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14     瞭望葫蘆島

原標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2021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案例一

某(葫蘆島)百貨超市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購物袋案

2021年10月20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葫蘆島)百貨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塑料購物袋進行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其中,規格為585mmx(365+180)mmx0.025mm的塑料袋落鏢衝擊項目被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塑料購物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沒收違法所得1820元,罰款7800元。

案例二

葫蘆島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KN95防護口罩案

2021年4月,在遼寧省產品抽檢行動中,葫蘆島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KN95防護口罩(摺疊耳掛式,共5480個),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檢驗依據GB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防護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罰款10960元。

案例三

葫蘆島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C20細石地熱保護層以次充好案

2020年11月23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稱其在裝修工程中使用的葫蘆島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C20 細石地熱保護層疑似不合格。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該批次細石地熱保護層設計強度確未達到 C20 要求,屬於以次充好。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案例四

葫蘆島市龍港區某培訓中心發布利用受益者形象做推薦證明的違法廣告案

2021年2月25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收遼寧省傳統媒體廣告監測平台系統檢測數據,稱葫蘆島市龍港區某培訓中心在連山區部分公交候車亭發布的廣告內容含有「……我是王馨瀾,我為東方創學代言;2020屆優秀畢業生,錄取院校:遼寧大學」及「王馨瀾形象圖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5400元。

案例五

葫蘆島市某陳醋廠生產銷售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有舉報人稱所購買的葫蘆島市某陳醋廠生產的陳醋生產日期與實際不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該陳醋廠將 2021年1月8日生產的3箱(共45瓶)陳醋的生產日期標註為「2021年1月10日」,並於當日出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屬於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3.75元,罰款人民幣51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葫蘆島某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煙花案

2020年9月25日,葫蘆島某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年年順組合煙花(共購進12箱,未售出)在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結構和材質、主體穩定性項目不合格。當事人的銷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173元。

案例七

葫蘆島某商業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玻璃水案

2021年9月2日,葫蘆島某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鍍膜活性分子玻璃水(遼寧品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在質量抽檢中,PH 值、熱穩定性兩項被判定為不合格。其經銷不合格玻璃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189.6元,罰款1656元。

案例八

綏中縣秋子溝某加油站銷售不合格專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4月12日,綏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2噸E92#車用乙醇汽油進行質量檢驗。經檢驗,該汽油乙醇含量、其他有機含氧化合物項目為不符合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在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前已全部銷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行為。2021年5月24日,綏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銷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1722元,罰款16078元。

案例九

興城市某供銷社銷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1年3月4日,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興城市某供銷合作社銷售的「高盛」牌復合肥料進行了抽樣檢驗,檢測結果表明該批次符合肥料總養分的質量分數不符合國家標準(檢測結果送達時該化肥已售出)。該企業銷售不合格化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興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320元,罰款2080元。

案例十

建昌縣養馬甸子某加油站經銷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1年5月14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成品油抽檢中,委託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建昌縣養馬甸子某加油站銷售的數量為2噸的0#柴油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該企業銷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建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2元,並處罰款9912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208706a222f25fa942e6e49d48c5c2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