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地發文: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但1種情況例外

2023-12-28     紅網百姓呼聲

原標題:湖南一地發文: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但1種情況例外

益政辦發〔2023〕27號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益陽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益陽高新區管委會,大通湖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益陽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益陽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防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推動農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2015〕2651號)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秸稈,是指水稻、油菜、小麥、玉米、棉花以及其他農作物的莖葉及收穫籽實後的剩餘部分。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機制,並將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和資金補貼力度,將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需要。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把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田長制、績效考核等有關考核內容,逐級簽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目標責任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組織日常巡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導下做好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發現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制定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條 市、縣兩級應當明確宣傳、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農機)、商務、政府金融、稅務、氣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統籌做好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和督導考核工作,做好相鄰市、縣聯防聯控對接工作。

宣傳部門負責指導宣傳工作,相關職能部門要主動對接媒體,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新媒體等開展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專題報道,普及相關知識、技術,逐步提高全社會對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思想認識和行動自覺。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編制工作,支持申報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作物秸稈收儲運體系建設、生物質發電等項目,爭取上級資金。

教育部門和學校負責將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學生愛護環境、珍惜資源的意識。

科技部門負責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組織工作,以及相關科技成果的資金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農作物秸稈工業原料化利用推進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執法工作經費,支持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積極申報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重點項目建設用地給予支持,將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重點項目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積極做好項目用地預審等相關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制定年度考核獎補實施方案,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環評審批,及時發布空氣品質實時數據。

交通運輸、公安交警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秸稈集中收集時段道路運輸、車輛、交通狀況的協調疏導。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結合本地區實際,因地制宜編制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推動農作物秸稈「五化」利用。在農民職業教育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訓中,加大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技術推廣和操作人員培訓;統籌轄區內農機的作業調配,加強農機農具作業處置農作物秸稈的協調、指導監管等工作。農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機作業和農作物秸稈收儲運規範培訓,負責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機農具補貼政策兌現。

商務部門負責落實招商引資相關獎勵扶持政策。

政府金融部門負責引導銀行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稅費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增值稅即征即退和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等政策支持。

氣象部門負責預報天氣情況。

供電公司負責將農作物秸稈撿拾、打捆、切割、粉碎、壓塊等初加工用電納入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範圍;負責配合生物質發電企業做好併網接入工作。

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職責如省里有明確規定,則按照省里規定執行。

第二章 露天禁燒

第七條 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但經檢疫確需焚燒的病蟲害農作物秸稈除外

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病蟲害農作物秸稈進行檢疫,確需露天焚燒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農業農村部門核定,市藍天辦審批,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在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監督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就地焚燒。

第八條 建立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分級巡查監管制度,實行網格化管理;積極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實施監管,建立「人防+技防」的工作體系。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工作督查、舉報受理、實施保證金、農作物秸稈焚燒火點獎懲和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實時監測,依法依規查處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行為。大氣污染防治特護期內,參照森林防火的管控辦法,依法依規、因地制宜出台農作物秸稈禁燒臨時管控措施。

第十一條 鼓勵創建無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村(居)民委會會。村(居)民委會會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將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納入村規民約,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綜合利用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鼓勵和扶持採用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多種形式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加大高標準農田建設和集中育秧推廣力度,切實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效率。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與發電廠等企業對接,培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示範企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鼓勵農戶自主探索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途徑,引導農戶將農作物秸稈用於發展種養業的墊料、飼料等。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統籌設置農作物秸稈收貯站(點)。農作物秸稈收貯站(點)應當具備與農作物秸稈收集、貯存能力相適應的機械設備和場地,並達到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要求。

大力推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經紀人制度。鼓勵從事種植業的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企業、農業經紀人及其他社會投資人到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設立農作物秸稈收貯站(點)。

第十四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引導農業經營主體、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企業、農業經紀人及其他社會投資人等建立農作物秸稈資源信息平台,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保障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用地需求。從事種植業的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企業、農業經紀人及其他社會投資人,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設施農用地設立農作物秸稈收貯站(點)。縣市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優先安排。

農作物秸稈收儲設施用地儘量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空閒地、廢棄地等,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儘量避讓適宜穩定利用耕地和土地整治項目新增耕地。屬於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設用地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符合國家劃撥用地條件的,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可採取劃撥方式優先供地。

第十六條 落實稅費和用電優惠政策。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將符合條件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產品列入節能環保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對生產銷售符合條件的農作物秸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依法給予稅費優惠支持。將農作物秸稈撿拾、打捆、切割、粉碎、壓塊等綜合利用初加工用電納入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範圍,降低農作物秸稈加工成本。將符合補貼條件的生物質發電企業申報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對運輸農作物秸稈及其加工產品車輛,在遵守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交通運輸、公安部門予以協調疏導。

第十七條 加大金融信貸支持。鼓勵支持各金融機構結合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為農作物秸稈收儲和加工利用主體提供信貸支持,合理滿足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融資需求。

第十八條 支持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積極培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主體,圍繞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完善相關產業鏈布局。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重點引進一批以農作物秸稈收儲運、綜合開發利用及相關設備生產為主的投資企業,培育壯大一批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市場主體。對新引進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主體由項目落戶地按照招商引資政策實施產業扶持,新建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轉化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10萬元-30萬元/個的標準分年度給予獎補。對正常運行的農作物秸稈收儲運主體,每年農作物秸稈收儲量達到3000噸以上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不超過50元/噸的標準,根據實際收儲量進行獎補。大力引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參與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或與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市場主體建立利益聯結機制等,增加村級集體經濟收入。

第十九條 實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機獎補。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安排專項資金,對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範圍內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機裝備給予一定比例的地方累補。對尚未納入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範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亟需的農機裝備,予以一定比例的補貼。

倡導低茬收割(留茬高度小於15厘米),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低茬收割給予一定比例的作業獎補。

第二十條 強化技術創新。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引進、推廣,由科技部門按規定給予科研經費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先進實用技術或先進適用農機裝備等科技成果,積極推薦申報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

第二十一條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市財政設立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專項獎補資金,根據考核結果、糧食種植面積、農作物秸稈產生量等因素,獎補縣市區和示範帶動作用明顯的綜合利用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以及農作物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成績突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鼓勵舉報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外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益陽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工作約談及問責辦法》等進行處理:

(一)截留、挪用、侵占、騙取獎勵、補貼、扶持資金的;

(二)瞞報、漏報、遲報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信息的;

(三)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接到相關舉報後,不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獎勵、補貼、扶持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露天焚燒蘆葦、垃圾、雜草、落葉等的監督管理,根據職責分工,由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益陽市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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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8808ad821786cfb449866f7721d4a4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