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收回村民的承包田地嗎?

2020-06-25     毛驢講三農

原標題:村委會有權收回村民的承包田地嗎?

案例說明:

在1981年農村土地承包到戶時,某村村民劉某家庭承包人口三人,承包了本村生產隊的6畝承包田,後劉某於1992年外出打工,其承包田由自家哥哥耕種,其農業稅也由自家哥哥以劉某的名義代交至1998年,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將劉某承包的4畝地調換給本村第三人張某耕種,但沒有被發包;

2008年劉某從外地回來後,才得知其承包田其中4畝已經在1998年已被村集體收回,並調換給張某耕種,現該處承包地因修建高速公路已被徵用,該徵收款項已由張某領取,劉某向該村村委會進行反映未果;

2010年3月份,該村又召開村民會議,準備再次將劉某的剩餘的2畝承包田轉讓,遭到了劉某的阻止,張某認為該村村集體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於是劉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原承包地一直由自己耕種至1994年,後因外出打工,原承包田由其哥哥代為耕種,其農業稅由哥哥以劉某的名義代繳至1998年,1998年土地第二輪承包時,因劉某在外打工未歸,村集體未與其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故政府也未給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法院認定: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根據《物權法》法定原則,權利人要求返還物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另外,由於該村收回劉某的承包田地是在1998年,當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尚未頒布實施,因此不能依據該法的規定判定村委會收回劉某承包田的合法性,並且劉某是該村村民,在1998年前一直繳納了農業稅任務,故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判決村集體返還劉某的承包田地。

案情分析:

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在本案中,該村村委會要收回劉某的承包田,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但在本案中該村村委會並未能提供已履行該程序的證據材料,故法院對該村村委會提出以合法收回劉某承包田地的主張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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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8OVS7XIBfGB4SiUwzrZ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