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師拆遷案例分享:土地徵收補償協議的起訴與受理

2022-02-17   中師拆遷律師

原標題:中師拆遷案例分享:土地徵收補償協議的起訴與受理

【裁判要點】

土地徵收過程中,土儲中心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徵收補償協議,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徵收管理部門之間簽訂的行政協議,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是,土地徵收補償協議只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徵收管理部門關於土地徵收補償款達成的協議,只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者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土地徵收補償協議不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行使,與土地使用權的行使相關聯的是土地徵收決定或者限期搬遷決定、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的行為等,作為土地使用人,與土地證徵收補償協議行為並不存在區別與其他村民的特別權利。

【裁判文書】

(2016)最高法行申1589號行政裁定

【案由】土地收儲補償協議及行政賠償

【訴訟由來】

再審申請人孫曉剛、孫學昆、趙景麗因訴黑龍江省雞西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雞西市政府)、雞西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雞西市土儲中心)土地收儲補償協議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黑行終9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於2016年9月7日上午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單方詢問,再審申請人孫曉剛本人並作為孫學昆、趙景麗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詢問活動。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一審】

孫曉剛、孫學昆系趙景麗之子,三人均系雞西市雞冠區紅星鄉雞興村(以下簡稱雞興村)村民,該戶在雞興村有承包旱田8.4畝,孫曉剛有住宅地250平方米。雞西市政府2009年度第十期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中,擬徵收雞興村集體土地4.866公頃,孫曉剛等人使用的土地在徵收範圍內。2010年8月20日,雞西市土儲中心與雞興村村委會就位於201國道南側雞興村土地征地補償事宜達成《土地征地補償協議》,確定補償面積為44.54畝,實際應支付征地補償費267.24萬元。2011年8月4日雞西市政府發布(2011)15號《雞西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預告擬轉征包括雞興村4.866公頃在內的集體土地。2011年8月10日,雞西越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亞公司)與雞興村村委會簽訂《土地收儲補償協議》,收儲土地面積66.69畝,每畝補償6萬元,補償費用為400.14萬元。同日,雞西市國土資源局向雞興村發布雞國土資聽字(2011)第20號聽證告知書,聽證事項為《雞西市2009年度第十期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2011年12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黑政土(2011)第384號《關於審核同意雞西市2009年度第十期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孫曉剛一家的土地被徵用。孫曉剛對征地補償不服上訪。2015年8月5日,孫曉剛等人以雞西市政府、雞西市土儲中心為被告,向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雞西市土儲中心與雞興村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收儲補償協議》違法,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雞立行初字第5號行政裁定認為,孫曉剛等人要求確認雞西市政府與雞興村簽訂《土地收儲補償協議》違法,但並未舉證證實雞西市政府與雞興村簽訂《土地收儲補償協議》,被訴行政行為不存在。孫曉剛等人提供的越亞公司與雞興村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收儲補償協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孫曉剛等人提供的雞西市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能夠證明雞西市政府徵收包括雞興村在內的集體土地的意向,是一種預公告,不是正式下達的公告,更不是徵收土地的決定,不屬於對孫曉剛等人產生實質影響的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裁定對孫曉剛等人的起訴不予立案。

【二審】

孫曉剛等人不服,提起上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行終95號行政裁定認為,孫曉剛等人所訴的《土地收儲補償協議》是越亞公司與雞興村村委會簽訂的,被徵用的土地是雞興村集體土地,《土地收儲補償協議》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孫曉剛等人以雞西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四)項的規定,一審裁定對孫曉剛等人的起訴不予立案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再審理由和請求】

孫曉剛等人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孫曉剛等人起訴的是雞西市土儲中心與雞興村簽訂的《土地征地補償協議》,而非越亞公司與雞興村簽訂的《土地收儲補償協議》。2、孫曉剛等人提交的《土地征地補償協議》和《土地收儲補償協議》已經能夠證明徵收、徵用事實的存在,孫曉剛等人已經完成舉證責任。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再審裁判理由和結果】

本院經審查認為,法釋(2011)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本案中,孫曉剛等一審起訴狀明確的訴訟請求為:請求確認雞西市土儲中心與雞興村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收儲補償協議》違法並賠償損失。土地徵收過程中,土儲中心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徵收補償協議,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徵收管理部門之間簽訂的行政協議,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是,土地徵收補償協議只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徵收管理部門關於土地徵收補償款達成的協議,只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者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土地徵收補償協議不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行使,與土地使用權的行使相關聯的是土地徵收決定或者限期搬遷決定、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的行為等,作為土地使用人,與土地證徵收補償協議行為並不存在區別與其他村民的特別權利。因此,孫曉剛等人以土地使用權人的身份起訴土地徵收補償協議行為,不具有原告資格。一、二審裁定駁回其該項訴訟請求,處理結果並無不當。在一、二審庭審及本院詢問過程中,孫曉剛等人又堅稱,其所訴的對象是2011年8月10日越亞公司與雞興村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收儲補償協議》。但是,越亞公司與雞興村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收儲補償協議》,系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用地補償協議,並非行政協議,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故,一、二審裁定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立案,亦無不當。

綜上,孫曉剛等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孫曉剛、孫學昆、趙景麗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