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音版」1952年的農村《土地房產所有證》文/張友直

2019-07-21   終南文苑

在新中國成立之初,農村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是放在一個證書上的,統一叫作「土地房產所有證」。筆者朋友收藏有一份祖上留下來的《農村土地房產所有證》,該證頒發於1952年1月15日,距今已有67年,紙張泛黃,但保存完整,品相不錯。

該證為豎立格式,寬約10厘米,高約20厘米,為繁體制式印刷體,證書內所填內容全部為毛筆蠅頭小楷書寫,字體工整俊秀。在證書的最上方為證書名稱,由右到左為「土地房產所有證」七個繁體大字,十分醒目。下方整個版面可分為三部分,全部為豎式格式文本框。最右邊為文頭部分,內容為大字體的豎立文字「陝西省××縣(市)土地房產所有證」;下面還有統一編號「盩厔字叄陸叄號」。小字號文字內容為「盩厔縣第四區廣濟鎮師家菴西村村民馬萬金,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有耕種居住典賣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給此證。」從法律上賦予了所有人的相應權利,內容十分清楚。落款簽署人為時任縣(市)長,有簽名章。中間的大幅方框部分為土地房產詳細的登記內容,其右邊為土地的登記情況,包括坐落位置、畝數長寬、四址等,數據翔實,便於查詢;左邊為房產的登記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地基長寬面積、四址、附屬物等。在證書的最左邊為落款時間,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加蓋了紅色方形大印。

該證書內容涉及新中國成立初期關於土地房產的法律規範有兩個,一個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另一個是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這兩部法律法規極大地解放了當時的農村生產力,為新中國的工業化發展開闢了道路,具有重要的歷史現實意義。綜上,該證書具有一定的歷史研究和文化收藏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