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自家的事心裡煩燥!保姆就虐待患病老人,現獲刑1年禁業3年

2020-09-05   職場趣談

原標題:只因自家的事心裡煩燥!保姆就虐待患病老人,現獲刑1年禁業3年

事件回顧:2018年2月,在朋友的介紹下,顧某兒子任某僱傭了蔣某至家中看護母親,蔣某負責幫助顧某日常擦洗、喂飯等工作。一段時間後,顧某由於骨折只能臥床。蔣某需要休息時,任某姐弟會接替照顧,大家也都很相信蔣某。任某的姐姐說,2019年開始,為了讓蔣某休息好,他們讓蔣某睡到二樓,母親睡在一樓,蔣某到時間下樓給母親翻個身就行。

2019年9月底,蔣某因家中有事請假,任某的姐姐便過來接替看護。到家時,她發現母親鼻子上有一塊沒皮了,問母親怎麼回事,母親也只是一個勁兒地哭。任某的姐姐覺得事情不太正常,就把事情告訴了弟弟,才知道這段時間母親見了弟弟也會哭。

姐弟倆討論著原因,弟弟想起家裡裝了監控,讓姐姐查看一下。不看不知道,眼前的視頻令姐姐震驚。在監控中,蔣某伸手打了顧某,母親的叫喊聲讓她感到一陣揪心。監控錄像只能儲存三天,姐弟倆將視頻全部翻看,發現其中有一天蔣某竟然有七次毆打行為。

9月3日,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保姆徐某因虐待被看護人罪獲刑1年,且3年內禁止從事看護工作。

庭審播放的監控視頻顯示,今年4月,徐某在為老人換尿不濕時有拍打老人後腦勺、用手擊打老人頭部、面部等行為。其中一段16秒的視頻里,徐某曾擊打老人頭部5次並踢踹老人。

檢方認為,被告人徐某對負有看護職責的患病老人進行虐待,情節惡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虐待被看護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保姆虐待老人,法律上該擔何責?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裡虐待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所謂「情節惡劣」,目前尚無司法解釋。一般來說,情節惡劣應當是指:長時間虐待被害人,在當地造成了嚴重的負面社會影響;由於被害人受到虐待,其身心健康或精神健康水平明顯下降;被害人因為受到虐待而形成傷病;被害人因受到虐待而加重其原有的傷病;被害人因受到虐待而自傷、自殘、自殺;虐待多人;因虐待他人受到過警告或者其他處分後又虐待他人等等。

另外,因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想像競合犯,一般按照從一重處斷的原則論處。可依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民事責任

如果受虐待老人所受傷害達到輕傷害以上,在追究服務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可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如果未達到輕傷害以上程度,可直接要求民事損害賠償。

在虐待老人的案例中,相當一部分侵權者是家政公司、養老院的雇員。那麼,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害人可將家政公司或養老院及侵權服務人員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