價值1556萬餘元。經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張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後,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懷柔公路分局1556萬餘元。
張某認為量刑太重,責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擔,提起上訴。
司機上訴:量刑太重 賠償太高擔不起
9月24日二審開庭時,張文軍稱:「我家沒有經濟來源了,家裡老人還生了重病,這1500萬餘元的連帶賠償,我得還幾百年。「一審量刑太重,不能讓我承擔全部責任。」
其辯護人周密律師表示,橋塌與張某的直接因果關係很小。相關單位沒有盡到監管養護責任,橋存在質量問題,「4年的量刑和賠償金額都太高。」周律師建議對橋樑的價值重新鑑定估算。
律師稱,涉案橋樑是一座雙向通行的橋樑。如果不是被告人超載經過,而是數輛不超重的車同時正常通行,只要總重超重,也會垮塌。那時,是非過錯應該是完全不同的一番情況。
「因為此橋經常通行載貨汽車,橋樑的產權人、管理人等肯定是明知的。」律師稱,橋樑建設時限重僅為20噸,時至今日,情況大大改變,該橋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類似被告人的空車車重就已達30噸。
「大橋還是當初的設計,且歷經風雨,仍然設於此處,明顯不合理。嚴格地說,放在今天的現實情況下使用,其已屬於危橋!」律師稱。
公路分局:橋塌就是嚴重超載造成的
今天開庭,懷柔公路分局稱,被損毀的大橋不存在質量問題,大橋損毀的原因就是張文軍駕駛的車輛嚴重超載所致,請求駁回上訴。
據了解,塌橋事故發生後,懷柔公路分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每年都會用公路檢測機器檢查路面情況,即使是1毫米的裂縫都能被檢測到。白河橋是二類橋,說明橋的狀態良好,最起碼承重結構是沒問題的,事故發生前也沒有發現白河橋有裂縫。
上訴審理橋樑重估價值減1000餘萬 公路分局有異議
二中院審理期間,針對雙方關於橋樑價值及賠償數額認定的爭議焦點,重新委託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被毀大橋價值為273.8萬餘元。
針對此鑑定,懷柔公路分局稱,鑑定對拆除、清理被壓垮大橋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及修路前先行修建一條便道的費用沒有體現;也沒考慮監理費、設計費、勘察費等,鑑定結論不合理。
市檢二分院認為,一審認定的大橋價值不準確,導致量刑失當、民事賠償有誤,建議按二審期間的價格評估報告等依法改判。
「這個價值我們認為較合理。」張文軍的律師表示,273.8萬元是1983年建該橋時的費用,而一審認定的1500多萬元是要在原地建一座新橋的價值,一審認定有誤,二中院進行的糾正非常準確。
終審判決認可重估橋樑價值 作出改判
二中院審理認為,張文軍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曹某父子作為僱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白河橋垮塌的原因是車輛荷載嚴重超重。北京市懷柔區價格認證中心所作價格鑑定,所依據重建橋樑的方案與垮塌橋樑的結構不同,不能證明垮塌橋樑的價值;拆除、清理被壓垮大橋及修建便道雖實際產生費用,但並非垮塌橋樑本身的價值;對於監理費等費用,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中不涉及此內容,故對懷柔公路分局所提二審所評估價值不合理的意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在定罪及適用法律上正確,但對被毀橋樑的價值認定有誤,故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後,張文軍的妻子稱,雖然判決刑期減了,「但是我們還是不滿意,我們沒有責任。張文軍全部都是聽老闆曹某的,曹某曾說出問題他擔著,但是現在卻將我老公關押,所以我們還將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