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繁簡分流改革 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

2019-12-24     朔城區法院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說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擬在部分中基層法院和專門法院進行為期兩年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

周強表示,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製作出部署,要求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為進一步從訴訟制度和機制層面提升司法效能,滿足信息化時代人民群眾高效、便捷、公正解決糾紛的多元需求,有必要改進和完善部分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由於部分改革措施需要調整適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才能開展試點工作。

周強表示,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一是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健全特邀調解制度,加強特邀調解名冊管理,完善訴前委派調解與司法確認程序的銜接機制。合理拓寬司法確認程序適用範圍,經律師調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或者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完善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符合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標準的,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二是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加強小額訴訟程序適用,適當提高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基準,明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範圍。進一步簡化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和裁判文書,比照簡易程序進一步縮短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期限。完善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轉換適用機制。三是完善簡易程序規則。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簡單民事案件,明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明確簡易程序案件庭審和裁判文書的簡化規則,完善簡易程序審限規定。四是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探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確適用獨任制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具體情形。探索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部分簡單民事上訴案件,明確適用獨任制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和審理方式。建立獨任制與合議制的轉換適用機制。五是健全電子訴訟規則。明確訴訟參與人通過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線完成的訴訟行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選擇以在線方式訴訟的,可以以電子化方式提交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後,可以不再提交紙質原件。經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採取在線視頻方式開庭。明確電子送達的適用條件、適用範圍和生效標準,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採用電子方式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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