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英林鎮新冠患者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前介入

2020-02-05   福建新聞廣播FM1036

據微信公眾號「晉江市人民檢察院」2月5日消息,日前,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晉江市英林鎮新冠患者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年1月20日,晉江市英林鎮嘉排村村民張某某自武漢返回晉江後,當地鎮政府和衛生院工作人員對其提出居家隔離、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張某某多次外出和走親訪友、參與聚餐,造成不良後果。


接到案件線索後,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立即派員向公安機關了解前期摸排調查情況,檢察官主動參與偵查機關辦案組案件討論會議,向公安機關提供10餘條偵查意見,引導偵查取證。



2020年2月4日,晉江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某立案偵查,並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監視居住。


下一步,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密切聯繫公安機關,加強跟蹤監督,做好案件信息實時互通。近日,晉江市人民檢察院還將聯合當地公安機關、法院發布《關於依法打擊涉疫類違法犯罪「九個從嚴從重」的通告》,營造強力推進的濃厚氛圍,形成打擊違法犯罪合力。


疫情如此嚴峻,為何這些人還選擇隱瞞?


在疫情如此嚴峻的情況下,為什麼這些人還故意謊報、瞞報行程或病症,拒不配合隔離、觀察?


對於疫情的漠視、對法律的無知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這些人可能沒意識到,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這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法律後果非常嚴重。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時期,「兩高」曾聯合出台《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明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意味著,如果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對媒體表示,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屬於《解釋》中的「突發傳染病疫情」,可以適用相關規定。



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為,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當事人只是從疫區返鄉,並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構成疑似的,但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隔離規定,導致他人感染,可以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


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


來源: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綜合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