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鄒先生:上月10日,我因醉駕,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現在我不用坐牢,是不是等於沒事了。
【答】
馬麗娟(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緩刑,是對已經構成犯罪的犯罪分子,因為滿足一定的條件,暫不執行所判處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如果你在4個月之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且符合緩刑執行的規定的話,4個月之後就不用繼續服刑了。但如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4個月內有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或不符合緩刑期間相關規定則要立即收監,履行3個月的拘役。
所以說,緩刑不是直接免除刑罰,而是在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下,給犯罪不嚴重的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緩刑執行的規定,則會撤銷緩刑,還是要接受法律的懲罰。 (通訊員 鍾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