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快點停車!你母親在後面!」四川金陽,男子與父母發生爭執後,因倒車時意外將母親撞倒,經搶救無效後死亡,被檢察院起訴。
(案例來源:四川金陽縣檢察)
去年2021年5月25日下午,35歲男子苦某家中,來了許多親戚。其父母正在忙著招待客人時,苦某卻以要去清算工資為由,準備外出。
其父母不同意,要求苦某先留在家裡,幫忙招待客人,等客人走後再去。可苦某也不同意,並堅持要馬上走。其父親一氣之下,就說「如果你堅持要走,就將之前借我買車的15000元錢,先還了再走!」
苦某聽後有點生氣,上車後心想把車撞爛來嚇一下父親,但在倒車過程中,其放棄了這個念頭。
苦某在準備第二次倒車前,苦某的母親黃某也過來了,並將苦某的小女兒,抱到副駕駛座位上說道「要走就把自己的娃兒也帶走!」說完後,其母親便走開了。
隨後苦某與父親,立即將黃某送往醫院救治,但不幸的是,母親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苦某到案後,認罪認罰,並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最後也取得了其父親、其弟弟和其舅舅的諒解。
真是令人唏噓!原來就是一件很小的事情,結果造成母親死亡結果的發生。
假如苦某當時能夠聽從父母的勸說,或者苦某能夠在倒車前,按照操作規範,先看看倒後鏡。或許就能避免這起人間悲劇。可是人生沒有如果,更加沒有後悔藥,苦某不僅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心裡壓力,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苦某主觀上沒有傷害母親的故意,但其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母親死亡結果的發生,由於其主觀上是過失,因此法律將評價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對可預見或應當預見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但因行為過於自信,而未能避免意外發生的。
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7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麼本案苦某的行為,該如何處罰呢?
由於苦某的行為性質,與其主觀惡意不大,且獲得家屬的諒解,因此可評價為情節較輕的。即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綜合其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系自首,以及其認罪認罰等悔罪表現,因此檢方建議對其量刑有期徒刑三年,並適用緩刑。
換而言之,本案苦某不用到監獄服刑。但是筆者認為,對於苦某來說,其因一時衝動,未盡到注重義務而親手造成母親死亡的後果。苦某內心的痛,才是對其最大的懲罰!
對於苦某的行為,大家認為,這樣處罰,合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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