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某酒吧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刑事案件,幾個少年人在酒精和毒品的驅使下LJ了一個陪酒女郎。當天下午,周某接到兄弟唐某的電話,唐某稱:「我搞到「貨」了,哥幾個今晚去樂一下?」對於唐某所說的貨,周某心領神會,當即約好在常出沒的酒吧碰面。晚10時許,周某、唐某等五人相繼抵達酒吧,要了一個包間。
涉案的五個人中,除去周某年紀稍微大一點兒之外,其他人都在十六七歲。雖然年紀小,卻是典型的狐朋狗友,一天到晚正事不幹、就知道吃喝玩樂、不務正業,家裡人都知道他們是混混,不過萬沒想到的是這幾個膽大包天的人竟然敢幹違法犯罪的事情。唐某所說的「貨」,其實就是K粉,誰也不知道他是怎麼弄來的。
但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毒品對個人、對家庭、對社會的危害性太大,所以只要跟毒品相關都構成犯罪。無論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還是非法持有又或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達到構成要件都會構成刑事犯罪。就像在這起案件中,K粉一般不屬於販毒,可若是因沾染吸毒惡習後滿足吸毒需要非法購買的。
數量較大,那麼便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然而五個人沒一個人意識到這是犯罪,反倒對即將開始的吸毒興奮又緊張,隨即他們開始了狂歡。啤酒、毒品、瘋狂的音樂,都在麻醉著人的神經,讓他們格外興奮。中途,周某去洗手間,正好跟隔壁包間喝得爛醉的陪酒女小紅撞了個正著。望著漂亮的小紅,周某頓時起了歹心:「唐某拿K粉招待自己,自己是不是也要回請一下,這小姐長得還不錯。」
於是他沒有立即返回包間,留在原地等待小紅吐完出來,上前搭訕讓她跟自己去包間裡坐一坐。此時的小紅雖然吐了不少喝的酒,卻還是暈乎乎的,實際上已經沒有多少意識了。聽見周某這樣說,她壓根沒反應過來,自然也不會拒絕。搖搖晃晃的被周某攙扶著去了包間,到包間後,小紅又被灌下不少酒。
最終徹底癱倒在沙發上,不省人事,邊上的五人本就是不良青年。又喝了酒,吸了毒,在雙重刺激下更是什麼也顧不得了。接下來發生的事可想而知,趁小紅醉倒,五人按照年齡輪流對其實施了侵犯。就在唐某實施侵犯的時候,酒吧的經理髮現了不對勁,這家酒吧是正規酒吧。沒有那些違法勾當,為防止有些人想岔了念頭,特意安排了巡查。
巡查路過的時候,都會往包間裡看幾眼,這一看就感覺不對勁。這個包間的客人總是堵在門口,正好擋著玻璃門,讓人進不去又看不清裡面發生的一切。經理推了幾次都推不動,更肯定他們心裡有鬼,馬上叫來保安強行推門而入。結果就看到了荒唐的一幕,幾分鐘後,趕來的警方將幾個依然神志不清的人抓了起來。
小紅也被送往醫院,急性酒精中毒,她對前晚發生的事已經沒什麼印象了。還奇怪自己怎麼會躺在病床上,酒吧經理告知,她才知道自己被LJ的事。違背婦女意志一般以婦女反抗為根據,不過我國現行刑法對反抗的內容和程度採取放寬態度,身體搏鬥、呼救、語言拒絕等明確反抗並不是認定反抗的唯一標準。
特殊情況下失去婦女反抗的前提,依然屬於違背婦女意志,這兒的特殊情況指:行為人攜帶兇器婦女不敢反抗,行為人突然襲擊婦女來不及反抗,婦女處於醉酒狀態不知反抗。早在衛生間門口時,小紅已經喝得酩酊大醉,就已經是醉酒狀態了。周某卻在明知她醉酒的情況下,或者說趁她醉酒的情況下,強行將其帶去包間。
又給小紅繼續灌酒,導致小紅徹底不省人事,隨後實施了侵犯。所以案發時小紅雖然沒有反抗,但依然屬於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QJ罪論處。值得一提的是,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哪怕小紅是名陪酒女也不能在未經她允許的情況下強行將人帶走實施侵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婦女、JY幼女情節惡劣的;
(2)QJ婦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QJ婦女的;
(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周某等人不僅犯了QJ罪,還具有加重情節之二:在公共場所當眾QJ婦女的、二人以上LJ的。他們該感謝酒吧經理及時發現,若是小紅因急性酒精中毒、被侵犯出了什麼意外,那他們更是罪上加罪。
只是考慮到年齡較小,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南京江寧法院經審理後決定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其餘三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