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贈與貨幣的稅費分析

2020-01-09     理個稅


導語

在本文中,作者就企業受贈貨幣以及企業對外贈與貨幣的情形進行詳細分析。

本文所指企業,如無特別註明,為企業所得稅法定義的居民企業,一般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囿於篇幅有限,非居民企業的問題不在本文探討範圍。

本文所指個人,如無特別註明,為自然人。


一、可能涉及的稅種分析

對於企業贈與或者受贈貨幣的行為,因不涉及船舶與煙葉,故排除船舶噸稅、煙葉稅的適用;

因行為定性為贈與,故排除針對持有資產環節的稅種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的適用,及排除針對進出口貨物行為的稅種關稅;

因贈與標的為貨幣,故排除針對非貨幣資產的稅種消費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車船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環保稅的適用。

在排除上述稅種之後,以下筆者就剩餘稅種增值稅(及三項附加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適用問題進行詳細論證。

(一)關於增值稅及三項附加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確定了增值稅的增稅範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確定了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屬於視同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無償贈與貨幣行為不屬於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行為;也不屬於視同銷售的行為;故無償贈與貨幣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

增值稅的附加稅

基於無償贈與貨幣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故也無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稅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這三項依附於增值稅的稅種。


(二)關於印花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贈與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圍。

無償贈與貨幣行為,因不涉及資產產權轉移,故該行為也不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因此,無償贈與貨幣不繳納印花稅。


(三)企業所得稅

1.企業受贈貨幣

(1)一般情況下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屬於收入總額,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故一般情況下,企業受贈貨幣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

一般企業:25%;小型微利企業:20%;高新技術企業:15%。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企業所得稅=(取得贈與款+當年其他收入-當年總成本費用)×稅率

注意:

企業所得稅並不單獨計算取得的贈與款,而是併入當年收入總額進行「打統帳」計算。如果當年企業虧損嚴重,成本費用超過收入總額,則企業當年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贈與款也可以被其他成本費用給抵充,從而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特殊情況下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在特定情況下,企業受贈貨幣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股東(無論是個人股東還是企業股東)贈與企業的資產(包括貨幣),如果贈與相關的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如果企業作為收入處理的,應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結論

因此,企業在接收股東贈與貨幣時,如果協議明確約定該贈與款計入企業資本公積,且企業在會計帳簿上也記載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在利潤表上記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則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對外贈與貨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確立了視同銷售的制度,即「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外贈與貨幣並非屬於上述視同銷售財產的範圍,故不屬於視同銷售,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個人所得稅

1.企業受贈貨幣

如上文所述,企業受贈貨幣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故僅針對贈與行為本身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如果企業將利潤分配給個人股東,則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贈與個人貨幣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規範性文件規定,個人接受其他個人貨幣贈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詳見(《個人之間的貨幣贈與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個人之間的貨幣贈與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下)》)。

但個人如果接受企業贈與貨幣的話,在特定情況下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下文詳細分析。


二、企業贈與個人貨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幾種常見情形

一般而言,企業出於真實的贈與目的,贈與個人貨幣不屬於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有時候,企業名義上是「贈與」,實質上屬於其他法律關係,此時稅法依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根據交易的實質決定是否徵稅。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企業名為「贈與」個人貨幣,實質上從事應稅交易,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贈與員工貨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員工因任職與企業而受贈貨幣,屬於「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範疇,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時,企業雖然以「贈與合同」名義給員工貨幣,但其經濟實質是基於員工提供勞動而給予的「勞動報酬」!故該行為不符合贈與的「無償性」特徵,不屬於稅法意義上的贈與。

企業在贈與時,應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稅率:

3%~45%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贈與款+當年其他綜合所得-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贈與本單位以外的個人

根據《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貨幣形式的禮品,受贈個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贈與時,應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稅率:20%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贈與款×20%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個人必須為非特定個人,即基於抽獎性質隨機取得的貨幣贈與。如果企業贈與特定對象的個人,比如基於已經發生交易關係的客戶給予價格折扣返現,以及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貨幣等價票券時,受贈個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與個人股東貨幣

對於企業贈與貨幣給個人股東,稅法上可能視同分紅,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反避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無償贈與個人股東行為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惡意逃避繳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屬於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情形。稅務機關將對此行為進行納稅調整,對個人股東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2.視同分紅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個人股東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針對企業代個人股東「買單」的變相贈與行為作出了處理,對該受贈個人股東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筆者認為

上述文件不足之處在於,其並未針對企業直接贈與個人股東貨幣行為作出處理,起碼從字面上看並無相關意思表示。

因此,對於企業直接通過與個人股東簽訂贈與合同形式贈與貨幣行為,稅務機關引用上述文件進行徵稅將面臨缺乏法律依據的後果。

稅率:20%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贈與款×20%


(四)其他情形

對於企業其他以「贈與」為名,實質發生應稅交易的行為,筆者也難以全部囊括。對於名不副實的行為,可能會涉嫌偷稅、虛開發票、避稅,輕則遭受納稅調整、行政處罰,重則涉嫌刑事犯罪!企業不可盲目使用贈與方式規避稅收!


三、對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受贈貨幣問題

對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對外贈與貨幣行為,如同企業一樣,均不屬於「視同銷售」。

但對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受贈貨幣是否該繳納所得稅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受贈貨幣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受贈貨幣應當納入收入總額,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率:5%~35%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取得贈與款+當年其他收入-當年總成本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個人獨資企業受贈貨幣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受贈貨幣屬於營業外收入,應當納入收入總額,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率:5%~35%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取得贈與款+當年其他收入-當年總成本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合夥企業受贈貨幣

合夥企業本身並非所得稅主體。合夥企業以合伙人作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合伙人的身份選擇適用稅種。具體情況如下:

1.企業合伙人

對於企業合伙人,比照企業直接受贈貨幣情形,將合夥企業受贈的貨幣總額中屬於企業合伙人的部分納入企業合伙人當年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根據股東企業身份

一般企業:25%;

小型微利企業:20%;

高新技術企業:15%。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取得的贈與款總額+當年其他收入-當年總成本費用)×企業股東分配比例+股東企業當年其他收入-股東企業當年總成本費用]×股東企業適用稅率

2.自然人合伙人

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在取得貨幣贈與時,將屬於自然人合伙人的部分按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率:5%~35%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合夥企業取得贈與款總額+當年其他收入-當年總成本費用)×個人股東分配比例×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企業對外贈與貨幣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或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即沖抵收入。

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支出符合以下條件:

1、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或;

2、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以下筆者就實踐中常見的幾類贈與行為進行分析:

(一)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贈與本單位以外的個人

企業因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貨幣形式的禮品,屬於銷售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銷售費用屬於可稅前扣除的支出,只要金額不大,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均可稅前扣除。

注意: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的銷售費用扣除存在上限,即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企業贈與員工貨幣

如上文所述,員工因任職與企業而受贈貨幣,屬於「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範疇,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的該筆支出,屬於工資薪金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故只要企業贈與員工的貨幣在合理的範圍,均可稅前扣除。

合理的標準

至於合理的標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企業希望贈與員工的款項能稅前扣除,在會計處理上最好適用與工資薪金相關的科目,比如「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切勿計入「營業外支出」等科目,否則可能面臨員工交了個人所得稅但企業卻無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窘境!


(三)企業贈與個人股東貨幣

如上文所述,企業贈與貨幣給個人股東,稅法上可能視同分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在企業贈與個人股東貨幣,在視同分紅的情況下,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上述行為不視同分紅,而是單純地認定為贈與,也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因為該支出既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也並非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四)企業贈與股東企業貨幣

如同企業贈與個人股東貨幣一樣,企業贈與股東企業貨幣,無論是否被認定為視同分紅,均不得稅前扣除。因為該支出既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也並非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五)企業贈與其他企業貨幣

一般情況下,企業贈與其他企業貨幣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因為該支出既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也並非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除非在特定情況下,企業能證明該筆贈與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或屬於「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但這種情況幾乎不存在,即使存在,企業也無需按贈與處理,直接定性為其他性質的交易。


總結

綜上所述,對於企業贈與或者受贈貨幣的行為所涉及的稅費,筆者總結如下:

1.贈與貨幣行為僅涉及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不涉及其他稅種;

2.企業對外贈與貨幣,不視同銷售,無需繳納稅費。但大部分情況下,該筆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3.企業接受股東以外的其他主體贈與貨幣,應當納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企業接受股東(無論是個人股東還是企業股東)贈與貨幣,如果贈與相關的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5.個人接受企業贈與貨幣,一般情況下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6.個人接受其投資入股的企業贈與貨幣,可能視同分紅,將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贈與企業需代扣代繳;

7.個人接受其任職受僱的企業贈與貨幣,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贈與企業需代扣代繳;

8.企業因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貨幣形式的禮品,受贈個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贈與企業需代扣代繳;

9.個體工商戶受贈貨幣應當納入收入總額,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0.個人獨資企業受贈貨幣屬於營業外收入,應當納入收入總額,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合夥企業受贈貨幣,對於企業合伙人,比照企業直接受贈貨幣情形,將合夥企業受贈的貨幣總額中屬於企業合伙人的部分納入企業合伙人當年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2.合夥企業受贈貨幣,對於自然人合伙人,將屬於自然人合伙人的部分按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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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5YKZiW8BMH2_cNUgl_U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