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購買列車臥鋪乘車,到站後拒不離開臥鋪車廂,反而繼續霸占臥鋪,乘務員與乘警幾經勸說,男子既不補票又不下車,還伴有不文明語言,後該男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該事件經央視新聞頻道公開報道後,男子認為央視的新聞報道侵犯其名譽權,故將央視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男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宣判後,引發了社會公眾的熱議。公眾討論的核心問題有二:一是本案判決的法律依據。二是男子的行為應該如何評價。現就上述問題,簡要分析如下:
01 本案判決的法理分析
本案雙方爭議的實質是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問題。對這個問題的審查,有助於我們釐清新聞自由與權利濫用的邊界,釐清新聞監督權與人格權保護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於新聞監督的獨特價值,現行法律對新聞報道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案件,總體上持保守、謙抑的態度。根據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才認定為侵權。
換言之,只要新聞報道基本屬實,即便在存在一些不完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報道,造成對他人名譽權一定程度的影響,都不應認定為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這種司法理念背後有一個基本的價值衡量:新聞機構不同於國家司法機關,不能苛求新聞報道完全與客觀實際情況相吻合,否則會嚴重影響新聞監督的效能和功用,進而對整個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具體到本案中,男子因為該新聞報道必然在其生活環境中遭遇一些負面評價,甚至給自己造成嚴重困擾,但法院認為該後果不應認定為央視對男子的侵權。
首先,從央視報道的來源看,央視系根據鐵路部門、公安機關提供的視頻進行的報道,內容客觀、真實;
其次,從新聞的措辭和評價看,主播在新聞中對案涉事件進行了客觀評價,並非實施貶損男子人格權的行為;
再次,從報道的畫面呈現上,新聞報道對當事人的面部進行了技術處理,一般社會公眾無法從新聞報道中獲知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顯示了央視的良苦用心;
複次,審查報道全文,並未發現在報道中有任何針對男子進行的侮辱、誹謗行為。
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綜合本案事實判決駁回了男子的全部訴訟請求。儘管本案判決尚未生效,但我們依然能看到一審判決背後投射的法理基礎。
02 本案對我們帶來的啟迪
透過本案的處理,以及審視這個事件本身,除了個案判決外,我們理應有更多理性思考。
央視作為國家電視台,在這起新聞實踐中始終保持了理性、客觀的新聞立場。無論是新聞報道的客觀中立性,還是對新聞事件當事人面部的技術處理措施,都體現了這樣一種審慎態度和人文情懷,在現行新聞立法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央視新聞報道所採取的立場、態度,理應作為其他媒體新聞報道的「樣板」,也是我們作為文字工作者學習的榜樣,這一點我們要高度肯定。
作為社會公眾,我們在評價新聞當事人時,要保持「就事論事」的基本立場。我們可以對事件、行為、個人進行批評,但不應該對偶然陷入公共輿論且違法行為並不極端惡劣的新聞當事人進行過度批評,更不能對類似當事人搞人肉搜索、搞網絡暴力,否則這樣的批評和行為極容易超出正當限度,而成為侵害他人人格權的不法行為,對此社會公眾理應保持理性和審慎的態度。
此外,我們都應該以此次事件為警醒,在公共場合注意自身的言行舉止,恪守公民的本分,遵守社會公德,不得肆意挑戰公共秩序。否則,在網際網路時代,我們的任何不當行為,都可能經由網際網路而無限放大,而成為負面新聞事件的當事人。屆時,即便新聞報道給我們自己造成了嚴重的困擾,卻可能因為我們自身存在不當行為在先,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消除這種負面影響,這是我們透過本案,理應吸取的最重要的教訓。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唐興華| 編輯:張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