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加強城市建成區域各行業污水排放防治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城市建成區域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洗車行、修車行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住建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銀川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範靈武市城市建成區域各類污水排放防治行為通告如下。
一、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建成區域污水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市場監管局、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靈武分局、審批服務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污水排放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二、1、下列排水戶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1)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2)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3)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2、申請從事建築、餐飲、醫療、洗車行、修車行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根據建設內容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完成環評手續。(1)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制度的(以下簡稱網上備案系統),註冊真實信息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在線提交審批服務管理局備案。(2)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審批制度的,編制環評報告表(書)報審批服務管理局審批。
3、向城區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成網上備案系統備案或《環評報告表(書)》審批後,到市審批服務管理局綜合窗口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未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或未按照要求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但必須經市綜合執法局同意後方可接入。
三、排水戶在完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系統備案或《環評報告表(書)》審批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條件的,在市審批服務管理局綜合窗口辦理《排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經市綜合執法局審核合格後在市審批服務管理局獲取《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理整治,確保預處理設施正常工作,發揮作用;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採樣的專用檢測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區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區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廢污油等;
(二)堵塞城區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餐廚垃圾、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區排水設施;
(四)擅自向城區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市綜合執法、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排水戶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六、在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或《審批環評報告表(書)》、辦理《排水許可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及市綜合執法局審核《市政排水管網接納審核表》時要明確排水排放量、排放相應標準。對超標排放的,一經發現,市綜合執法局聯合相關執法部門,參照國家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住建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依法進行處罰:
(一)在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不經過預處理設施處理,直接將餐飲、洗車等排放的污水,或直接將餐廚油污、垃圾傾倒排入城區公共管網的,由市綜合執法局依法責令對管道或檢查井進行清理,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一切經營活動,依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排水戶未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或《審批環評報告表(書)》、未通過《市政排水管網接納審核表》審核及未獲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排水許可證》向城區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綜合執法局按照職能進行處罰。依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排水戶未按照上述內容或未滿足國家相關排水規範、環保要求向城區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綜合執法局按照國家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依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通知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靈武分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要求辦理《排污許可證》,由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靈武分局處罰。
(四)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執法或者妨礙、阻撓市綜合執法局及相關執法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市綜合執法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七、城市建成區域餐飲服務業根據《銀川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需要審批服務管理局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管理。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靈武分局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時弄虛作假,備案內容失實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違反承諾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八、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在城區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排污單位將廢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廢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隨地傾倒。」否則將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本通告由靈武市綜合執法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靈武市綜合執法局
靈武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靈武分局
靈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靈武市自然資源局
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本期編輯:吳偉婷
責任編輯:馬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