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丈夫張某結婚已5年。2019年2月的一天,李某與男同事在外就餐被丈夫張某看到,張某懷疑二人存在不正當關係,當晚回家後便質問妻子李某。
李某解釋說,她和對方只是簡單的朋友關係。張某不信,要求檢查李某手機。李某覺得丈夫不可理喻,便沒有理會。張某頓時惱羞成怒,打了李某兩個耳光。兩人隨後發生爭吵,張某不斷拉扯李某的頭髮並拳打腳踢。
後張某因生意失敗沉迷酗酒,酒後動不動就拿李某出氣,經常對李某拳腳相加,李某臉上身上經常血跡斑斑,傷痕累累,終日以淚洗面。迫不得已,她才來到司法所,了解自己有哪些維權渠道?
【法律在線】
本案屬於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3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也對家庭暴力進行了明確規定。該法條第2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本案中,張某對妻子李某拳腳相加屬於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方式實施的身體侵害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李某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向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求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後,李某可以向丈夫張某的單位投訴或向自己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及婦聯反映或者求助。
2、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李某也可以就丈夫張某的家庭暴力行為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法院起訴。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張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張某騷擾、跟蹤、接觸李某或責令張某搬出李某住所等其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4、申請離婚並要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綜合上述法條規定,本案中,李某不僅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還可以家庭暴力為由要求張某對自己進行損害賠償。
來源:勞動午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EBNgsW4BMH2_cNUgof_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