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解讀

2019-11-25   法治閩侯

《城鄉規劃法》的重要內容可概括為十個方面:

第一,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城鄉規劃法》明確提出: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從內容上看,重視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促進公共財政首先投到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強調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全過程的公眾參與;保證公平,明確了有關賠償或補償責任。

  第二,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城鄉規劃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這就從法律上明確,城鄉規劃是政府引導和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發展藍圖。同時,法律適用範圍擴大,強調城鄉統籌、區域統籌;確立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三規合一」是規劃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

  第三,新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建立。體現了一級政府、一級規劃、一級事權的規劃編制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突出近期建設規劃的地位;強調規劃編制責任。

  第四,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對城鄉規劃評估,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詳細規劃等,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第五,城鄉規划行政許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針對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制度;規定了各項城鄉規劃的行政許可。

  第六,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明確了上級行政部門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以及全社會的公眾監督。

  第七,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對規劃師職業的管理,都有明確規定。

  第八,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縣城關鎮總體規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鎮總體規劃由人大審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縣城關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定期評估須向人大報告。

  第九,強化法律責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員的責任;追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責任;追究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明確對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範圍和數額;授予市政府強制拆除權。

  第十,法律授權,建立完善的城鄉規劃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