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責任並不等於民事賠償責任

2019-09-02     河北高院

「你們真能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我沒有責任,怎麼你們還說要我承擔一部分損失呢?」庭審中,面對對方律師要其自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解,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原告李某很是不解。

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張某騎摩托車和同村村民李某前往鄰村一朋友家參加酒席。酒席結束後,李某又坐上張某的摩托車,和他一塊回村。由於張某喝酒及夜間道路不清,遇上公路上一大坑時沒能躲避開,導致摩托車發生側翻,李某受傷住院。事發後,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酒後駕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

李某傷愈出院後,就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的承擔問題與張某多次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李某將張某訴上法庭,要求張某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全責,賠償其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在內的全部損失共計9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李某明知張某系酒駕仍然無償搭乘,且李某沒有佩戴安全帽,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故判決張某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李某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賠償責任。

說法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民事賠償責任不是同一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可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及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認定。也就是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一種行為責任和過錯責任。而民事賠償責任是根據法定或約定及行為人侵權行為的過錯所應當承擔的一種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持過期駕照駕駛汽車正常行駛,被人超速行駛發生追尾交通事故,雖然其持失效駕照駕車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要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因該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所以不一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民事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認定責任可能並不一致。

其次,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民事賠償責任與事故認定責任往往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僅要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而且更要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照顧非機動車一方。這時,事故認定責任與賠償責任往往是不一致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在法律上屬於證據性質,是否採信,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案中,張某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當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由於根據李某明知張某系酒駕仍然無償搭乘,且沒有佩戴安全帽,對事故的發生和造成損害的結果存在過錯,故此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法院最終作出由張某承擔李某各項損失百分之八十賠償責任,李某自行承擔百分之二十賠償責任的判決。

來源:河北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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