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的套路

2022-02-10   中師拆遷律師

原標題:以租代征的套路

所謂「以租代征」,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其結果必然會嚴重衝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為一種普遍的違法形式。

一、以租代征有哪些套路?

1、徵收方與村委會直接簽訂的協議租賃土地。這種方式在現在的征地過程中非常的普遍,用地單位或是個人直接找到村委會,且以土地是集體為幌子,讓群眾轉讓或是出租土地,之後以村委會的名義與徵用方簽訂協議。這種其目的就是用地單位為了規避相關的審批手續以及相關的土地稅費,為了降低徵收成本而常使用的徵用方式。

2、基屋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或是轉租農村集體土地。有些地方相關部門為了加快當地的經濟建設,以政府的名義租賃集體土地用於修建公園或是公路等。雖然是政府行為,但這種以租來徵用老百姓土地的行為,在用地程序上是違法的。其次還有的相關部門,在租用老百姓土地後,又轉租給開發商或是個人,這同樣也是違法的。如果大家在土地徵收中遇到這樣的情況可積極的舉報或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這種雖然很少見,但在實踐中也有發生,一些村民明知道用地單位或是個人租用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為了一時的利益將自家土地出租出去,這是屬於違法行為。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有些當地相關部門為了加快經濟的發展,為違法用地單位或是個人,擔當中介人、擔保人,騙取老百姓的信任。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