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南沙自貿區民商案件可證據開示

2019-12-12     朔城區法院

日前,一宗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原被告代理律師,依據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發布的《民商事案件證據開示指引》,首次嘗試進行證據開示。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直接採用了雙方在開庭前自行完成的證據開示筆錄內容。

《指引》引導各方當事人在庭審前將自己掌握的證據材料充分展示給對方,及時固定爭議焦點,防止證據突襲,倡導誠信訴訟。《指引》明確要求,證據開示過程中,當事人應遵循禁止反言和屬實申述原則。當事人需確認所提交書面證據及在證據開示過程中陳述的真實性。證據開示筆錄提交至法院後,當事人發表的相關意見不得隨意撤回、否認或相當行為。

進行證據開示旨在引導當事人自願在庭前充分舉證和交換,提前認可證據範圍並進行必要質證,對於加強誠信訴訟體系建設,倡導誠信訴訟行為都具有重要作用。

依據《指引》,經法院同意,各方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在指定期間內自行商定證據開示的具體時間、地點、次數、參加人員,自行完成證據交換和質證,不必專程趕赴法院,也無需法官主持。由於各方當事人在證據開示過程中對證據材料的充分展示和了解,也有利於當事人對案件審判結果形成更合理的預期。

在《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中,「加強政策協調和規劃銜接」成為重點,促進港澳與內地的規則對接。據了解,該《指引》借鑑了香港高等法院規則中的文件透露規則,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庭前證據交換和庭前會議等相關內容的規定,適用於南沙自貿區法院民商事案件審判。在法院和各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對於事實、證據較為複雜的案件,特別是各方當事人均有法律專業人員代理的案件,具有較好的適用效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4HVe-G4BMH2_cNUgIyk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