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相關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4-07-02   京津冀消息通

國家文物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做好

烈士紀念設施相關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文物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協作,共同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相關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政治引領,深入領會文物普查重大意義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各級退役軍人事務、文物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重要論述和關於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烈士褒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認識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重大意義。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文物普查工作的要求和決策部署,落實分工,密切配合,擔當作為,真抓實幹,有序推進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各項任務,確保文物普查順利完成。

二、加強協同配合,發揮工作合力

烈士紀念設施是傳承紅色基因,弘揚英烈精神的重要資源,是開展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主陣地。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按照當地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加強與同級文物部門溝通,協助複查已納入不可移動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及附屬設施,積極提供本部門管理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線索。文物部門要對烈士紀念設施資源線索開展實地調查,在文物認定和價值評估方面發揮專業作用,聽取相關部門及專家意見,基於革命史實和文物價值作出文物認定。

三、加大保護力度,嚴格管護責任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文物部門要通過開展文物普查,全面加強列入不可移動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依法劃定保護範圍,落實文物保護責任。凡涉及已納入不可移動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建設、遷移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類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退役軍人事務部發〔2024〕4號)及此次普查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擅自修繕、新建改擴建、遷移或拆除。對發現已納入不可移動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存在年久失修、沉降開裂、損毀破敗、題詞碑文字跡不清等問題,有損英烈形象、有礙觀瞻的,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與文物行政部門溝通,抓緊採取有效措施,制定保護修繕方案,排除險情隱患,及時保護修繕,確保文物安全。

四、提高利用水平,提升宣教功能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在普查的基礎上,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提升已納入不可移動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附屬設施和館藏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不斷深化挖掘研究英烈事跡和精神,提升陳列展示水平,策劃推出精品陳列展覽,著力加強參觀展覽、瞻仰祭掃的服務能力。創新革命文化傳播途徑,促進烈士紀念設施在弘揚英烈精神、賡續紅色血脈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五、落實工作職責,專人對接普查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切實履行部門職責,明確普查責任單位,確定專門聯絡人,負責聯繫對接本級文物部門,及時準確提供烈士紀念設施相關信息,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助力普查工作高質量完成。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

2024年6月26日

來源:國家文物局