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據瀟湘晨報報道,重慶一女子灑汽油將丈夫燒死一案近日一審宣判。據11月13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女子李某因犯故意殺人罪獲無期徒刑。2000年,李某與秦某登記結婚。婚後秦某嗜酒,酒後夫妻兩人常吵架、打架,李某有時會被打傷。2018年,李某出軌。2019年11月12日,秦某再次酒後毆打李某,李某產生殺夫想法。11月26日,李某趁秦某睡著將事先購買的汽油引燃,後逃離現場,秦某被燒死。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本案中女子蓉長期遭受其丈夫的毆打,其丈夫對其實施了家庭暴力,給其造成嚴重的傷害。因女子未尋求合理的解決途徑,在其心裡無法承受之時,選擇熟睡中引燃汽油,致其死亡,秦某被燒死女子也因犯故意殺人罪獲無期徒刑。
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頑疾。由於發生在家庭成員或者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彼此的行為往往摻雜著個人情感等複雜因素。即使發生了語言或肢體衝突,包括受害方在內多數並不願意直接訴諸法律手段。在顧及家庭關係及未來生活的情況下,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選擇了隱忍、和解。也就是說,只有很少一部分家庭暴力才能進入法律視野。
更棘手的問題在於,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尋求法律救濟時,還需要有一定的取證技巧,拿得出對方施暴的證據。不少人平時選擇了隱忍,遭受家暴時不願意報警,也未及時向社區、婦聯等單位反映,甚至沒有醫院就診記錄。一旦事過境遷,待傷害累積到臨界點才想著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才發現自己並沒有證明家暴的有力證據。屆時或只能感慨:「欲將心事付瑤琴,知音少,弦斷誰人聽」了。
2015年頒布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國治理家庭暴力領域的標誌性事件。這部法律規定: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可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還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受所謂的「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影響,逆來順受、委屈求全。此外,要選擇正確的維權手段,切忌「以暴制暴」。
和老媽聊天的過程中無意中聊到:一個遠房親戚遭受了丈夫的家暴,而且還是無數次的家暴,這讓我想到別人經常說的家暴有一次就有n次,傷嚴重的時候有送去醫院治療,聽到這我吃驚的都說不出話來,還沒緩過來,老媽接著說這個男的還出軌,在外面還跟小三有了孩子,聽到這裡我已經快窒息了,是氣的,在身邊還有這麼狗血的劇情,我問老媽,一個農民哪裡來的勇氣對自己的老婆家暴和出軌呢?為什麼她不離婚或者去起訴呢?是什麼讓她還能堅持自己的婚姻呢?對於一個農村婦女的老媽來說,這些一連串的反問對她老是有點難,她給的答案是能將就就將就啊,離婚了又怎麼樣,孩子怎麼辦呢?
帶著老媽給的疑問,我分析了一下原因:
1、孩子的牽絆,現實中有的女性即便遭受家暴和出軌也不願意選擇離婚,對於很多女性來說,孩子就是自己的世界,覺得擁有孩子就擁有了一切,寧願自己受傷害也要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因此很多女性遭受家暴和出軌之後也只是一味的忍受,不會選擇離婚。
2、世俗的眼光,在我們老家存在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也會因為父母不支持離婚而將就,因為父母老一輩的思想覺得離婚就是一件很丟臉的事情,讓自己的父母或者是自己在整個村子抬不起來頭,所以離婚的事誰也不願意提
3、經濟來源的切斷,現在很多女性結完婚做全職媽媽,沒有經濟來源,如果離婚沒辦法自己獨自生活,這種思想也導致了他們會選擇逆來順受,即使在我們看來的最不容忍的家暴和出軌也是會選擇隱忍。
即使有這些理由來讓這個女人隱忍,但是故意傷害的行為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了,並不是簡單的選擇隱忍就可以逃避一切,一味的隱忍只能換來對方的變本加厲,我想以此案例來提醒更多人,如果是我,我會選擇以下途徑來改變現狀:
(一)逃離加害人。
(二)求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尋求幫助,也可向婦聯、或婦女公益組織等求助。
(三) 報警,遭受家庭暴力應及時報警,要求公安機關給予施暴方治安管理處罰。
(四)驗傷,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應及時到醫院就診,並保存相關病歷病案,留存證據。
(五)申請人身保護令,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六)向人民法院起訴,長期的家庭暴力生活會使一方在精神上和身體上都受到傷害,也可起訴到法院離婚並要求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