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沒關係,記住這一個條例,單位必須幫員工繳納公積金

2019-09-29     法貓貓

最近有很多朋友在後台詢問關於公積金的問題,讓我十分意外的是,很多朋友的公司並沒有幫員工繳納公積金,要知道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公司負有幫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20條規定了,公司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在三十天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幫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建立以及轉移手續,公司應當按時、足額的幫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繳。

那麼若是在員工已經離開,並且與公司簽訂了《離職協議》的情況下,還能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公司替其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舉個例子

王鵬是某貨運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2019年4月份的時候,王鵬以「員工個人原因」為由向貨運公司提出了辭職,一個月後王鵬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中約定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結束。

2019年5月份,王鵬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在貨運公司工作1年多的住房公積金,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後,向貨運公司送達《責令限期辦理決定書》,責令公司未王鵬補繳在職期間的部分住房公積金若干元。

公司不服起訴至當地法院,然而一審法院審理後並沒有支持公司的訴求,公司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感到不服,認為公司已經與王鵬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確認雙方的全部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結束,而王鵬時候反悔再次主張住房公積金的訴求不應該得到支持。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住房公積金具的繳納具有強制性,即便公司已經與員工約定了免除協議也不具備法律效應,雖然貨運公司已經和王鵬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但不等同於貨運公司就能不遵守幫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貨運公司與王鵬能否對住房公積金自行約定免除單位繳納義務,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30天內,依法替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

所以,公司替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雙方之間簽訂了相關協議,或者是勞動關係的解除而自然免除,所以最後法院並沒有支持公司的訴求。

公司不繳納公積金怎麼辦?

碰到公司不繳納住房公積金這種情況,最穩妥的方式就是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公司改正,而若是公司依舊不肯幫員工繳納的話,那麼員工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7條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司不幫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話,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公司如果被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改正後,依舊不肯及時幫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話,那麼不但要被處以上萬元的罰款,最終還是要在法院的強制執行下,乖乖的幫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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