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韓某陽約王某光、王某運、李某琛一起聚餐,王某光帶女朋友張某同去。吃飯過程中,王某光處於醉酒狀態,與張某發生爭吵,王某光邊走邊說自己不想活了,隨後跳入湖中,韓某陽、王某運、李某琛阻止不利,最後導致王某光死亡。原告將韓某陽、王某運、王某運的父親王某貴、張某,張某的母親劉某春,張某的父親張某躍告上法庭,要求以上被告賠償原告損失。法院判決死者王某光應對自己的死亡後果承擔70%的損失,被告韓某陽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某運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宜,張某不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事發時,死者王某光已年滿18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死者王某光在用餐期間飲酒過量,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當明白跳湖可能會發生的結果,但依然放任結果的發生,其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韓某陽作為用餐的組織者,未將王某光安全送回家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有毆打死者的行為,其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某運在事件過程中有毆打死者行為,其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對死者王某光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中國自古有「無酒不成宴」的說法,但是小酌怡情,貪杯傷身。大家在聚會飲酒的時候要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同時也對共同飲酒人的安全負有提醒的義務,避免飲酒過度造成的危害發生。
來源:衡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