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不能兼職,為何卻鼓勵事業單位人員兼職創業?

2019-12-21     濰坊中公考研

讓我們來看看《公務員法》這麼說:

根據《公務員法》第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應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因工作需要而獲得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組織中兼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第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報酬」。

因此可以看出,公務員是不能兼職的

然而,就在今年。黨中央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由原來的不允許兼職,到現在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人員創新創業。

這些鼓勵和支持具體體現在保留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薪資保留,保留晉升的權利。對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按規定享受國家創業有關扶持政策等一系列措施。這也就是三年內在外兼職或創業的人員是除了公司的薪資外,原薪資也是正常發放的,三年內能領雙薪!

政策沒出之前,公務員的要比事業單位要好很多。但是政策發布之後,彌補了事業單位薪資的同時,也給離崗創業者增添了無限可能。但具體怎麼選擇還是要看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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