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石山縣《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擾亂「精準扶貧」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2019-09-19     積石公安

積石山縣人民法院

積石山縣人民檢察院

積石山縣公安局

積石山縣司法局

積石山縣《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擾亂「精準扶貧」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依法懲治脫貧攻堅中的違法犯罪,維護脫貧攻堅工作秩序,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保障全縣脫貧攻堅任務如期完成,決勝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發布本通告。

一、擾亂單位秩序行為

1、擾亂黨委機關、政府機關及其他機關、單位「精準扶貧」工作秩序的行為,包括各機關、單位「精準扶貧」工作會議,到工作人員辦公室(包括臨時辦公場所和村委會辦公室)撕毀「精準扶貧」資料、吵鬧、毀壞辦公室財物、打罵工作人員、把嬰幼兒和不能自食其力的人員、老人遺棄在機關、單位等行為,影響機關、單位正常辦公秩序的。

2、「精準扶貧」對象或沒有列入「精準扶貧」對象的人員,以在校上學子女享受教育扶貧政策沒到位或沒有享受教育扶貧政策為由,到學校吵鬧、毀壞學校財物、打罵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等行為,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工作秩序的。

3、「精準扶貧」對象或沒有列入「精準扶貧」對象的人員,以本人或家庭成員住院沒有享受醫療健康扶貧政策或享受醫療健康扶貧政策沒到位為由,到醫院或相關醫療單位吵鬧、毀壞醫院或相關醫療單位財物、打罵醫院或相關醫療單位工作人員等行為,影響醫院或相關醫療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對以上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聚眾實施上述行為,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二、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因「精準扶貧」事由,毆打或故意傷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村兩委幹部、醫院醫務人員、相關醫療單位工作人員、學校教育教學人員等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公然侮辱或誹謗、誣告陷害他人行為

因「精準扶貧」事由,以謾罵、張貼大字報、QQ、微信傳謠等方式,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村兩委幹部、醫院醫療人員、相關醫療單位工作人員、學校教學人員等,公然詆毀人格、破壞名譽、公然侮辱、誹謗他人、誣告陷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泄露他人隱私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詐騙財物行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精準扶貧」資金的;生態移民對象或不屬於生態移民對象、利用提供虛假證明、虛構事實騙取農村危房改造款的;易地扶貧搬遷對象或者不是易地扶貧搬遷對象利用提供虛假證明、虛構事實騙取易地扶貧搬遷房屋、款項以及其他國家惠民資金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五、盜竊財物行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精準扶貧」資金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六、哄搶財物行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哄而上,以各種理由起鬨搶奪「精準扶貧」財物、資金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七、搶奪財物行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搶奪「精準扶貧」資金的。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八、違反戶籍管理規定的行為

在戶籍核查中,公民向公安機關不按規定申報戶口,假報戶口,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冒名頂替他人戶口,提供虛假證明分戶、合戶,出生後不申報戶口,死亡後不註銷戶口,婚後不遷移戶口的,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致使脫貧攻堅工作目標無法順利完成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九、阻礙執行職務、妨害公務行為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駐村第一書記依法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幫助推動經濟發展、幫助提升治理水平、幫助為民辦實事服務工作任務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十、散布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以擾亂社會秩序、公共秩序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捏造並在網絡上散布、傳播針對「精準扶貧」工作的謊言,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眾的行為,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十一、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

對「精準扶貧」政策理解不透,致使對「精準扶貧」工作不滿,為發泄不滿情緒對精準扶貧工作場所、村委會的財物,「村村通」公路等實施故意損毀的行為。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積石山縣人民法院 積石山縣人民檢察院

積石山縣公安局 積石山縣司法局

2019年9月5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DdJ0SW0BJleJMoPMtqw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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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