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漲價
常常容易激發小區矛盾
近日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一起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法院判決:
業主李某敗訴
並向該物業公司
交納物業費26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開發商與南昌某物業公司簽訂
《某某花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某某花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雙方約定由南昌某物業公司負責花城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所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原本
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
為每月每平方米1.18元
2018年5月
物業公司就物業費上漲事宜
向小區業主徵詢意見
400戶業主中有300戶業主
表示同意漲價
2018年10月
物業公司將《小區漲價公示表》
張貼在小區崗亭牆面
360戶業主按漲價後的標準
交納了物業費
但李某2018年5月1日起
就開始拒交物業費
南昌某物業公司遂將其告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效力及於業主。原告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應按合同標準納物業費。
合同期限內,原告擬提高收費標準,並向全體業主書面徵求意見,系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的方式。在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由全體業主共同行使職責,採用多數表決的方式共同決定小區公共管理事務,合理合法。
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費的交費時間未作約定,原告也未證實其催繳通知到達被告的時間,故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法院不予支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李某向南昌某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2600元。
業主拒交物業費
需要正當理由!
以下情況可不交物業費
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情況下,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
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情況下,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若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業主有權拒交;
在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下,業主可拒交。
現實生活中
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
難免有矛盾
無論哪一方權益受到侵害
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內容來源: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