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江西!物業費漲價,業主拒交,法院判了!

2020-04-11     贛州南康檢察

物業費漲價

常常容易激發小區矛盾

近日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一起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法院判決:

業主李某敗訴

並向該物業公司

交納物業費26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開發商與南昌某物業公司簽訂

《某某花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某某花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雙方約定由南昌某物業公司負責花城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所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原本

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

為每月每平方米1.18元


2018年5月

物業公司就物業費上漲事宜

向小區業主徵詢意見

400戶業主中有300戶業主

表示同意漲價


2018年10月

物業公司將《小區漲價公示表》

張貼在小區崗亭牆面

360戶業主按漲價後的標準

交納了物業費

但李某2018年5月1日起

就開始拒交物業費

南昌某物業公司遂將其告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效力及於業主。原告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應按合同標準納物業費。


合同期限內,原告擬提高收費標準,並向全體業主書面徵求意見,系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的方式。在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由全體業主共同行使職責,採用多數表決的方式共同決定小區公共管理事務,合理合法。


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費的交費時間未作約定,原告也未證實其催繳通知到達被告的時間,故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法院不予支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李某向南昌某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2600元。

業主拒交物業費

需要正當理由!

以下情況可不交物業費


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情況下,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


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情況下,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若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業主有權拒交;


在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下,業主可拒交。


現實生活中

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

難免有矛盾

無論哪一方權益受到侵害

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內容來源: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3C6pb3EBfwtFQPkdTl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