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北京一教授醉酒衝上高速被撞身亡,家屬索賠115萬,法院判了

2022-07-22     歷史戰爭

原標題:回顧 北京一教授醉酒衝上高速被撞身亡,家屬索賠115萬,法院判了

截止至2020年底,我國全國公路總里程519.81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占16.1萬公里。高速公路即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它發揮著重要的運輸作用,全封閉、全立交、行駛速度高、通行能力大是高速公路的優勢。

不過也正是因為這些優勢,高速公路禁止行人通行,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然而萬事總有意外,2012年,北京朝陽區便發生了一起醉酒誤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的案件。這名被撞的受害者姓白,年過六旬,是一名已經退了休的教授。

2012年7月20日晚,白某前往原單位參加宴會,觥籌交錯間喝得有點多了。不巧的是,沒有人注意到白某已經喝多了,他是獨自回去的。頭腦不清醒的白某自然開不了車,卻也沒有打車,而是選擇了步行回家。結果一個沒看清,在顧家莊橋附近走進了五環主路,隨後被路過車輛撞倒身亡。撞倒他的還不是一輛車,而是兩輛車,也就是史某與李某。

史某駕駛舅舅的別克轎車行駛在北五環內環主路上,雖然說他有駕照,沒有疲勞駕駛、醉酒駕駛之類的違法行為。可高速公路上突然竄出來一個人,任誰也看不清,何況還是烏漆嘛黑的晚上。史某撞倒白某之後,據他自己說是,第一時間沒有意識到撞了人。開出去1.6公里左右,看見車輛擋風玻璃左下角被撞碎,出現了裂紋。

才意識到可能撞了人,趕忙靠邊停車,撥打了122報警。隨後在交警的指示下,將車停在了京承高速入口處,史某被認定為肇事逃逸。他不認可這個說法:「沒有哪條法律規定,離開事故現場多遠報警便構成逃逸。我們報了警,最後還被認定為逃逸,太不公平!」不過有名過路的計程車司機作證,他看到史某的車撞人後停了兩三秒鐘,之後才接著向前開。

為此他還追了一段路,無奈沒追上,只好記下車輛的車牌號。這邊史某把車停在了1.6公里處,不能確定他是否將白某直接撞死了,因為白某遭遇了二次撞擊。也就是李某的車,他從西向東行駛,車輛前部、底部與倒在路上的白某再次接觸。所以等救護車趕到現場後,白某已經身亡,慘不忍睹。屍檢顯示:醉酒,符合重度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剋死亡。

事發後,李某同樣駕車離開了現場,他說自己並沒有看到躺在地上的白某。不是故意軋過去的,但他在事發後向保險公司報假警明,稱自己在石景山出了事故。車拖底了,由此可見李某也並非不知情,因而他也被認定為肇事逃逸。事發後白某的女兒本就傷心不已,偏偏還碰上了各方推責,更是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

「一個老教授喝完酒,沒有人將他送回家,他自己要找公交車站,沒有找到。事後,一起喝酒的人都說我父親沒有喝多……父親已經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那些有連帶責任的人員,你們良心上沒有任何內疚嗎?」「我爸爸沒得這麼慘,你們還都想推卸責任」白某家屬認為史某、李某負有重大責任,造成白某直接死亡的嚴重後果,將二人告上法庭索賠1067421元。

法理分析

史某責任:史某正常行駛過程中突然竄出來一個人,他剎不住車撞上去是正常的,畢竟人一時反應不過來。發現撞人後,他應該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寬燈、尾燈。並按照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誌,及時報案,等待警察與救護車趕到處理。問題是史某沒有這樣做,或許也是太過慌亂,導致他做出了錯誤的行為。

即猶豫幾秒後繼續向前開,足足開出1.6公里才想起來報警,這種錯誤的處理方式導致了被撞的白某受到二次傷害。本來他這一撞,可能還不會導致白某死亡,及時搶救說不準能保住一命。偏偏史某徑直走了,那麼就算他在駕駛過程中沒有錯,因為這一走也有錯了。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屬於交通肇事逃逸。

證人證言證物自述均證明了這點,所以在這一起事故中,交管部門認定史某與白某同等責任,

李某責任:至於李某,與史某相似,他因為前方沒有任何保護。從而導致沒看清地上的白某,撞了上去,也在正常範圍之內。同樣的問題是,他跟史某一樣選擇了逃逸,並且還在逃逸後謊報假警。所以在這起事故中,史某與李某同等責任,白某無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導致了損害的發生,承擔責任是應當的,承擔賠償也是應當的。

白某責任:誠然,史某、李某事後逃逸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有錯。但白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預見喝醉酒可能帶來的危險,卻忽視了這種危險。獨自一人的情況下依然喝得爛醉如泥,又誤打誤撞跑去了高速公路上,這才導致了自己被撞身亡。行人禁止上高速,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他有責任是必然的。

如果說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白某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雖然這起案件中史某、李某有過錯行為,可這不代表白某在他們的過錯行為下,就推掉了自身的過錯行為。該他承擔的責任還是要承擔的,故法院最終認定:主責史某承擔50%賠償責任45萬餘元,次責李某承擔25%賠償22萬餘元,剩餘25%由白某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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