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單位出具的購房收入證明,不能代表員工的實際收入

2019-10-25     法貓貓

生活中,不管是辦理信用卡還是辦理貸款,都會被要求出具公司的收入證明,這麼做是為了確保我們如今的一個收入情況是否符合申請的標準,而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的一個實際收入情況,很有可能就會申辦不了。

簡單的來說,收入證明就是公司幫員工出具的一種書面證明,上面會如實記載員工每個月的工資收入,部門公司為了讓員工能順利辦理,甚至會在員工的要求下虛開收入證明,比如一個員工每個月的工資也就3500元,結果單位開的收入證明上卻寫的是7000元。

而如今有很多公司在幫員工出具收入證明的時候,都會謹慎地詢問這份收入證明的用途,並在收入證明上寫上「該證明僅限用於員工申辦信用卡」等信息,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規避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因為實踐中,確實存在員工拿著公司虛開的收入證明,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足工資差額的行為。

案例

李新剛於2017年11月12日入職惠州某化工廠擔任普工,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李新剛的工資收入採用的是計件工資制,並承諾李新剛每個月的工資絕對不會低於當地工資的最低標準。

2017年12月5日,李新剛找到部門領導,以辦理房貸為由要求公司為期出具一份收入證明,在李新剛的請求好部門領導的協調下,公司為期出具一份收入證明,證明上寫明李新剛的工作崗位與身份證號碼,月工資為6300元。

2018年3月2日,李新剛在車間與同事發生鬥毆行為,再被公司通報批評後,李新剛更是表現出了消極工作的態度,2018年3月10日,工廠以李新剛「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隨後李新剛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月薪6300元的標準不足工資差額。

判決結果

仲裁委審理後,沒有支持李新剛要求公司補足工資差額的訴求,李新剛不服裁決結果,決定起訴至當地人民法院,李新剛拿出了公司為其出具的收入證明表示,自己的每個月工資收入為6300元,而公司實際支付的工資遠遠低於他應得的月工資,所以公司必須補足差額。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公司提交的工資表和銀行轉帳流水可以得出,公司支付給每一位員工的工資都並非固定,同時公司還邀請到了李新剛的同事證明,公司出具的這份收入證明僅作為李新剛的購房需要,最後一審法院同樣沒有支持李新剛的訴求。

李新剛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理由是公司並沒有在勞動合同內與其約定每個月工資是多少,但從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可以得知,他每個月的月工資標準實際上是6300元,所以公司應該補齊工資差額。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新剛主張自己月工資標準為6300元,並提供了公司開的收入證明作為證據,但從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合同內明確約定了李新剛的工資收入採用的是計件工資制。

而公司也提交了帶有李新剛簽名確認的工資條,所以二審法院認為李新剛主張自己月工資為6300元的行為,缺乏事實依據,最為致命的一點事,收入證明上的日期顯示的是2017年12月5日,此時距離李新剛入職還不滿一個月,所以這份收入證明並不能證實李新剛的月工資標準是6300元。

最後二審法院沒有支持李新剛的訴求,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原判。

總結

上訴案例就是典型的農夫與蛇,公司為了滿足員工的購房需求,選擇虛開一份與員工實際收入不符合的證明,結果卻被員工拿去用來對付公司,還好整個案件從勞動仲裁到最後的二審,都沒有支持員工的訴求,否則公司真的欲哭無淚。

這個判決其實非常合理,勞動者不應該保持著誰弱誰有理的愛都,去鑽勞動法的漏洞,如果這次判決站在了勞動那一方,那估計沒有幾個公司敢給員工開收入證明了。

為了防止上述案例的情況再次發生,公司應該根據員工的實際情況開具收入證明,且收入證明上應寫明有效期間,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規避風險。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EPBaAW4BMH2_cNUgV9p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