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歲尾,易發生欠薪。勞動者一旦遭遇欠薪該如何應對,在討薪過程中該使用哪些證據?特別是在建築行業,勞動者在層層轉包的建築工程中又該找誰討薪?日前,河北省勞動仲裁院舉辦了一場研討會,與會研討的一些審判案例,或可為勞動者避免欠薪討薪提供借鑑。
案例一:農民工能否直接起訴發包方討要工資
案情簡介: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2015年7月27日,承德某農業觀光旅遊公司與海南某建築工程公司訂立合作協議,約定甲方承德某農業觀光旅遊公司籌劃運作的休閒產業園項目,吸納乙方海南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作為甲方的直屬工程隊,承擔園區一期部分附屬工程的建設施工任務。雙方又於2015年8月9日訂立補充協議,約定「施工參照12—13年河北定額計費,人工費參照當地市場行情雙方協商定價,按實際發生工程量結算」。
此後,海南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建築公司觀光園項目部,並委任了代理人負責該項目的具體業務。
2015年8月12日,海南某建築工程公司與楊銀髮(化名)訂立內部合作協議,約定吸納楊銀髮為直屬工程隊負責人分包休閒產業園項目部分勞務。在此期間,葛桂芳(化名)通過楊銀髮到項目部工作。
由於項目的業主單位和建築方之間發生了一些糾紛,海南某建築公司自2015年10月起停止施工。隨之發生了葛桂芳的工資被拖欠問題。
2015年10月26日,海南某建築公司觀光園項目部向葛桂芳出具了加蓋該項目部印章的工資計算表,有工地負責人楊銀髮署名,載明其8~10月工資合計為9000元。
此後,事情經過承德市雙橋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協調,農業觀光公司向楊銀髮支付了5萬元工程款,楊銀髮出具的收條上註明此款用於支付工人工資。而葛桂芳僅收到了楊銀髮給的1000元工資。承德某農業觀光旅遊公司於2016年2月4日向承德市雙橋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書面說明了工程款的支付情況,並表明將於2016年3月15日開工後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審核評估,出具最終工程量結算書,解決與海南某建築公司的工程款糾紛問題。然而,雙方始終未進行工程結算。
為討要剩餘8000元被拖欠工資,葛桂芳將承德某農業觀光旅遊公司和海南某建築工程公司訴至法庭。
判決結果:業主單位,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該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最終判決由海南某建築工程公司向葛桂芳支付8000元工資,承德某農業觀光旅遊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海南某建築公司因所承建的工程項目設立了觀光園項目部,該項目部作為該建築公司的對外代表機構所從事的民事活動依法應由建築公司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即承擔給付所欠葛桂芳工資的法律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下發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依據該規定的精神,為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承德某農業觀光旅遊公司應承擔先行墊付工資的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承德某旅遊觀光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由於項目業主單位與建築方之間未進行工程款結算,一審法院關於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由其承擔先行墊付工資的責任的判決認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駁回了旅遊觀光公司的上訴。
案件解析: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直是勞動法領域的一個難點,其難不在於法律而在於實務,在於建築領域「層層轉包」造成的薪酬支付主題不明和建築工程承包款的關聯性。基於此,《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作出特別規定,其中最大的亮點在於通過部門規章確立了業主或工程總承包方的工資先行墊付責任,最大程度保障農民工的工資權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可見,實際施工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向發包人主張權利,該條款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二: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能否扣罰工資報酬
案情簡介:單位以員工有違規行為,為由扣罰22萬元工資
梁某等三人系某乳製品企業華北區域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該單位與三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月工資由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構成。根據該企業的規章制度,銷售人員每日均需在微博上發布宣傳海報及工作內容,否則將從績效工資中進行「負激勵」。
2017年起,該乳製品企業數十次以三位員工存在「微博填寫不合格」、「未及時閱讀公文」、「庫存超過目標天數」、「活動產品備貨不足」、「計劃準確率不合格」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為由,對其作出了罰款通報,並從其績效工資中扣罰50元至300元不等作為「負激勵」。梁某作為華北區域的負責人,在另外兩位員工出現違規行為時,該單位同時對梁某作出了連帶處罰決定。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該單位對三名員工作出的「負激勵」共計22萬餘元。
此後,梁某等三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返還扣罰的績效工資22萬餘元。
裁決結果:用人單位,對職工罰款無法律依據
在庭審中,該乳製品企業辯稱,企業僅扣除了三位員工部分績效工資,而績效工資屬於用人單位自主分配範疇,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進行獎勵,自然也有權扣除其績效工資。同時,企業對梁某等三人作出的「負激勵」決定,都是依據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作出的,這些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已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批准,屬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
梁某等三人則表示,企業所謂的「負激勵」,實際上就是扣罰工資待遇,單位並未核實他們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就進行了隨意處罰。此外,單位作出處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涉及數十項,有的是石家莊分公司的規章制度,有的是銷售部門的規章制度,絕大多數都沒有履行過公示程序,他們也並不知情,同時,單位規章制度關於扣罰績效工資的內容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該乳製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負激勵」,實質上是一種罰款行為,而對自然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是行政機關的權力,用人單位並無對職工進行罰款的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對績效工資的發放享有自主支配權,但應當在規章制度範圍內發放或減除一定數額,無權扣罰員工的績效工資,故該單位的罰款行為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梁某等三人要求單位返還扣罰的工資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案件解析:實踐中,用人單位減發工資,存在以下四種情況:(一)代扣代繳:包括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稅款;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二)扣除: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費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三)剋扣:低於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且不能說明理由。(四)扣罰:因勞動者存在遲到早退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對其作出的懲罰性措施。
本案中,該乳製品企業先是辯稱,單位扣除的是績效工資待遇,其行為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接著表明了扣除工資的規章制度依據,主張應當適用《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中關於「扣除費用」的條款。用人單位減發工資的性質,究竟屬於依法扣除,還是無故剋扣、違法扣罰,三個詞語差之毫厘,謬之千里。勞動仲裁委最終對該單位減發工資的性質予以釋明,從而避免用人單位利用違反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規避支付工資的責任。
案例三:職工起訴討要工資,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職工討要工資屢遭拒
宋某於2018年11月30日應聘到辛集市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計件工資。實際工作中,宋某的工作每天由車間主任安排,其工作量和考勤也由車間主任記錄。
一個月後,公司要求宋某等人加班。由於家庭原因,宋某不能每天堅持加班。2019年1月8日,車間主任因宋某不能堅持加班與其在言語上發生衝突。宋某被車間主任告知,如果不能按時加班,就不用再來上班了。
考慮到自己的家庭原因且馬上面臨春節,宋某同意不再上班,同時要求公司結清其4000元工資。對於宋某提出結清工資的要求,公司表示要等當月15日發工資時再說。
1月15日,宋某來到該公司支取工資時,被告知其工資尚未結算出來,要月底再說。1月31日,宋某再次到公司討要工資時,公司已放假,沒能拿到工資。2019年2月10日該公司開工,宋某再次決討要工資,該公司僅向其支付了1000 元。
此後,宋某多次找車間主任及公司法人討要工資均無果,訴至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
裁決結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員工考勤記錄應承擔不利後果
仲裁過程中,宋某隻提供了自己簡要的工作量記錄。根據具體案情需要,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辛集市某公司提交宋某工作期間的工作量記錄及考勤記錄。然而,該公司以會計出差為由未向仲裁庭提交。此後,仲裁委多次催促後,該公司又以這些資料丟失為由拒絕提交。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河北省勞動人事議仲裁證據規則》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辛集市勞動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宋某隻提供了簡要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要求4000元工資的主張。考慮到工資發放的計算依據是由用人單位所掌握的,且辛集市某公司主張宋某工資應為1000元也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但該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提交,應承擔不利後果。
據此,辛集市勞動仲裁委裁決辛集市某公司支付申請人宋某工資4000元。
案件解析: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也是舉證責任分配到一般原則。然而,由於社會關係的複雜性,在很多情況下這一原則卻不能給當事人的權利提供充分救濟。舉證責任倒置越來越多的被適用。
勞動爭議案件中,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市平等的主體,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特別是舉證責任分配中,由於很多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往往很難獲得或者根本無法獲得這些證據材料。合理的分配舉證責任,依法運用舉證倒置原則就是為了實現舉證責任的「平等」,合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河北工人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9Feycm8BMH2_cNUgvZ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