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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是法學泰斗、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奠基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校長陳光中先生的90壽誕。
陳光中先生長期致力於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中國司法制度史和國際刑事人權法的研究,為培養法學高級人才,發展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學,改革和健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加強刑事司法人權保障,開展國內外訴訟法學交流做出了卓越貢獻。
本期推送左衛民老師的祝福與陳光中先生的自述回憶,與各位讀者朋友一起恭祝先生福壽安康,再攀百歲。
致敬 「九零後」的法學大家
文 / 左衛民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
今天是鐘鳴先生(陳光中老師的微信名)正式邁入「九零後」的日子,一大早給「九零後」的先生打了電話,祝賀他健康長壽,吉祥如意。
在回家的路上,向先生請教的往昔時光不禁浮現在我眼前,有些許感慨,也有不少感激。我在一九八五年本科畢業後留在西南政法大學繼續攻讀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在那個時候,雖然我的導師王洪俊老師已在我們面前多次提及陳先生,但先生對我們而言仍然是高山仰止般的學術前輩。就在我研究生即將畢業的時候,陳先生的兩本大作問世了(《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和《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
在上個世紀80年代,作為一名攻讀刑事訴訟專業的研究生,除了統編教材以外,真正有涵養的專業學術書籍猶如鳳毛麟角,先生的這兩本大作讓我猶如在沙漠中飲上了甘泉。在那樣一個專業知識相對貧瘠的年代,《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一書讓我對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脈絡有了清晰的認識,而先生主編的《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這本書更是為我們打開了世界之窗,使我看到了異彩紛呈的域外製度,這對於80年代的我們而言,價值不言而喻。
爾後,在90年代初期,我開始參加中國訴訟法學年會,正面接觸到了先生,尤其是在1994年,中國訴訟法學年會頒發了第一屆「全國中青年訴訟法學優秀著述獎」,我與卞建林教授等同獲一等獎,在當年獲得這一獎項完全在我意料之外,然而,先生作為主任的評選委員會毫不猶豫地給了一個20多歲的年輕人以榮譽(那個時候一等獎只有兩三個)。
也正因為此,在1994年我評上教授以後,腦海中首先浮現的想法就是報考先生的博士研究生,但由於工作單位不同意脫產學習而失之交臂。不過,慶幸的是,跟著先生又有了走向世界的機會。我還記得在1994年11月大雪紛飛的夜晚,我從成都趕赴北京,參加由先生主辦的第一屆刑事訴訟國際研討會,首次與來自域外的優秀學者(包括德國的赫爾曼教授等等)進行交流,同樣有幸的是不久之後,我跟著先生去了美加等國考察域外的刑事訴訟制度,第一次直面鮮活的域外刑事訴訟實踐。
如果今天要概括先生在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來對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貢獻,個人覺得最為突出的有如下方面:
第一,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走向世界。在新中國成立後,我們有接近三十年的時間未同法治已開發國家進行學術交流,對域外的理論和制度知之甚少,在改革開放之初,關於西方刑事訴訟法學一手的學術資料也並不多見,但正是在以先生為代表的知名刑事訴訟法學家的推動之下,我們在90年代開始引介國外刑事訴訟法學思想,實現了與域外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頻繁交流,對英美和歐陸的刑事訴訟制度有了更為直觀的接觸和了解。這種中外交流對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界觀瞻國外、思考自己、推動改革來說,其價值和意義不可低估。陳光中先生是當代中國的比較刑事訴訟研究開啟的首要推手。
第二,以改革的眼光推動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和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革。這種推動突出體現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上,先生受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委託,提交了學者版的刑事訴訟法建議稿,並在相當程度上被吸收採納,尤其是關於審判制度包括庭審制度改革方面,對於其時出台的刑事訴訟法作用不可小覷。迄今為止,1996年刑事訴訟法依舊堪稱改革力度最大的一版刑事訴訟法。先生於後續的二十多年也一以貫之地關注實踐,意圖從法治和人權保障角度去改革實踐,推動制度建設。中國刑事訴訟法學之所以能成為改革法學,能成為進步的法治之學,陳光中先生貢獻巨大。
第三,以開闊的心胸團結、帶領刑事訴訟法學界的學者,推動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例如,支持和提拔中青年學者令人尤為敬佩,我本人便深深感受到了先生對於年輕人的支持。
在世界刑事訴訟法學界中,有兩位「九零後」的大家我都有幸接觸過。一位即是1930年出生於中國溫州的陳光中老師,另外一位是出生於克羅埃西亞薩格勒布的達瑪什卡教授。五年前我參加了達瑪什卡教授的八十五歲壽辰的學術研討會,感受到了這兩位「九零後」的一些共性。
首先是,兩位學者一直致力於學術研究。陳光中先生最近幾年的學術產出依然頗大且有著極高引用率,同樣,達瑪什卡教授於去年還出版了一本新的專著。這兩位先生在學術上高質量的產出始終值得我們學習、敬佩。其次,他們均成長於類似的制度背景之下。正因為如此,他們都致力於推動本國刑事訴訟法的改革,這可以從陳光中先生的一系列作品以及達瑪什卡教授的《司法和國家權力的多種面孔》等著作中,感受到他們對於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推動。
總而言之,陳先生這種銳意進取、心懷天下,為推動中國刑事訴訟法治所做出的巨大貢獻和努力讓我深懷敬意。
- 右一為陳光中先生,右四為左衛民教授
「九零後」是讓我敬佩的一代人,「九零後」也是讓我學習和效仿的一代人,衷心祝願鐘鳴先生健康長壽,吉祥如意。
2020.04.21
一位敢於擔當的法學家
文 / 陳光中
本文節選自《歸來:重返政法隊伍法律人回憶錄》,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為閱讀方便,腳註從略,預覽全文,請參閱原著。
目次一、崢嶸青年歲月二、立言之夢成真三、桑榆續譜新篇四、尚冀老樹新芽五、耄耋之年志猶宏六、求真務實力創新
歲序庚寅,年屆八旬,此時此刻我感慨萬千,現將我的八十年人生與學術生涯作一回顧性敘述,為後人留下一鱗半爪。
壹
半生歲月曆練
1930年4月21日(農曆三月二十三日),我出生於浙江省永嘉縣白泉村。白泉村位於著名的楠溪江風景區,這裡溪曲峰疊,景色迷人。有詩云:「楠川山水甲東嘉,十里澄潭五里沙。」「溪山第一溯珍川,渠水瀠回出白泉。」相傳白泉村內有井,水白如玉,因而得名。但我兒時未曾見過有此泉。
我出身鄉紳世家,父親因以社會名流身份支持溫州和平解放,後落實政策,以統戰對象對待。我少時天賦聰穎,學習成績常名列前茅。上小學時,白天在學校學習,晚上則由堂伯父(清朝舉人)教我們幾個孩子讀古文古詩。我小學畢業時,已能背誦許多古文古詩名篇,如《出師表》《陳情表》《赤壁賦》等,並已讀完「四書」——《大學》《中庸》《論語》《孟子》。
我少年時代性格開朗,愛好廣泛。在抗戰時期的窮鄉僻壤,除了學習外,我的業餘愛好是讀《水滸傳》《西遊記》等古典小說,還喜歡下象棋、游泳、打桌球、拉胡琴。這些少年時代的愛好,有的保留至今。
1942年春,我以第一名的成績畢業於白泉小學,後考入濟時初級中學學習。這是一所由溫州教育界知名人士為適應抗戰時期教育之需在農村創辦的私立中學。我上學時,校長是曾留學日本的著名教育家金嶸軒先生。1945年春,我初中畢業,又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永嘉縣立中學。是年8月,日本投降,縣中學從岩頭遷回縣城(今溫州市區)。1946年春,我轉學到聞名全國的省立溫州中學上學,1948年春畢業。
由於大學是秋季招生,1948年春中學畢業後,我只得在家複習功課半年,準備參加高考。我高中時文科、理科成績都不錯,但我讀的是理科班,面臨高考報名,選報理科還是文科,心中猶豫難決。我少年志高,認為一個人不應當庸庸碌碌虛度一生,應當在「立功、立德、立言」上有所建樹。根據個人的性格、愛好,我決定報考文科,走教授、學者的道路。而且我所報的專業多數是法律,因為我立志從學術上為國家的法治做出貢獻。
1948年夏,我以獎學金名額(占考取名額的20%)考取了清華大學、中央大學(今南京大學)法律系,並就近入讀中央大學。在中央大學讀了半年,因國內時局影響,到廣州中山大學法學院去寄讀。在中山大學期間,我開始思考中國政治前途問題,參加了中山大學中共地下黨組織的學習活動,積極參加迎接廣州解放活動,並在廣州解放後不久就加入了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後改為共青團),擔任法學院的團總支宣傳委員。1950年夏,我通過考試轉學到北京大學法律系,1952年夏畢業。我在北大學習雖只有短暫的兩年,其中一年還參加了廣西土地改革運動,但北大追求民主、科學和愛國主義的傳統,勤奮治學和自由探討的學術氛圍,深深地感染著我,並影響著我的一生。
北大畢業時,我申請到人民大學讀研究生(當時研究生不是自由報考,而是計劃分配的)。但法律系系主任、著名的國際私法專家費青教授找我談話,希望我留在系裡當助教。當時留校是一種榮譽,優秀學生才能留校,我愉快地服從了組織上的安排。此時全國開展了高等學校的院系調整工作,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的法律系和政治系、燕京大學的政治系以及輔仁大學的社會系合併成立北京政法學院,院長是北大法學院院長、著名法學家錢端升教授。我隨同北大法律系的全體師生被調整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學院,參加了學院的創建工作。
在北京政法學院,開始時我擔任了近一年的專職副班主任,後調到教研室從事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工作。從此,我的一生與刑事訴訟法學結下了不解之緣。1955年,學校聘請了兩位蘇聯專家,其中一位是刑事訴訟法學專家,學校讓我當專家的助手,一方面向他學習蘇維埃刑事訴訟,另一方面協助他進行研究生班的教學工作。
這幾年,經過勤奮努力,我在業務上嶄露頭角,已在《政法研究》(當時政法界唯一的國家級刊物)上發表了兩篇論文,參與編寫司法部組織的第一本《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教學大綱》和《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教材》(教材未出版),並於1956年被評為講師。
正當我想大展宏圖成為青年法學家時,1957年夏,北京政法學院一大批教授、老師和幹部受到批判和開除團籍處分。接著是被下放勞動,調離政治性強的法律業務教研室,讓我去教中國法制史和中國通史。幸好我古文有功底,又愛好歷史,倒也自得其樂。寫作成習的我,這時又冒著被指責為走「白專」道路的風險,寫了一篇關於中國刑法沿革的文章在《政法研究》上發表。
我從事歷史教學剛3年就被抽調下鄉參加了兩期(每期一年)「四清運動」。第一期在四川省郫縣,第二期在河北省香河縣。我們工作隊隊員在農村時因紀律嚴格、生活艱苦而受到了磨鍊。1966年5月,我被審查批判,後下放到安徽省濉溪縣「五七幹校」勞動。由於北京政法學院被撤銷,全體教師或自找出路或在安徽就地分配,我隨著在原教育部工作的愛人去廣西大學工作。
廣西大學在祖國南陲南寧市近郊,那裡天氣炎熱,但常年綠樹蔥蔥,風光旖旎。我在廣西大學主講近代史。在那個動盪的年代,在大學裡有安身之處,就算不錯了,但壯志未酬,心境戚戚難安。
貳
立言之夢成真
1978年12月召開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國家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我也開始了人生道路上嶄新的歷程。這時期,我心情舒暢、精神煥發,夜以繼日地工作,恨不得把前二十年蹉跎的歲月都彌補回來。我個人的才能和學識積累也得到了充分發揮,從而使我在事業成就上登上了巔峰,也使我立言之夢成真。
1978年在國家恢復職稱評定之初,我被廣西大學評為副教授,這時我已當了22年的講師。同年我調回北京,任職於直屬教育部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編寫中學的中國歷史教材。1981年7月,我加入了中國共產黨。1952年我在北大學習時就寫了入黨申請書,但由於家庭出身不好,自然不可能被批准入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組織上對我的處分作了糾正,我才重新申請入黨並得到批准。
1982年秋,我調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任刑法室主任。1983年中國政法大學在北京政法學院基礎上成立,我於是年秋調回中國政法大學任研究生院副院長,後被評為教授,並在1986年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成為全國第一位訴訟法學博士生導師。1988年任中國政法大學常務副校長,1992年任校長,1994年卸職,繼續擔任教授、博士生導師。1995年創建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擔任主任。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至20世紀末的二十年中,我先後擔任了多種社會兼職,主要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二屆至第四屆法學評議組成員,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八五」「九五」屆法學規劃小組(評審組)成員、副組長,中國法學會第三屆、第四屆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一屆至第四屆會長(前三屆稱總幹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會委員,國家圖書評獎委員會第二屆至第四屆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等。
這二十多年,我的法學教學、科研及社會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積極從事教學科研活動和行政領導工作
我主要培養碩士生、博士生,主講中國刑事訴訟法、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及外國刑事訴訟法專題。這時期,我直接指導的研究生獲訴訟法學博士學位的21人,獲碩士學位的11人。
在科研上我孜孜以求,筆耕不倦,主持了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六五」重點課題「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研究」和「八五」重點課題「中國訴訟制度研究」兩個大項目。共出版了專著、教科書(均為主編或合著)23部,發表文章九十多篇。著作中有的是與外國的研究機構合作完成的,如1998年出版的《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一書就是由我和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國際中心主任丹尼爾·普瑞方廷共同主編的。
此書對我國批准加入國際人權公約有一定參考價值。文章中有10篇在外國或中國港澳台報刊上發表。如1995年、1998年我在法國《刑事法律與犯罪比較研究》雜誌上先後發表的《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之展望》和《中國刑事訴訟法之修改》這兩篇文章在歐洲引起了廣泛的注意。
我擔任研究生院和學校領導10年來,肩負重任,不敢稍有怠慢,在改革教學、破格晉升青年教師職稱、引進人才、開展對外學術交流、提高學校聲譽和建設昌平新校區等方面均有所建樹,並因作風平實被譽為「平民校長」。
2.參與立法工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的法制建設飛速發展,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規出台。立法工作的一條成功經驗就是專家參與立法。我曾多次參加各種立法諮詢和徵求意見的座談會,如《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1999年3月通過的對憲法的重要修改(如增加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事先由全國人大主要領導人主持召開法學家徵求意見座談會,我是參與座談會的法學教授之一。
我在立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一次是參與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工作。1993年10月,我受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委託,牽頭組織了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該小組在進行國內調查、國外考察的基礎上,於1994年7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報送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供參考。該修改建議稿的指導思想不是以打擊犯罪為主,而是主張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強調加強人權保障。
次年,我們將該修改建議稿加以論證,正式出版,書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與論證》。該書分送給了中央有關立法、司法部門的領導和同行專家。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徵求政法實踐部門意見並參考我們的修改建議稿的基礎上,經反覆討論修改,提出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於1996年3月被全國八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順利通過。
據統計,我們所提出的修改建議稿中有約65%的修改建議被新刑事訴訟法所採納。刑事訴訟法的成功修改使我國刑事司法制度進一步科學化、民主化,得到國內外的一致好評。我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與論證》榮獲北京市第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特等獎、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法學一等獎。
就我個人來說,適遇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盛事,並能盡綿薄之力,實為榮幸之至。由於我對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做出了較大貢獻,中央電視台《東方之子》在1996年對我作了上下集的報道(這是該節目第一次對法學家的報道)。2009年,香港有家電視台在《立言者》欄目中專題播出了《陳光中:推動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節目。
3.領導訴訟法學研究會的工作
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是組織全國訴訟法學界,包括教學科研部門學者和實務部門專家,進行學術交流的學術團體,旨在促進訴訟法學繁榮,推動訴訟制度發展。我從1984年訴訟法學研究會成立至2000年,連續四屆被推選為會長(前三屆稱總幹事)。
15年來我與歷屆的副會長及其他參與會務工作的同志一道,真誠團結,認真負責地開展學會工作。我們為一年一度召開的年會及年會論文的出版而精心籌劃、忙碌工作;為後來開始的兩年舉辦一次的中青年訴訟法學優秀成果獎而籌集資金、公平評選。我主持每一次年會,在開幕詞中總強調要解放思想、勇於探索、百家爭鳴。通過年會,與會代表不僅獲得了大量信息,而且開闊了眼界,活躍了思想,從而促使全國的訴訟法學研究工作不斷地向更廣、更深的領域推進。
訴訟法學研究會的工作還與立法活動密切結合。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以及其他與訴訟法有關的法律的制定或修改,立法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都利用年會向與會的教授、實務部門專家徵求意見。特別是從1991年到1997年,訴訟法學研究會在我的主持之下,每年均把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實施問題列為年會的中心議題,可謂鼓譟呼籲於前,獻計獻策於中,研討實施於後,確實是傾注心血,功不可沒。
4.開展海外學術交流和合作活動
隨著在國內學術地位的提高,我從20世紀80年代前期開始經常出國,曾到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英國、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講學、考察和參加國際會議共16次之多。我主持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先後與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國際中心、德國馬普刑法研究所、美國耶魯大學中國法研究中心和英國華威大學法學院建立了合作關係;先後在國內舉辦過4次國際研討會,特別是1994年舉辦的首次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邀請了9個國家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17位教授、專家與會,對正在醞釀中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改變傳統保守觀念上起著一定的作用。
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經常邀請外國教授、專家來華講學,並多次組團出國考察。考察團的考察報告有的較系統地介紹了外國刑事司法新動態,發表後得到讀者好評。此外,中心還先後組織翻譯、出版了德、法、意、美、加、日、俄等國的刑事訴訟法典。中心的上述活動為開展中外學術交流、借鑑外國立法的有益經驗做出了較大貢獻。
還值得一書的是我在海峽兩岸學術交流中的活動。1992年10月,應台灣東吳大學校長章孝慈的邀請,我率領大陸法學家代表團11人赴台北參加海峽兩岸法學學術交流會。這是大陸法學家的首次訪台,在台灣寶島引起了轟動性的反響,當地電視台和報紙每天都有報道。次年我又以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的名義,在北京主持召開了大型的海峽兩岸法學學術研討會,章孝慈率領了六十餘人的代表團與會。這兩次會議有力地促進了海峽兩岸法學的交流。
由於我上述學術活動對社會做了一定的貢獻,國家和人民給我以厚報,不僅讓我承擔了上述重要的行政職務和學術兼職工作,1991年我還榮獲國務院對有突出貢獻專家的政府特殊津貼。1998年6月27日,江澤民主席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國宴歡迎美國總統柯林頓訪華,我作為法學界知名專家被邀請赴宴,兩國首腦夫婦在宴會廳入口處歡迎各位來賓入座並一一握手。這是我受到的一次最高禮遇。
事業上的點滴成就使我感悟到:一個人在事業上要有所成就,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天賦、勤奮加機遇。但是,天賦不由個人決定,機遇變數很大,只有勤奮完全取決於自己。一個人只要珍惜時間、勤於積累,一旦機遇到來,就必然有所成就。如果平時沒有積累,即使機遇來了,也沒有可施展的才能,只能讓機遇擦肩而過。
叄
古稀壯心不已
我深感,「生命對於一個人來說只有一次,時不再來,時不我待,浪費時間是最大的浪費」。而在年屆古稀之時,我更是壯心不已,感到應當趁身體尚健康的時候,作人生的最後一搏。另外,2001年10月,中國政法大學聘我為終身教授,這既是一份殊榮,更是一種鞭策。正因如此,這十年(2001—2010年)來,我在工作上加鞭奮蹄,為國家民主法治事業再做出一些貢獻。
(一)科研工作再創佳績
這十年來,我仍活躍在法學科研第一線,學術成果較為豐碩。作為負責人和首席專家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大小共12項,其中有教育部重點攻關項目、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項目、美國福特基金資助項目、加拿大開發總署資助項目、英國文化委員會資助項目、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改革辦公室項目等。出版了專著17部、教材6部(主編、合著)。
代表性專著有:《〈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與實施問題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代表性教材有:北京大學出版社與高等教育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學》。發表學術論文一百餘篇,其中獨立署名58篇,其他為第一作者,且均體現本人學術觀點與行文思路;其中在權威期刊上發表8篇,核心期刊上發表28篇。比較重要的論文有:《刑事證據制度與認識論》《刑事訴訟中立論》《刑事訴訟效率論》《刑事和解初探》《司法、司法機關的中國式解讀》《國家刑事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問題之探討》《訴訟真實與證明標準改革》《改革開放30年的刑事訴訟法學》《建國初期司法改革運動述評》,等等。
這十年的科研工作,我既注意與時俱進、為革故鼎新吶喊,又堅持求真務實,不對西方的「學術新潮」隨波逐流。例如,我主張既要與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相銜接,吸收海外立法和法治理論的優秀成果,又要結合中國國情,探索和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自主創新地提出了在刑事司法中「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動態並重」「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等學術觀點。
同時力主構建刑事和解、附條件不起訴、非法證據排除等多項制度、規則;對一審程序、二審程序、死刑覆核程序與再審程序進行正當化改造;改革國家賠償制度、勞動教養制度和看守所管理體制。這些學術觀點和改革主張在理論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也受到了立法、司法實務部門的重視和較大程度的認同,有的已體現在中央政法部門文件或司法解釋之中。
此外,我在法學科研方面獲得了一些獎項,這也是對我繁忙的科研工作的肯定。如2002年10月,我作為第一主編的《刑事訴訟法學》修訂版教材獲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著作類一等獎,2004年11月,獲英國文化委員會英中文化交流獎;2009年8月,我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獲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著作類二等獎;2009年11月,我作為第一作者的《刑事和解初探》一文獲教育部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法學論文類二等獎;等等。
(二)積極推動立法、司法改革
隨著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證據立法滯後的問題日益凸顯,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於是在21世紀初我組織部分國內知名專家對我國刑事證據立法問題展開專門研究,草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此擬制稿對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證據方面長期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提出了中肯的立法建議,對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完善起著推動作用。
2003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列入立法規劃。我意識到自身肩負的社會責任,不顧年邁而主動請纓,成立了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課題組,組織了國內二十多位專家學者,馬不停蹄地又開始了新一輪的研究和探討。歷時四載,出版了專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該書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影響,並引起立法、司法部門和法學界的重視。
作為司法部《律師法》修改專家顧問小組成員,我多次參與了《律師法》前期修改的座談會和研討會。2007年10月通過的新《律師法》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方面有創新性的突破和發展,其中有的內容就吸收了我的觀點和意見。新《律師法》頒布後,實施遇到很大阻力,我又大聲疾呼,力主排除,哪怕得罪權貴,在所不顧。
近年來,為適應我國民主法治發展的現實需要,立法部門著手修改《國家賠償法》。2007年7月應國家立法部門邀請,在國家賠償法修改座談會上,我闡明了自己的諸多看法。會後,又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了《國家刑事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問題探討》一文,從理論與實際結合上系統地闡明了改革國家刑事賠償制度的主張,供立法部門參考,相信我的意見能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此外,這十年來我還應有關部門的邀請,多次參加全國人大及法工委主持召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修改、勞動教養立法等專家座談會,經常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的有關司法解釋及司法改革方案徵求專家意見會,力陳相關改革建議。總之,心繫國家立法和司法進步是我「學以致用」治學方針的集中表現,我的科研成果都直接或間接地服務於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偉大事業。
(三)講學布道、培養訴訟法學高級人才
在最近十年的教學中,我主要在中國政法大學從事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同時,還在澳門大學擔任兼職教授8年,每年定期去講學一周。「三尺講台貫千秋,四寸戒尺徹師情」,這也許可以作為對一位長期執教者的寫照吧。
十年來我培養博士生(包括論文博士生,港澳台地區學生)47人,已獲得博士學位的34人。迄今為止,我指導的博士研究生、論文博士生已獲得博士學位的62人,已出站博士後3人。其中有學生於2001年榮獲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獎,這也是我校第一位獲此殊榮的博士。
為了鼓勵和褒獎優秀的碩士生、博士生,我在學生、親友和有關單位的支持下,募集資金近100萬元,於2002年成立「陳光中訴訟法學獎學金基金會」。基金會面向校內外,兩年一次評選品行良好、學業優秀、科研突出的訴訟法學碩士生、博士生,予以獎勵。8年後,在學生們為我籌備慶賀八旬壽辰之際,我們又再次增集資金130萬元,並擴大評選對象範圍,以表達對訴訟法學年青一代成長的關心。
我還經常受邀到中央和地方的司法實務部門講課或作學術演講。2009年12月16日,我應邀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四次集體學習授課,題為「刑事訴訟法修改與檢察機關職能的完善」,曹建明檢察長親自主持此次學習。我的講課得到很高評價。
(四)繼續開展海外學術交流活動
作為一位站在法學研究前沿的學者,我深知要引領本學科不斷創新、發展,就必須及時了解本學科的世界發展趨勢。為此,從2000年下半年以後的近十年內,我5次率團出國到美、英、加、法、德、意、俄、日和北歐諸國考察、訪問和參加國際研討會;6次在北京主持召開國際研討會。其中比較重要的有:2000年召開的「中英量刑問題研討會」,2002年召開的「刑事證據法國際研討會」,2004年召開的「刑事再審程序國際研討會」,2006年召開的「比較刑事訴訟國際研討會」等。2004年我還擔任在北京召開的第17屆國際刑法學大會中方組委會副主席。由於對中英法學交流的貢獻,2004年11月,我還榮獲英國文化委員會頒發的「英中文化交流獎」。
這時期的國際交流與20世紀改革開放初期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我不僅注意吸收外國的先進經驗,而且考慮中國的法學特色。在會議上,我不僅向外國專家求教取經,有時還互相交鋒爭論。在我看來,照搬西方不是我們發展、繁榮中國法學的真正出路,我們應當創建屹立於世界法學之林的中國特色法學。
這10年中我還經常到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講學、開會。值得一提的是,我還受澳門法律改革辦公室和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的委託組織內地專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訴訟法修改涉及的6個重點問題進行研究,形成了修改建議稿並去澳門參加修改座談會。這是內地專家首次參與港澳部門立法的修改工作。
此外,在這10年里,我仍擔任不少社會兼職,主要有: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金法學評審組成員、副組長,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法學部負責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會委員等。
肆
耄耋續寫新篇
八十壽辰祝賀會上,我曾吟詩一首:「風雨陽光八十秋,未敢辜負少年頭。伏生九旬傳經學,法治前行終生求。」以詩明志,尚冀老樹新芽。八年來,我一如往昔,孜孜以求,筆耕不輟,不敢有絲毫懈怠。不僅實現了當初的承諾,而且超出了原有預期,在系統完善學術思想的同時,將我的科研成果直接或間接地服務於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偉大事業。
(一)著書立說,成果豐碩
這八年來,我仍活躍在法學科研第一線,承擔了「2011計劃」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中國司法制度的發展與轉型」項目、北京市社科重點課題「中國司法改革研究」等多項科研項目,學術成果相當豐碩。著作方面,我一共出版個人專著4部,主編及合著專著7本,主編教材8本。
其中,我主編出版的《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一書於2012年10月獲北京市第十二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特等獎;主編教材《刑事訴訟法學(第四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4月版),獲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精品教材證書、北京高等教育經典教材獎、中國大學出版社圖書獎優秀教材獎二等獎。目前該書已再版至第六版,成為國內刑事訴訟法學的經典教科書;主編教材《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版),該書將證據法基礎理論與眾多經典案例相結合,獲得了廣大師生的好評。目前該書已再版至第三版,這也是實現了我當初許下的編寫一部關於證據法學教材的「豪言」。另外,還有《中國刑事二審程序改革之研究》(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11月版;《論檢察》(獨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年7月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研究》(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等。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我主持的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團隊將「中國司法制度史」(三卷本)列入重點課題,分別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國近代司法制度、中國現代司法制度。古代司法制度在原有舊本的基礎上增改成稿為10章40多萬字,並於2017年12月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新著《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相較於原本變化較大,貫徹了「以今觀古,以古鑒今,通古今之變」的指導思想,受到訴訟法學和法律史學界的高度評價和高度關注,被譽為「研究、闡述古代司法制度的傳世之作」。目前,《中國現代司法制度》一書已經定稿並交付出版社,將於2018年面世。
除著作外,我對於論文發表也投入了相當的精力,獨著以及合著的各類文章多達176篇,同時還有見報見刊的訪談40餘篇。我也因此被譽為法學界多產的老年法學家。論文中主要涉及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我國證據制度、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訴訟程序和監察制度改革等方面,也包括法治雜談、案例評析等內容。
擇其要者有:《刑事證據制度改革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之探討》發表於《中國法學》2010年第6期;《我國公訴制度改革若干問題之探討》(合著),發表於《法學研究》2011年第4期;《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視野下的二審程序改革》(合著),發表於《中國法學》2011年第5期;《關於深化司法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合著),發表於《中國法學》2013年第4期,在這篇與龍宗智教授合著的文章中,我們鮮明地指出深化司法改革必須遵循司法規律,確保司法機關獨立原則的有效實施,率先提出以審判為中心完善公、檢、法三機關的關係。
這些論述不僅在學界引起不小的反響,而且有相當部分的內容被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吸收。包括「以審判為中心」的提法,客觀上對十八屆四中全會有一定的積極影響。今年正值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也是刑事訴訟立法四十周年,為此我發表了《中國刑事訴訟立法四十年》(合著),以茲紀念。
(二)杏壇樹人,英才輩出
作為一名終身教授,我仍然站在教學第一線,為學子們傳道解惑。至今,由我培養出的博士和博士後已達100人。他們當中有的人成為在學術上卓有成就的學者,被評選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有的成為實務部門的重要骨幹,官居省部級;有的則活躍於國內外律師界。可謂是桃李盈門,英才輩出。這也是我為培養法學高級人才、發展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學所做的一項重要貢獻。
除了「陳光中訴訟法學獎學金基金會」,我也在老家浙江永嘉縣成立「陳光中教育基金會」,以此幫助家鄉的中小學教育事業,為家鄉教育事業盡綿薄之力。2017年8月28日,永嘉縣陳光中教育基金會榮獲第三屆「溫州慈善獎」機構捐贈獎。這也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
(三)敢於擔當,致力法治改革
作為一名法學教授,我一貫主張學以致用。2010年以來,我關注法治前沿,建言立法,推進司法改革,大致說來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參與立法修改,建言立法完善。2012年我國啟動了對刑事訴訟法的第二次大修改,以適應社會與司法實踐的發展。我全程參與了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的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專家研討會,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許多有益建議。例如,由我所力倡的人權保障理念明確體現在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中。其他諸如完善辯護制度,特別是確立偵查階段辯論律師的地位、完善辯護權利、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主張在修法中也都得到相當程度的肯定和吸納。在此過程中,我還接受了中央電視台、新華社、鳳凰衛視等多家媒體的採訪,對立法的完善與法律的宣傳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公布之後,我通過媒體報道與發表文章,提出了若干意見供立法機關參考。其中有的建議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的反響,部分觀點直接被立法機關所採納。例如,在2018年4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對值班律師職責進行明確,將提供「辯護」修改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在相關條文中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值班律師在場作出規定。
第二,立足試點實踐,推動司法改革。為配合司法改革的推進,我也身體力行地完成了兩個比較典型的試點項目:一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試點實踐。該項目自2012年10月起,歷時1年多在全國七個省份共10個城市廣泛調研。最後成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若干問題研究——以實證調查為視角》(合著),發表於《法學雜誌》2014年第9期,其中一些重要觀點直接被2017年「兩院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所吸收。
例如:對於重複供述,應當採取「同一主體排除」的做法;在非法證據排除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上,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認為指控犯罪的證據為非法取得並提出相關線索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合法取得,其證明標準為確實充分,至少要達到證據明顯優勢。從實踐成果來看,本次試點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進一步完善。另一個則是為期兩年的「庭審實質化與證人出庭作證實證研究」項目。
本次試點和調研工作從2014年10月啟動,2016年6月完成,內容包括在浙江省溫州市法院、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的試點以及在黑龍江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法院系統的面上調查。在此基礎上成文《完善證人出庭制度的若干問題探析——基於實證試點和調研的研究》(合著),發表於《政法論壇》2017年第4期。證人出庭項目在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試點效果顯著,取得重大成就,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政法委的高度評價,並被作為樣板向全國推廣。
第三,敢於擔當,促進監察制度改革。十八屆六中全會後,中共中央為了加強反腐敗鬥爭,試行國家監察制度的改革。為了將試點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拉開了監察立法的序幕。自從中央作出決定以來,我始終對監察制度改革高度關注,不僅接連發表數篇論文系統闡述我對監察制度改革的主張,也在各學術研討會上表達我對監察制度的認識。
2017年11月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開向社會徵詢意見後,針對草案存在的一些原則性問題,我本著學者的學術良心和勇於擔當的精神連續發聲。草案公布的第二天,我接受財經網的採訪,率先提出了《監察法(草案)》應當修改的五點意見。2017年11月11日,我參加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和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主辦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憲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的對話」研討會並作主題演講,進一步針對《監察法(草案)》提出了八點系統性的修改意見(被稱為「陳八條」)。
上述發聲,力主四點意見:第一,修改《憲法》應先於制定監察法。第二,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表述應當與憲法中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相一致。第三,反腐敗也應當注意保障人權,留置的適用應當嚴格遵循法治程序,並允許律師介入。第四,監察法的制定應當由立法部門主導進行。
隨後,我的這些主張在網上廣泛傳播,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在此過程中,《人民日報》內參將我的意見以「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等專家認為——《監察法(草案)》存合憲性爭議有待完善」為題上報至中央。不到一周,中央有關會議強調要「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應當說,我的上述主張對監察法的制定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有的建議直接為後來通過的《監察法》所吸收。可以說,這是我80歲後致力於國家法治建設最有成就感的一件事。
(四)參與社會活動,廣受讚譽
這八年來,我對法治中國的貢獻得到了社會各界同仁的廣泛肯定。2010年12月4日中央電視台等單位聯合主辦「法治的力量:十年法治人物頒獎盛典」,我獲得了全國六大法學大家之一的榮譽;同年,我被日本立命館大學《立命館法學評論》雜誌續聘擔任學術顧問;2012年9月榮獲全國傑出資深法學家稱號(全國25名,中國政法大學5名);2017年國內國際享有盛譽和重要影響的權威媒體《今日中國》授予陳光中等20位學者「全國傑出資深法學家」稱號。
科研之餘,我也兼任一定的社會職務並積極參加社會活動。我現擔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主席、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同時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法學部召集人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7月起,我接受選聘擔任了《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法學學科的主編,並在中國政法大學的支持下,成立了百科三版法學學科主編辦公室。《中國大百科全書》是受到國務院支持的國家級大型出版項目,是我國科學文化事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標誌性、創新性工程。百科第三版法學學科的編纂,是新時期中國法學研究成果和成就的匯總、展現,也是世界深入了解中國法學和法治發展的窗口,意義重大。
我與百科法學學科淵源頗深,曾在第一版時擔任編委,第二版則擔任副主編。第三版法學學科副主編由黃進教授、王利明教授、李林教授和吳志攀教授擔任,並有分支學科18個,每學科均選定主編組成學科編委會。各分支主編大多是各學科領軍人物,如韓大元教授、馬懷德教授、楊立新教授、吳漢東教授、趙旭東教授、趙秉志教授、卞建林教授等。
2015年7月10日,我主持召開第一次編委會會議,編纂工作正式啟動。目前,百科三版法學學科18個分支完成條目撰寫近5000條,完成率約98%;出版社一審和二審完成審稿約2000條,三審審定上網1218條,條目撰寫工作基本完成,審改任務仍然艱巨,後續將繼續進行條目審查和修改定稿工作。可以說,擔當《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學科的主編工作,是我追求法治一生中濃重的一筆。我將不辱使命,努力圓滿完成編纂任務。
社會活動方面,作為一位站在法學研究前沿的學者,我深知比較法研究的重要性,因此近年來依然不遺餘力地開展與海外的學術交流活動,特別是加強同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交流。
例如,在我與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教授、當代德國著名刑事法專家貝恩德·許乃曼教授的聯繫與推動下,2016年12月在德國維爾茨堡大學召開了首屆「德中刑事訴訟法學高端論壇」。作為中方代表,我以86歲高齡率領國內10名中青年知名法學家赴德參加會議,開啟了中德兩國刑事訴訟法學深入交流的序幕。2017年9月,我作為東道主,邀請德方代表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了第二屆「中德刑事訴訟法學高端論壇」,進一步強化我們與大陸法系刑事訴訟法學者的聯繫。我此次參會的會議論文《審判公正與證人出庭問題》於2018年在德國刑事法權威雜誌《哥特達瑪刑事法檔案》第一卷髮表,這是該雜誌第一次刊登國內刑事訴訟法學者的論文。
此外,2012年11月,我邀請日本德高望重的刑事法學專家松尾浩也教授來華做學術演講;2014年9月,我以國際刑法協會中國分會名譽會長身份參加巴西里約熱內盧州法院主辦的第19屆國際刑法大會。我的學術成就在國際範圍內也獲得了相當高的讚譽。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艾倫教授認為我「應當視為帶領中國走出無知和破壞,走上成功之路的國家英雄」。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菲尼教授評價我「是一位學者、一位改革家、一位為中國乃至全人類帶來深遠影響的人」。
教學科研之餘,我非常關心冤案的預防和平反。實踐中每一起冤假錯案的發生都會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對司法公正造成巨大的衝擊,因此,近年來我不斷為糾正冤案而振臂吶喊。例如,聶樹斌案件中,在司法機關對此案的申訴審查是否立案態度不明的關鍵時刻,我鮮明地指出聶樹斌案的五大疑點已經撕裂了原有的證據證明體系,該案符合再審條件,理應重新公正審判,並呼籲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隨後,我就本案中專業法醫問題召開座談會,並形成《聶樹斌案法醫問題諮詢交流會內容紀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領導。該案最後改判聶樹斌無罪,這是可以載入中國法制史冊的適用疑罪從無規則的標誌性案件。應當說,我對此案平反做出了相當的貢獻。
鶴髮之年,我吸取了年輕時代的經驗教訓,思想上不再盲目跟風,秉著學者的良心與擔當行事,堅持真理、明辨是非,不做虧心之事。
(五)求真務實,創新學術思想
進入80歲高齡以來,我仍然積極開拓對刑事訴訟基礎理論的研究,同時,我也將關注的視野擴展至國家民主與法治的總體改革,形成了自具特色的法學思想。綜合八年來所發表的著作、文章以及內部諮詢的成果,我將自己的主要學術觀點敘述如下:
1.國家治理與社會發展現代化之思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四中全會強調,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身處改革的大潮中,密切關注這一問題,並進行了深入思考。我認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標準包括民主、法治、公正、文明、清廉、高效六個方面。擇其要者如下:
第一,民主治理。民主治理是現代化的首要要求。現代化與民主化分不開,不講民主的治理不可能是現代化的治理。民主治理必須貫徹主權在民的理念,必須充分保障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
領導人的決策必須民主化,重要的問題不能由主要領導一個人說了算,而是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必須對民主集中制進行完善,用制度來防止民主集中制在實施中發生民主不足、集中有餘甚至變質為個人獨斷專權的現象。只有民主化的決策機制才能保證決策的科學性,保證最大限度地避免決策錯誤,更有助於及時發現、糾正錯誤,防止錯誤擴大化,給黨和國家的事業造成重大甚至是無法彌補的損失。
民主應當具有包容性。民主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人民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保障。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保障言論自由就是要有包容性。所謂包容性說到底就是倡導主旋律的同時允許非主旋律觀點的存在和表達。當代社會是斑斕多彩的社會,是多維創新的社會,存在不同的聲音是必然現象。當然講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就是憲法、法律。在憲法法律框架之內保障言論自由,這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底線要求。也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各級領導聽到不同的聲音,防止武斷決策、錯誤決策,進而使我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經得起風雨考驗,能防患於未然,保障國家能夠長治久安。
第二,法治治理。法治意味著制度之治、規範之治和程序之治,無論是國家政權的執政者、管理者還是利益相關者參與國家治理的行為,都應納入法治的軌道進行,在憲法和法律的制度框架內,依照法定的規則和程序進行,實現以法治代替人治。
我特彆強調社會主義民主要與法治相結合。無論中國還是西方,自古以來就有先哲提倡法治,而且我國古代法家講法治是相當經典到位的。如韓非說,「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韓非子·有度》)。現代的法治與古代法治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要不要民主。中國古代的法治是為君主專制服務的,而我們的法治是以人民當家做主為前提,是為人民服務的,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區別。關於社會主義制度與民主的關係,鄧小平講得非常深刻:「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
第三,公正治理。社會的公平正義是人類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任何妨礙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的制度、程序都應當加以改革,社會主義更應是如此。現代化的國家治理必須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創造有利的條件和保障。因此黨和政府在國家治理的過程中應當努力創造公平正義的社會局面,特別是要著力解決當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貧富差距過大,醫療、就業、社會保障等領域依然存在的社會不公等問題。同時,公正司法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必須切實加以保障。
第四,清廉治理。清廉治理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誌。如果國家治理過程中出現腐敗現象,甚至有較嚴重的腐敗,那麼就會喪失民心,甚至直接摧毀國家治理體系,更遑論國家治理現代化了。因此,要繼續加大防腐、反腐的力度,更要通過推進民主法治治理從根本上防止腐敗,包括建立官員財產和其他重要事項申報制度,並逐步走向公開化,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經過努力,使我國真正實現清廉治理的目標,而且在指數上進入清廉國家的行列,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但同時應警醒的是,反腐敗鬥爭應當注重程序公正和人權保障。
2.動態平衡訴訟觀
刑事訴訟是個矛盾的集合體,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這些矛盾事關重大。我很早就認識到這一問題,並提出平衡應當成為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理念。經過近幾年的反覆思考,我在以往學術主張的基礎上創新性地提出更為系統的平衡觀念,即動態平衡訴訟觀,作為我多年來學術思想的名片。刑事訴訟法學上的「動態平衡觀」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保障刑法的實施,程序法對於實體法而言具有工具價值。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自身具有獨立的價值,即程序法本身直接體現出來的民主、法治、人權的精神,它不依附於實體法而存在。司法公正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要保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動態並重。既要承認程序法的工具價值,又不能陷入唯工具論;既要承認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又不能過度誇大,陷入程序優先論。
第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平衡。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法目的的兩個方面。一是刑事訴訟法必須對犯罪進行追究和懲罰,以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二是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評價一個國家民主法治文明程度的標杆。刑事訴訟領域的人權保障的重心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並注意保障被害人權利。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對立統一,不可偏廢。兩者必須妥善地加以協調,相互平衡地結合在一起。
第三,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客觀真實是指司法人員通過證明活動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與案件客觀事實相一致。法律真實是指司法人員通過證明活動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達到法律所規定的真實程度。我國定罪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要求定罪證明達到主客觀相統一,這明顯是以客觀真實為理念基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這與客觀真實理念相一致。科技證據的日益擴大適用,增強了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的能力。但是,司法活動不是以發現真實為唯一價值,還包含人權保障的程序價值,當價值間存在矛盾和衝突時,法律真實起到了平衡器的作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的推定、疑罪從無都是典型的法律真實的體現。
第四,訴訟結構上,控辯對抗和控辯和合相統一。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刑事訴訟控訴、辯護和審判三者的關係可以概括為:控審分離、控辯對抗和審判中立。其中,由於行使控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在權力、手段和物質條件上遠超於被追訴人,因而國家必須刻意構建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程序,保證辯護權的有效行使。隨著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加強和訴訟地位提升,英美法系辯訴交易制度、大陸法系認罪協商制度在全球範圍內興起,中國也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控辯之間的合意起到了越來越大的作用。因而刑事訴訟結構在堅持控辯平等對抗的同時,逐步增加了訴訟和合的因子。
第五,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之間的合理平衡。提高訴訟效率不僅能夠節約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讓犯罪分子及時得到懲罰,無罪的人早日免受刑事追究,被害人及時得到精神上和物質上的補償,從而更有效地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合理平衡,要以公正為優先,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離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必將是反效率、高成本的,因為圖快求多容易造成冤案錯案,不僅損害了公正,而且需要花費更多的司法成本加以糾正和補償。
這五項基本內容是符合刑事司法一般規律的。但這種平衡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即總體而言,矛盾雙方是相對平衡的,但在不同情況下,側重點可以有所不同。之所以提「動態」,是因為刑事司法不僅要考慮時空等因素,而且必須有現代化的多元訴訟機制。
「動態平衡訴訟觀」可以說是我一生學術研究成就的哲理性概括,是我一以貫之的基本理念和思想標誌,具有相當的創新精神。
3.司法改革的系統化主張
實踐層面,在民主與法治思想的宏觀指導和動態平衡訴訟觀的具體指引下,我針對新時期司法改革的重要問題,提出了以下系統性的主張。
第一,深化司法改革必須遵循司法規律。應當嚴格適用法律,維護法制權威;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嚴格遵守法定正當程序;保證司法的親歷性和判斷性;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二,審判、檢察獨立。這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樹立司法權威的必要條件,也是法官職業化的題中應有之義。為此,應當堅持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黨組織(包括黨委和政法委)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和組織領導,原則上不宜具體參與辦案工作;理順權力機關監督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關係;為保障檢察權、審判權的獨立行使,應當落實三中全會關於「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有力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措施。
第三,辯護制度的完善。辯護制度是否發達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人權保障程度的重要標誌。在我看來,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制度的個別規定有待完善。
一是會見問題。可以在法律解釋中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拘留、逮捕後通知家屬應當寫明羈押的處所。二是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是否享有取證權問題。現行法律對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我主張應當吸收外國的經驗,以法律解釋的形式明確偵查階段律師有權收集證據。當然,考慮偵查階段的特殊性,律師收集證據的權利可設定在其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後,以此減少此項制度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三是加快推進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覆蓋。首先,對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此處的法律援助並非是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而是刑事辯護法律援助。其次,我認為,罪行越嚴重,辯護律師介入的程度就應當越全面,尤其是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師。死刑覆核程序也不能例外。
第四,刑事訴訟原則和證據規則的完善。首先,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應當借鑑國際對此原則的通行表述替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中不到位的規定,改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並且應當完善並堅決貫徹「存疑有利於被指控人」規則。
其次,完善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中認定犯罪事實時必須遵循的原則。我創新性地提出,訴訟證明方式的演進歷史,不應以歐洲大陸為中心,而應擴展至世界範圍,分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證據裁判三個階段。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根據。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可采性。定罪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其中「事實清楚」是主觀標準,「證據確實充分」是客觀標準。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將其作為證據確實充分的關鍵條件。但不能照搬西方對排除合理懷疑關於「接近確定性」或「95%」的解釋。對案件的主要事實應達到結論唯一性,以嚴防冤案的發生。
最後,完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我國既規定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又規定了如實回答義務,這在法理上是矛盾的,不利於人權保障,應當刪除後者的規定。
第五,審判為中心與庭審實質化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內涵應當從三個維度來解讀:首先,審判為中心是從最終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這一權力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角度來講的;其次,審判為中心要求庭審實質化並起決定性作用;最後,審判為中心意味著偵查、起訴階段為審判作準備,其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標準應當參照適用審判階段的標準。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當從當前的司法實踐的問題出發,進一步推進證人出庭制度的改革。立法應重新確定必須出庭證人的範圍: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則該證人應當出庭;規定可能判處死刑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中的重要證人應當出庭;刪去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中關於允許當庭宣讀不出庭證人證言筆錄的規定。
第六,司法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關鍵環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權責統一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還是中西方司法文明共同的經驗彙集。司法責任制應當堅持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原則以及主觀過錯和客觀行為相一致原則。司法責任制的適用範圍應當限定於故意違法的行為,重大過失行為,且造成了錯案等嚴重後果兩種情形。實行案件的終身負責制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但是,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的「終身」是相對意義上的,必須受到法律中關於時效規定的限制。
第七,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我們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正確處理被害人參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徵求被害人的意見,作為從寬處罰的參考,但不受被害人意見的限制。正確應對審判階段被告人反悔的情形,在一審階段,被告人可以撤回之前認罪認罰的供述,但法庭應該立即將審理程序轉為被告人不認罪的普通程序。
第八,科技時代刑事司法的發展問題。對此,我認為:首先,科技的發展是大勢所趨,我們應當順勢而為,適應這一發展。同時,我們要積極地推動新技術成果在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領域的應用。其次,無論是外國的司法經驗,還是中國的司法實踐都告訴我們,科技的進步尤其是DNA檢測技術的適用,使得刑事司法活動發現真相的能力大為提升,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物證技術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廣泛應用,使得辦案人員的關注點逐漸從言詞證據轉向實物證據,對被追訴人口供的依賴性及刑訊逼供的需求性逐步降低。
最後,要重視大數據分析方法在刑事司法中的應用。我們可以利用大數據指引證據的收集,縮小作案嫌疑人的範圍,進行犯罪發展態勢研判、司法統計分析、審判動態研究等。但是大數據是宏觀層面的研究,對刑事個案中具體案情的認定,要大數據與小數據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定案。總之,對於這些新問題的研究,我們尚處在摸索階段。於刑事訴訟法而言,我們既要重視並強化科技的適用性,又要注意這個問題具有一定的探索性,這樣才能讓刑事案件的辦理更為科學、公正和高效。
頭上莖莖白髮,心底片片青山;矢志追求民主,鞠躬盡瘁法治。倘若米壽之後,能再為國為民做最後一點兒貢獻,則此生我願足矣!
人物小傳
陳光中,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奠基者。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2001年,被中國政法大學授予終身教授稱號。
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現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