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 法院管轄
(一)級別管轄——劃分上下級法院受理一審案件
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轄——劃分同級法院受理一審案件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以當事人與法院的隸屬關係來確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被告住所地的確定:
(1)公民:由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滿1年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法院管轄。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住所地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4.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適用於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法院管轄。
6.管轄權轉移
(1)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時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下級法院對其所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認為有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審理。
(3)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區別:
管轄權轉移是有管轄權的法院把案件轉移給原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管轄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管轄權轉移僅限於上下級法院之間;移送管轄可能在上下級法院之間或者在同級法院間。
7.管轄權異議
(1)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應訴管轄制度);
(3)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4)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