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煥晶為何辯稱失火罪,不認放火罪,兩者有什麼區別?

2023-06-03     臨溪柚子

原標題:莫煥晶為何辯稱失火罪,不認放火罪,兩者有什麼區別?

白夜行下,多少慾望,多少罪惡。

2018年9月21日,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被執行死刑,原本「杭州縱火案」應該就此告一段落,然而隨著林生斌再婚生女事件,再次掀起了一陣輿論。

關注此事的網友,也是翻出的有關於縱火案的諸多疑點,其一就是莫煥晶在法庭上說自己跟林生斌關係曖昧,林生斌朝著她扔了一個水杯。

根據相關的調查表面,在縱火案發生之前,莫煥晶就留下了一摞厚厚的「污點」,莫煥晶是廣東東莞人,1983年出生,一出生母親就去世了,父親又選擇了再婚,她在這個家庭當中成了「多餘」的人。

初中畢業後,莫煥晶就輟學了,在親戚的安排下進入了姨媽的工廠當會計,後經人介紹認識了麥某。

莫煥晶跟大多數人一樣,個人經歷並不複雜,而將她拉入慾望深淵的則是一場又一場的賭博,莫煥晶也因此欠下了一屁股債,為了獲得賭資,甚至挪用工廠的公款,被姨媽發現之後,也被趕了出來。

挪用公款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第384條對於挪用公款的最低的處罰都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只不過這又是親戚產業,莫煥晶沒有被起訴,只讓她歸還幾十萬的債務就行,2015年莫煥晶為了躲避債務離開了家鄉外出打工,學歷不高,又沒有一技之長的只能選擇當保姆。

莫煥晶在進入林生斌家之前,就在三戶人家當過保姆,不過三位僱主都發現莫煥晶有盜竊行為,在索回財物之後,也就將她辭退了。

2016年9月來到了林生斌家中,莫煥晶很快就獲取了男主人林生斌、女主人朱小貞的信任,雖然朱小貞給她開的薪水不低,但賭博的惡習難改,莫煥晶也是多次竊取朱小貞的貴重財物典當,累積獲得18萬元,並以老家買房為由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

縱火案發生前一天晚上,莫煥晶就在網絡上賭博,輸光了6萬餘元,當晚莫煥晶不僅偷竊了一塊價值成3.75萬元(典當所得)的手錶,6月22日凌晨4時55分,莫煥晶點燃了書本開始放火,四人因為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莫煥晶在法庭上一直都在為自己辯解,認為「縱火行為」屬於失火罪,而非放火罪,很多人無法理解莫煥晶明明又放過的意圖為什麼可以以「失火罪」來辯稱呢?

辯方認為莫煥晶本意是點燃茶几上的書本,並在火勢可控的範圍內將其撲滅,並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點燃書本之後,莫煥晶因火勢太小,又去尋找其它的引火物,在這期間發現沙發、窗簾意外起火。上訴人(莫煥晶)對本案造成的嚴重後果持反對態度,故以失火罪定性,即便認定放火罪,也要考慮其過失行為,在刑量上從輕判決。

放火罪和失火罪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刑量上面天差地別。

犯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會綜合考慮犯罪人主體客觀行為,但量刑幅度還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放火罪在尚未造成嚴重的情況下,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造成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刑量完全不同,在一審當中,莫煥晶因犯盜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若是以「失火罪」論,最高刑量只有12年。

法庭駁回了莫煥晶的上訴理由,認為主觀放火的意志堅定,沒有中止放火的意圖和行為,更沒有有效防止火災的發生,一審中以放火罪論,判處莫煥晶死刑,盜竊罪5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執行死刑。

一審宣判之後,莫煥晶又提出了上訴,二審莫煥晶同樣辯稱失火罪,二審也被駁回,莫煥晶被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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