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曉編
豐縣,現在是「大出風頭」的地方,眾多重要信息近期被挖掘出來。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年12月1日上線的一份判決書引起了資本市場的關注。2015年4月初,豐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徐州分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一份,豐縣城投因融資需要,委託天衡徐州所對豐縣城投2012-2014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審計費總額45萬元,審計人員進場工作後,豐縣城投公司預付審計服務費18萬元。2015年5月11日,天衡徐州分所向豐縣城投公司發出溝通函,其主要內容為:在審計中發現,豐縣城投公司2012年度土地整理成本為12905萬元、土地整理收入為13795萬元,2013年度土地整理成本為53448.50萬元、土地整理收入為57646.50萬元。對於上述土地整理成本,在豐縣城投公司帳務中沒有找到原始支出證據,無法認定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是否真實發生,也無法對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做出判斷。由於採用整理成本加上投資回報方式確認土地整理收入,相應的土地整理收入的金額也無法做出認定。由於上述數據占豐縣城投公司收入、成本的比例較大,對財務報表整體都有重大影響,所以,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經過慎重考慮,天衡徐州分所只能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已出具,隨後,天衡徐州分所會把該報告郵寄給豐縣城投公司。
因豐縣城投公司與天衡徐州分所產生糾紛,經溝通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豐縣城投公司便又委託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其2012年-2014年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該事務所於2015年5月26日給豐縣城投公司出具了標準意見的審計報告。另外,豐縣城投公司曾於2014年委託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對其2011-2013年度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該事務所於2014年7月30日給豐縣城投公司出具了標準意見審計報告,豐縣城投公司提供上述兩份審計報告的證明目的是,針對同樣的財會資料,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均能夠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而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卻不能出具該類審計報告,構成違約,應當退回審計費用並賠償損失。天衡徐州分所質證認為,天衡徐州分所是基於自己的專業知識依法獨立公正的執行業務,並不受其他審計機構意見的影響。
豐縣城投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天衡徐州分所返還審計服務費18萬元及食宿費27509元。天衡徐州分所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豐縣城投公司支付審計服務費27萬元。豐縣法院竟然判決天衡徐州分所向豐縣城投返還審計服務費18萬元。原因是:在終止業務約定之前,天衡徐州分所對約定的審計服務項目所做的工作,無法確定工作量,且沒有為豐縣城投公司使用,故天衡徐州分所無權要求豐縣城投公司支付審計服務費用。
天衡所對豐縣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上訴於徐州市中級法院,徐州中院於2017年11月16日做出二審判決,撤銷豐縣的一審判決,天衡所無需向豐縣城投返還18萬元審計服務費。豐縣城投不服二審判決,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再審,江蘇省高院於2018年12月27日做出裁定,駁回豐縣城投的再審申請。
以下是徐州中院的二審判決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