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大快人心!這5起涉黑涉惡案件,判了!

2019-11-27   黃石網警巡查執法

來源:東楚晚報

近日,黃石公布

今年已經審判的一批涉黑涉惡案件

柯某軍等涉黑案

基 本 案 情


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柯某軍以同鄉關係為依託、以親屬關係為紐帶、以開設賭場為基礎,大肆招攬社會閒散人員,將被告人明某岑、賈某洲、明某振等人招致麾下,逐步形成陽新縣五里湖地區一股惡勢力團伙。


  2008年6月,該團伙與葉家壠涉黑組織鬥毆後,以上訪、告狀等方式使葉家壠涉黑組織被查處,初步形成以柯某軍為組織、領導者,明某岑、賈某洲、明某振為積極參加者的「五里湖」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陽新縣興國鎮、排市後山等地樹立了非法權威。2009年,柯某軍帶領組織成員繼續在排市後山地區開設賭場,擴大組織實力。2010年至2011年,賈某洲、明某振帶領組織成員利用「五里湖」組織名義在陶港、排市開設賭場,進一步擴大組織影響力。2012年,柯某軍利用組織及宗族影響力當選橋南社區主任一職,隨後明某岑在該社區任副主任,並安排多名組織成員親屬在橋南社區工作,長期把持五里湖橋南社區。該組織在發展存續期間,陸續吸收被告人明某國、戴某德、歐陽某亮等人,進一步壯大組織勢力。


  該組織在近十年時間內,聚斂錢財,稱霸一方,多次有組織地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包括聚眾鬥毆3起,致1人重傷,6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7起,毀損財物6223元,致5人輕傷,3人輕微傷;開設賭場2起,抽頭漁利約120萬元;強迫交易4起,強行徵收耕地20餘畝;串通投標3起,非法獲利370.553萬元;非法採礦1起,非法獲利4.4萬元;違法事實5起。給當地群眾造成極大的心理強制,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

裁判結果

陽新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柯某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明某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賈某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撤銷原判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等對被告人柯某洲、賈某儒等十五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三萬至十五萬不等罰金。

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李某某等涉黑案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李某某自2008年勞動教養期滿回歸社會後,便開始涉足於黃石港地區的房屋拆遷領域。同年2月至次年7月,李某某承接三個舊房拆遷項目。為順利推進拆遷工程,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出於人手及造勢需要,李某某糾集一批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加入工地做「外圍」,通過持續性的滋擾、威脅、糾纏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強勢拆遷。2013年起,李某某與被告人劉某勝建立合作關係,以劉某勝公司名義對外承接五個拆遷項目,期間繼續網羅一批刑滿釋放或社會閒散人員做「外圍」。2015年開始,該「外圍」隊伍發展逐步穩固,並在李某某的指揮下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最終衍變為以李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在對外活動中,因擔心成員倚仗組織威懾行事過度,李某某要求組織成員必須服從指揮、唯命是聽,還形成多條組織規矩強化管理,其核心領導地位進一步凸顯。


  2008年至2017年,李某某等人共承接八個拆遷項目,獲取收益200餘萬元,並通過幫人索債、開設賭場等犯罪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擺平事端等,支持組織活動,維繫組織運轉。


  該組織採取暴力、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一人重傷,二人輕傷,七人輕微傷。


  多年來,該組織通過騷擾恐嚇、暴力毆打及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等方式,欺壓群眾,打壓競爭對手或拒絕與其進行生意合作的對象,致使群眾產生心理恐懼,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意志外,該組織成員被告人管某某、黃某、曹某某、楊某某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起,被告人楊某某、趙某、饒某某實施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被告人饒某某個人實施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犯罪1起。


裁判結果


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李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劉某、塗某、饒某某、劉某勝等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一定數額罰金;對被告人李某陽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彭某等涉惡犯罪集團案


基 本 案 情


彭某、陳某甲、程某甲刑滿釋放後,為攫取非法利益,於2016年11月共同投資註冊「大冶市義發信息諮詢公司」(以下簡稱「義發公司」),後以該公司的名義先後吸納曹某、柯某軍等為公司催款員,並通過在街頭髮放卡片打小廣告的方式對外承接債務催收業務。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間,彭某、陳某甲、程某甲組織曹某、柯某軍、何某某、陳某乙等人採取跟蹤貼靠、滋擾、糾纏、言語威脅、任意強拿、毀損他人財物等手段,在大冶市及黃石市下陸區、陽新縣、湖北十堰市等地,先後向劉某、陸某、鄭某、閆某等多名被害人進行非法索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犯罪3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5起,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彭某、陳某甲、程某甲為首要分子,以曹某某、柯某軍、何某某、陳某乙等人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7年3月初,柯某豪為追討某公司160萬元債務,在指使張某組織他人對劉某進行跟守及將該債務委託給「義發公司」催討並對劉某進行跟守無果後,柯某豪與「義發公司」終止委託討債協議後,又指使張某繼續找劉某追討,並將劉某及其家人等住址告知張某,同時還將其從網上購買的跟蹤器交給張某。張某指使柯某軍、周某等人將跟蹤器安放到劉某及其丈夫程某乙的小車上。2017年3月至11月間,柯某豪、張某為了迫使劉某還款,糾集陳某甲、彭某、周某、柯某軍、何某某、項某某、李某、曹某某等人,有組織地採取威脅、恐嚇、毆打、故意傷害、任意毀壞財物等手段,針對劉某及其家人、親戚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2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8起,給被害人及周邊群眾造成心理恐懼,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柯某豪、張某為首要分子,以陳某甲、彭某、周某、柯某軍、何某某、項某某、李某、曹某等人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裁判結果

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彭某、陳某甲、程某甲等及柯某豪、張某等系二個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陳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程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柯某豪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曹某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判處柯某軍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判處項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陳某乙有期徒刑九個月。一審宣判後,上述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劉某勝等涉惡案

基 本 案 情

在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劉某勝、劉某元、程某甲、程某乙(劉某勝、劉某元系兄弟關係,程某甲、程某乙系堂兄弟關係)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以劉某勝、劉某元為首的惡勢力團伙,該團伙長期把控基層政權、長期在港湖村實施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成為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的村霸惡勢力。其中,劉某勝於2008年10月當選港湖村村委會主任,於2011年10月18日任港湖村黨支部書記。

  一、該團伙利用劉某勝擔任港湖村黨支部書記、主任的影響力,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橫行鄉里、欺壓百姓。


  1、2009年,劉某元得知程某欽對外說其吸食毒品一事後,便給程某欽打電話要求見面,因知道劉某元系當地一霸,程某欽不敢單獨赴約。由於程某欽不敢露面,劉某元遂邀約程某乙(不滿十六周歲)、劉某、錢某波等人攜帶砍刀、漁叉等工具駕車到程某欽所住的灣子尋找,程某欽得知後,非常害怕,遂請求劉某勝出面解決,隨後,劉某勝將雙方約至大冶市東風路巴黎之夜茶樓見面。當日,劉某元帶著程某乙、劉某、錢某波等人到茶樓與程某欽見面,見面後,程某欽給劉某元等人分煙,劉某元把煙往桌子上一丟,說:「老子沒煙抽,要你的煙?」隨後,劉某當眾將茶几上的一杯水潑到程某欽臉上,後在劉某勝出面的情況下,事情才得以平息。


  2、2010年3、4月份,港湖村劉長席灣五隊的水渠所土地被徵收,在徵收面積、歸屬等事宜未談妥的情況下,劉某元和程某平、劉某山便在該地從事填土方工程,於是港湖村五組村民代表劉某山與劉某庭等村民趕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並討要說法,當時劉某勝、劉某元在施工現場,劉某元見被害人劉某山阻止施工,便用手朝劉某山脖子後部打了兩下,大冶市羅橋派出所出警後要求村裡和村民做好工作,劉某山被打一事不了了之。


 3、2011年4月28日,港湖村錢咸宜灣村民錢某懷因自家土地徵收事情與劉某勝發生爭執並被打。後錢某懷的姐姐錢某與其丈夫汪某勝到港湖村村委會找劉某勝理論,在劉某勝的辦公室里,汪某勝被程某甲用煙灰缸將頭部砸傷,後雙方被村委會其他工作人員拉開,汪某勝被送到醫院治療。經鑑定,被害人汪某勝頭部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4、2013年2月9日,因萬某中欠劉某強(劉某勝、劉某元的哥哥)4萬元左右欠款未歸還,劉某強一直索要未果,當日,劉某強發現萬某中的一輛北京現代轎車停在大冶市中醫院路邊,於是打電話叫來程某甲、程某乙,劉某強與程某甲一起將該車砸了,後經大冶市東嶽路派出所民警調解,被砸車輛維修費由劉某強支付。過了幾天,劉某元在港湖村村委會樓下碰到萬某中,將萬某中攔住,並打電話叫來劉某強向萬某中索要債務,後在萬某學(萬某中的哥哥)出面擔保的情況下,才將萬某中放走。事後萬某學不僅償還了借款,還承擔了被砸車輛修理費1600元。


  二、該團伙、成員個人及夥同他人實施的犯罪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一)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1、2008年8月,劉某元的妻弟王某志與被害人尹某偉因爭搶工程送材料一事發生爭執,劉某元知道後帶著劉某(另案處理)、程某乙(未滿十六周歲)等人趕到工地現場,雙方邀約準備對「沖」(指鬥毆)未果。當晚,劉某元等人在王太路段,攔停尹某偉乘坐的計程車,將尹某偉及周某俊帶至大冶市六羅灣一廢棄磚廠進行毆打。之後尹某偉欲報復劉某元未果,就將和劉某元一起的錢某打了,錢某將被打一事告知了劉某元。2008年8月30日晚8時許,劉某元獲知尹某偉到大冶市劉長席灣岳父家中的消息後,邀約程某乙、劉某、錢某等人手持魚叉、木棍到劉長席灣,將尹某偉所駕車輛堵住,對車輛進行打砸,尹某偉左手手指被魚叉叉傷。經鑑定,尹某偉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2009年12月1日15時許,劉某路過港湖勁龍公司門口時,與在此處拆卸廣告牌的被害人曹某來發生口角,便到劉某元家中告知此事,劉某元便從家中拿出兩把砍刀與劉某、程某乙(不滿十六周歲)出來追打被害人曹某來,劉某元及劉某用砍刀刀背砍擊曹某來的頭部,並對曹某來拳打腳踢。經鑑定,曹某來頭部、鼻部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另查明,劉某元的家屬分別於2015年10月12日、10月27日賠償尹某偉經濟損失1萬元、賠償曹某來經濟損失3000元,均取得諒解。

  (二)賭博犯罪事實

  1、2014年3月4日下午,劉某勝利用其擔任港湖村黨支部書記的影響力,與程某甲商定以營利為目的在港湖村委會樓下的金悅賓館805房間內用撲克牌以夢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約定所贏賭資歸劉某勝,所輸賭資從缸子錢中支付,劉某勝等人參賭的賭資由程某甲提供。事後,劉某勝出面邀約萬某學(另案處理),隨後,程某甲約來陸某清夥同劉某勝「做籠子」贏萬某學的錢,程某乙按照程某甲的安排負責記帳、提缸子、出借賭資。至次日凌晨2時許,程某乙幫助程某甲提缸子錢約19萬元,程某甲贏20餘萬元,萬某學輸20萬元,劉某勝所輸約13萬元從缸子錢中支付。事後,程某甲給程某乙2000元,並安排程某乙向萬某學追要賭博時所借賭資20萬元,萬某學先後三次共償還程某甲10萬元錢。  

    

  2、2014年元月份的一天,劉某元刑滿釋放後因無錢過年,遂與劉某勝商定,由時任港湖村支部書記的劉某勝出面邀約人員聚眾賭博,劉某勝所贏賭資歸其所有,所輸賭資從缸子錢中支付,所提缸子錢歸劉某元所有。後劉某勝邀約萬某學、何某、朱某強等人在大冶市一品茶樓二樓包廂內,用撲克牌以夢金花的方式賭博,並讓其弟劉某元負責記帳、提缸子、放碼。至次日清晨,朱某強約輸6萬元,萬某學約輸5萬元,劉某元提缸子錢約8萬元,劉某勝所輸約8萬元從缸子錢中支付。後劉某元向朱某強追要碼錢,朱某強分兩次共償還劉某元6萬元錢。

  另查明,在本院原審過程中,程某乙退出所獲贓款2000元。

  (三)開設賭場犯罪事實

  1、2012年12月,劉某元刑滿釋放後,為了斂財,在2013年春節前後,劉某元利用劉某勝擔任港湖村支部書記的影響力,夥同黃某以營利為目的,在位於港湖村村委會辦公樓下的金悅賓館房間內開設賭場,邀約賭客以撲克牌猜單雙的形式進行賭博,以打缸子的形式,由二被告人均分獲利。劉某元在賭場負責放碼,黃某負責邀約賭客、放碼,程某乙幫助劉某元記帳、提缸子錢,該賭場開了約一個月,劉某元、黃某各獲利10萬元。其間,劉某勝為給劉某元「捧場」,參賭數次。此外,李某明因輸錢較多,便向劉某元、黃某提出由其負責在該賓館房間內開設賭場一次,獲利2萬元。

  2、2013年3、4月份,劉某元與江某海以營利為目的,在港湖村還建樓會所、錢咸宜灣錢某家開設賭場,邀約賭客以撲克牌點數之和猜單雙的形式進行賭博,以打缸子形式分紅獲利,劉某元及江某海組織邀約賭客,程某乙幫助劉某元記帳、提缸子錢,該賭場開了約一星期,劉某元獲利約5萬元。

  3、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明先後3次在其位於大冶市金山街道張沖村張沖李灣的家中和其弟弟李某家中為程某山(另案處理)提供場地開設賭場,非法獲利2500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明多次在程某山開設的賭場內,幫程某山為參賭人員提供購買香煙、水和食品及接送等服務,非法獲利1000餘元。同時,被告人李某明在程某山開設的賭場內向參賭人員馬某生「放碼」2萬元,非法獲利600元。

  另查明,李某明、黃某分別於2014年12月5日、12月29日主動到黃石市公安局投案,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黃某退贓10萬元,李某明總共退贓24100元。

  (四)故意傷害犯罪事實

  2005年1月24日下午,劉某勝等人在龍門陸灣一賭場內賭博輸了錢,當聽李某明說用於賭博的撲克牌有假後,劉某勝欲將賭場人員向某議(該撲克牌由其購買)帶走,被害人江某高見狀進行阻攔,於是,劉某勝與江某高發生爭執,隨後,劉某勝朝江某高的嘴巴打了兩拳頭,江某高則從地上撿起一磚頭將劉某勝的額頭砸破後轉身便跑,劉某勝緊追其後,江某高跑到路邊一田地內摔倒,劉某勝遂上前用匕首將江某高的臀部、腿部、手臂等處捅傷。經鑑定,江某高左下肢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九級傷殘;牙齒外傷性缺失,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另查明,劉某勝的家屬於2015年6月23日與江某高達成賠償協議,賠償江某高經濟損失15萬元(已支付),並取得諒解。

  (五)職務侵占犯罪事實

  1、2010年,阿深南公司在港湖村征地建辦公樓,時任港湖村村委會主任的劉某勝向阿深南公司提出征地附屬的填土方工程交由港湖村施工,之後劉某勝以港湖村委會的名義分別於2010年11月3日、2011年3月15日與阿深南公司簽訂大廣南高速公路監控中心填土方協議及補充協議。2010 年11月8日、2011年3月20日,劉某勝又以港湖村委會的名義向阿深南公司出具支付委託書,要求將土方工程款直接匯入其個人帳戶中,並承諾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港湖村承擔。阿深南公司按照劉某勝的要求,分三次以轉帳支票的方式將1862518.20元轉到劉某勝指定的個人帳戶中。其間,劉某勝將該土方工程交由黃某斌及劉某強施工,除支付黃某斌68萬元、劉某強50萬元工程款,共計118萬元外,將餘款682518.2元據為己有。

  2、2009年12月,朱某枝(港湖村出納員)為方便自家儲物,且聽聞本村可能會進行征地開發,遂向時任港湖村主任、黨支部委員的劉某勝提出欲購買港湖村老小學宿舍平房,同期,劉某山也因聽聞本村即將進行征地開發的消息,亦找劉某勝提出共同購買港湖村老小學教學樓,以期將來獲得拆遷還建房屋。劉某勝作為村幹部因知道老小學在大冶市職教中心規劃建設範圍內,遂與劉某山商定各出資一半以劉某山的名義購買教學樓。於是,劉某勝召集劉某勝(村委會副主任)等部分村幹部、村理財小組成員就處置村集體房屋問題進行討論,決定出賣老小學宿舍給朱某枝,出賣教學樓給劉某山。會後劉某勝安排理財小組成員對兩處面積進行了測量。後因劉權某也想購買,劉某勝便與劉某山商議,決定安排劉權某與程某陽(理財組成員,已歿)合占一股,一併以劉某山的名義共同出資購買教學樓。程某平得知村委會在處置老小學教學樓一事後,也向劉某勝提出想購買,劉某勝遂讓其與朱某枝共同出資購買老小學宿舍,朱某枝表示同意。

  2009年12月21日,劉某勝代表港湖村委會與劉某山簽訂《房屋轉賣協議》,轉讓老小學教學樓一棟,面積536.2平方米,轉讓價格為500元/平方米,總金額268100元。後劉某勝、劉某山各出資9萬元,劉權某因籌措不到資金,遂由其哥哥的岳父吳某和出資4.5萬元以劉權某的名義與程某陽共同出資9萬元,於次日向羅橋街辦雙代管中行帳戶繳納了該款,剩餘資金劉某山用於修繕校內垮塌的食堂屋頂。2011年11月10日,大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職教中心、成人中專和勞動培訓工程建設規劃整體設計要求,拆遷劉某山購買的上述房屋(測量總面積720平方米),還建其116平方米戶型還建房3戶、126平方米戶型還建房3戶。同年12月10日,劉某山分別與劉某勝、劉權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分割該六套還建房。其中劉某山、劉某勝各分得116平方米戶型還建房1戶、126平方米戶型還建房1戶;劉權某代表吳某和分得116平方米戶型還建房1戶;程某陽分得126平方米戶型還建房1戶。劉某勝將分得的126平方米戶型還建房與程某甲進行了調換,供其父母居住。另一套116平方米戶型的還建房經朱某枝介紹,於2014年4月28日以24萬元現金轉讓給段某虎。

  2009年12月21日,劉某勝還代表港湖村委會與朱某枝(以其丈夫吳某華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轉讓老小學宿舍平房一棟,面積204平方米,轉讓價格為400元/平方米,總金額81600元。後朱某枝與程某平各出資一半,朱某枝於12月24日以其丈夫吳某華的名義向羅橋街辦雙代管中行帳戶繳納該款。2011年11月10日,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職教中心、成人中專和勞動培訓工程建設規劃整體設計要求,拆遷朱某枝、程某平所購買的上述房屋(測量總面積225.7平方米),還建126平方米戶型還建房2戶,朱某枝與程某平各分得1戶。

  程某堂(理財小組成員)在得知村委會已將老小學教學樓、宿舍賣給劉某山、朱某枝後,邀約程某平、桂某龍(理財小組成員)向劉某勝提出想購買村委會老大隊室,劉某勝因私下已出資購買小學教學樓,遂答應將老大隊室賣給程某堂、程某平、桂某龍。2009年12月28日,劉某勝代表港湖村委會與程某堂簽訂《房屋轉賣協議》,轉讓港湖村二組後渠道堤邊原翻沙廠、原村辦公室、加工廠、酒廠、門衛室,面積704.7平方米,轉讓價格430元/平方米,總金額303021元。後程某堂、程某平、桂某龍共同出資於12月30日向羅橋街辦雙代管中行帳戶繳納該款。2011年11月10日,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職教中心、成人中專和勞動培訓工程建設規劃整體設計要求,拆遷程某堂、程某平(以其子程某亞名義)、桂某龍(以其子桂某名義)所購買的上述房屋(測量總面積895平方米),還建120平方米戶型還建房5戶,90平方米戶型還建房4戶。後程某堂分得120平方米戶型還建房1戶,90平方米戶型還建房2戶;程某平、桂某龍各分得120平方米戶型還建房2戶,90平方米戶型還建房1戶。

  經大冶市價格認證中心鑑證,上述被告人購買的港湖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時大冶市經濟開發區測量總面積1840.7平方米,評估總價為1113128元。17套還建房屋總面積1938平方米,評估單價2100元/平方米,評估總價4069800元。

  綜上,劉某勝、劉某山、劉權某、朱某枝、程某堂、程某平、桂某龍以652721元從港湖村購買老小學教學樓、宿舍、老大隊室等房屋面積共計1444.9平方米。據此,上述被告人共侵占港湖村村委會經濟利益計2381569元。

  另查明,朱某枝於2014年12月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月4日,劉某山、劉權某、程某堂、程某平、桂某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劉某勝退出贓款30萬元、朱某枝退出贓款2萬元、桂某龍退出贓款9萬元;上述被告人購買房屋後有修繕及加蓋房屋現象。

  (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事實

  劉某勝在擔任港湖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期間,先後四次代表港湖村村委會非法轉讓64.01畝土地,共收取土地使用權轉讓費282025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0年4月12日,劉某勝代表港湖村村委會與佳和利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以每畝3萬元的價格將位於港湖村軍塘壠22.8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該公司用於建設鋼材市場,收取轉讓費68.4萬元。經黃石市國土資源局於2015年確認,該地塊屬港湖村集體土地,違法占地面積17.20畝(其中耕地為16.60畝,耕地耕作層被破壞,現為建設用地)。

  2、2008年9月,鋼富公司與港湖村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租賃港湖村快車道以東上程段土地用於經營鋼材生意。2011年初,大冶市新苗幼兒園法定代表人葉某炎向劉某勝提出購買該租賃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同年2月26日,劉某勝代表港湖村村委會與新苗幼兒園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以每畝5萬元的價格將位於快速道港湖村段東側面積13.08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新苗幼兒園,收取轉讓費65.4萬元。經黃石市國土資源局於2015年確認,該地塊屬港湖村集體土地,違法占地面積14.67 畝(其中耕地11.40畝,耕地耕作層被破壞,現為建設用地)。    

        

  3、2010年1月1日,昌宏公司向港湖村村委會租賃位於港湖村快速路東側土地建設貨場。2011年3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佳向劉某勝提出欲購買該租賃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同年3月24日,劉某勝代表港湖村村委會與昌宏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以每畝5萬元的價格將位於港湖村快速路東側、大冶職業學校北側面積19.53 畝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昌宏公司,收取轉讓費97.65 萬元。經黃石市國土資源局於2015年確認,該地塊違法占地面積17.75 畝(其中耕地為16.65畝,耕地耕作層被破壞,現為建設用地)。

  4、2012年下半年,黃某日向劉某勝提出欲購買位於百世吉服裝廠後面靠近開關站方向港湖村熊家灣,面積為14.45 畝的土地使用權。劉某勝答應後要求黃某日分其5畝土地使用權,黃某日表示同意。2012 年11月13 日,劉某勝代表港湖村村委會與黃某日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每畝3.5萬元的價格將位於百世吉服裝廠後面靠近開關站方向港湖村熊家灣,面積為9.45 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黃某日,收取土地使用權轉讓費330750元。劉某勝出資17.5萬元以程某甲的名義與其所代表的港湖村村委會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每畝3.5萬元的價格購買位於百世吉服裝廠西圍牆後面的5畝土地的使用權。之後黃某日應劉某勝的要求給付4萬元現金用於給港湖村村幹部購買油卡。

裁判結果

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劉某勝犯故意傷害罪、職務侵占罪、賭博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21萬元、沒收財產10萬元;以被告人劉某元犯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4萬元;以被告人程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6萬元;以被告人程某乙犯賭博罪、開設賭場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5萬元。

一審宣判後,劉某勝不服,提出上訴。經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對被告人劉某勝依法改判,對其他被告人的判決予以維持。

李某強、葉某虎涉惡案

基 本 案 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李某強、葉某虎在陽新縣太子鎮李姓村後背屋灣一帶形成以李某強為首,葉某虎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經常糾集在一起,在當地多次因瑣事隨意打砸、毆打他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欺壓百姓,同時為謀取不法利益,數次開設賭場,賭場規模大,在當地影響惡劣。該犯罪團伙實施數起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成為橫行鄉里、欺壓當地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生活秩序的惡勢力團伙,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馬某花兩次夥同李某強、葉某虎開設賭場,抽頭盈利。

裁判結果

下陸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李某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馬某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葉某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對被告人李某強、馬某花及同案犯邢某謀、朱某良等人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被告人葉某虎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3名被告人均服判,案件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